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星月公司係經核准採用直接扣抵法之兼營營業人,應按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調整稅額後,併同最後一期營業稅額辦理申報繳納,相關資料如下:
1.當年度已扣抵之進項稅額20,000,000元;
2.當年度進項稅額35,000,000元;
3.當年度依法不得扣抵之進項稅額4,000,000元;
4.當年度專供免稅營業用之貨物或勞務之進項稅額5,000,000元;
5.當年度共同使用之貨物或勞務之進項稅額7,000,000元;
6.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40%。
請計算星月公司當年度最後一期報繳營業稅時,調整稅額為若干?(8分)
相關法規:
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
第 8-2 條
採用直接扣抵法之兼營營業人,應依下列規定計算營業稅額。
一、兼營營業人應將購買貨物、勞務或進口貨物、購買國外之勞務之用途
,區分為下列三種,並於帳簿上明確記載:
(一)專供經營本法第四章第一節規定應稅(含零稅率)營業用(以下簡
稱專供應稅營業用)者。
(二)專供經營免稅及依本法第四章第二節規定計算稅額營業用(以下簡
稱專供免稅營業用)者。
(三)供(一)、(二)共同使用(以下簡稱共同使用)者。
二、兼營營業人當期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之計算公式如下:
應納或溢付稅額=銷項稅額-(進項稅額-依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
定不得扣抵之進項稅額-專供經營免稅營業用貨物或勞務之進項稅額
-共同使用貨物或勞務之進項稅額x當期不得扣抵比例)
三、兼營營業人購買國外之勞務,應依下列公式計算應納營業稅額,併同
當期營業稅額申報繳納。
應納稅額=專供免稅營業用勞務之給付額x徵收率+共同使用勞務之
給付額x徵收率x當期不得扣抵比例
四、兼營營業人於報繳當年度最後一期營業稅時,應按當年度不得扣抵比
例調整稅額後,併同最後一期營業稅額辦理申報繳納,其計算公式如
下:
(一)調整稅額=當年度已扣抵之進項稅額-(當年度進項稅額-當年度
依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不得扣抵之進項稅額-當年度專供免稅
營業用之貨物或勞務之進項稅額-當年度共同使用之貨物或勞務之
進項稅額x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
(二)兼營營業人如有購買國外之勞務者,並應依下列公式調整:
調整稅額=(當年度購買專供免稅營業用勞務給付額+當年度購買
供共同使用勞務給付額x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x徵收率-當年度
購買勞務已納營業稅額
(三)兼營營業人於年度中適用本條規定計算營業稅額之期間未滿九個月
者,當年度免辦調整,俟次年度最後一期再依本款規定調整之。
五、兼營營業人申請註銷登記,依本法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繳清稅款時,
準用前款規定辦理。
六、兼營營業人於調整報繳當年度最後一期之營業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者,應經會計師或稅務代理人查核簽證。
(一)經營製造業者。
(二)當年度銷售金額合計逾新臺幣十億元者。
(三)當年度申報扣抵之進項稅額合計逾新臺幣二千萬元者。
解答
調整稅額=當年度已扣抵之進項稅額20,000,000元- (當年度進項稅額35,000,000元-當年度依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不得扣抵之進項稅額4,000,000元-當年度專供免稅營業用之貨物或勞務之進項稅額5,000,000元-當年度共同使用之貨物或勞務之進項稅額7,000,000元 x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40%)=-3,200,000
調整稅額為留抵稅額$3,200,000
1.當年度已扣抵之進項稅額20,000,000元;
2.當年度進項稅額35,000,000元;
3.當年度依法不得扣抵之進項稅額4,000,000元;
4.當年度專供免稅營業用之貨物或勞務之進項稅額5,000,000元;
5.當年度共同使用之貨物或勞務之進項稅額7,000,000元;
6.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40%。
請計算星月公司當年度最後一期報繳營業稅時,調整稅額為若干?(8分)
相關法規:
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
第 8-2 條
採用直接扣抵法之兼營營業人,應依下列規定計算營業稅額。
一、兼營營業人應將購買貨物、勞務或進口貨物、購買國外之勞務之用途
,區分為下列三種,並於帳簿上明確記載:
(一)專供經營本法第四章第一節規定應稅(含零稅率)營業用(以下簡
稱專供應稅營業用)者。
(二)專供經營免稅及依本法第四章第二節規定計算稅額營業用(以下簡
稱專供免稅營業用)者。
(三)供(一)、(二)共同使用(以下簡稱共同使用)者。
二、兼營營業人當期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之計算公式如下:
應納或溢付稅額=銷項稅額-(進項稅額-依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
定不得扣抵之進項稅額-專供經營免稅營業用貨物或勞務之進項稅額
-共同使用貨物或勞務之進項稅額x當期不得扣抵比例)
三、兼營營業人購買國外之勞務,應依下列公式計算應納營業稅額,併同
當期營業稅額申報繳納。
應納稅額=專供免稅營業用勞務之給付額x徵收率+共同使用勞務之
給付額x徵收率x當期不得扣抵比例
四、兼營營業人於報繳當年度最後一期營業稅時,應按當年度不得扣抵比
例調整稅額後,併同最後一期營業稅額辦理申報繳納,其計算公式如
下:
(一)調整稅額=當年度已扣抵之進項稅額-(當年度進項稅額-當年度
依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不得扣抵之進項稅額-當年度專供免稅
營業用之貨物或勞務之進項稅額-當年度共同使用之貨物或勞務之
進項稅額x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
(二)兼營營業人如有購買國外之勞務者,並應依下列公式調整:
調整稅額=(當年度購買專供免稅營業用勞務給付額+當年度購買
供共同使用勞務給付額x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x徵收率-當年度
購買勞務已納營業稅額
(三)兼營營業人於年度中適用本條規定計算營業稅額之期間未滿九個月
者,當年度免辦調整,俟次年度最後一期再依本款規定調整之。
五、兼營營業人申請註銷登記,依本法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繳清稅款時,
準用前款規定辦理。
六、兼營營業人於調整報繳當年度最後一期之營業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者,應經會計師或稅務代理人查核簽證。
(一)經營製造業者。
(二)當年度銷售金額合計逾新臺幣十億元者。
(三)當年度申報扣抵之進項稅額合計逾新臺幣二千萬元者。
解答
調整稅額=當年度已扣抵之進項稅額20,000,000元- (當年度進項稅額35,000,000元-當年度依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不得扣抵之進項稅額4,000,000元-當年度專供免稅營業用之貨物或勞務之進項稅額5,000,000元-當年度共同使用之貨物或勞務之進項稅額7,000,000元 x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40%)=-3,200,000
調整稅額為留抵稅額$3,2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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