報載知名早餐店為了不開統一發票而寧可歇業?可能不是逃稅那麼單純!
首先先就使用統一發票予免用統一發票的稅負加以比較:
不使用統一發票的企業,通常為小規模營利事業,而且是非公司組織的獨資合夥商號。判定每月營業額低於20萬隻小規模營業人,其稅負通常最多為:
營業稅 20萬 * 12個月 * 1%(稅率) = 2.4萬
營所稅 240萬 * 6%(擴大書審純益率) * 17%(營所稅率) = 2.45萬
兩者合計不超過五萬元,比起一般的薪資所得者較稅少很多。
一但由微型企業轉成中小型企業,也就是被判定必須開立統一發票,假設被推定全年度營業額為300萬,則可能的稅負為。
營業稅 300萬 * 5% = 15萬銷項稅額
進項稅額是不同企業而定,然而早餐店的進項發票憑證稅額可能只有100萬,假設進項稅額為 100萬 * 5% = 5萬進項稅額。
營業稅可能只有10萬元(銷項稅額15萬簡進項稅額5萬元)。
營所稅 300萬 * 6%(假設該行業擴大書審純益率) * 17%(營所稅率) = 3.06萬
合計的稅收為13.06萬,其實增加不多,那麼位什麼這些微型企業抵死不開發票呢?
最大的可能是營業額可能超過500萬或更多,要繳的稅相當多。但是也有可能營業額真的只有300萬,但是卻抵死不開發票。
因為一但要開發票事情就多了,而且風險也增加很大。
1. 開立發票必須開立正確,如果開立不正確,立刻違反營業稅法48條的規定辨理。例如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轄內甲公司開立統一發票未依規定記載,雖經其嗣後自動報備,惟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8條及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之規定,仍應按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處1%罰鍰,惟罰鍰金額最低不得少於新臺幣(下同)1,500元,最高不得超過15,000元。( 2008年4月25日新聞稿)
2. 如果漏開統一發票,除了處所漏稅額1到10倍的處罰,一年內漏開三次還會停止營業。
其實不只是銷項稅額,進項憑證也是很大的問題,如果進項憑證不夠,要繳很多稅。應該拿進項明證沒有拿,要依稅捐稽徵法憑證金額罰5%之罰鍰。
最重要是要報營業稅,必須整理銷項稅額,統一發票明細表抄錯要被更正補做,金額算錯要被罰1-5倍的稅額。
進項憑證的處理也是很麻煩,要做進項明正裝訂,並在封面上彙總,有時候還要影印蓋章,彙總金額錯誤也要罰1-5倍的處罰。
處理統一發票的開立與申報營業稅的繁瑣事務已經不是開早餐店的老阿公及老阿嬤呢夠應付的,必須請外人來處理,不但增加成本,而且老阿公及老阿嬤還必須管這些外人,避免出錯違反稅法又被罰。
問題不只這些,小規模營業人可以不用計帳,也不用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但是一但使用統一發票後,就必須要記帳,記什麼帳呢?依照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帳簿憑證辦法的規定,
買賣業:
(一) 日記簿。
(二) 總分類帳。
(三) 存貨明細帳或存貨計數帳。
勞務業及其他各業:
(一) 日記簿。
(二) 總分類帳。
(三) 營運量紀錄簿。
如果不一規定紀錄,還要被處罰。
問題來了,如果是採用擴大書審,還是會有被抽查的風險,萬一被抽查到,可能要補稅加罰。
以一家500萬的企業為例,如果是擴大書審6%的純益率,申報所得額為30萬,所得稅為5.1萬。
但是如果被抽查(10%的機會),可能因為帳在無法查核而被依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假設該行業同業利潤標準利率為13%。則核定所得額為500萬乘以13%就是65萬,稅率17%,核定所得稅為11.05萬。必需要補5萬,然後加利息。更可能依所得稅法110條加罰逃漏稅一倍罰鍰5萬元,也就是要補10萬元加計利息。如果是被判定詐術或不正當手法逃漏稅還可能被判5年以下有期徒刑。
問題沒那摸簡單,如果推定有逃漏稅之虞,還可以補查以前年度的逃漏稅,假設補查兩年還要再補兩個11.05萬再加利息。備查到沒有錢繳乾脆倒閉了。
這就是開立統一發票的風險所在,也是所有中小企業的稅務問題。
這對一般的企業也是問題,但是對微型企業的問題更大,超過微型企業的能力,怪不得她們寧可停業也不要使用統一發票,做生意嗎?東西弄的好吃就好了,大家快快樂樂,何苦搞的很複雜,甚至會被抓去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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