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試依據我國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及相關法規規定回答下列問題:(各子題獨立作答)
(一)如意公司係依一般稅額計算之營業人:
1.某期銷售金額20,000,000元(內銷16,000,000元,外銷4,000,000元);
2.該期進貨及費用18,000,000元,內容包括:
(1)進貨金額10,000,000元,稅額500,000元;
(2)交際應酬費用150,000元,稅額7,500元;
(3)辦理員工伙食購買之主副食品600,000元,稅額30,000元;
(4)向小規模營業人取得進貨憑證500,000元,其憑證未載有營業稅額;
(5)員工出差取得運輸事業開立之火(汽)車、飛機等收據或票根400,000元,稅額20,000元;
(6)購置機器設備1,000,000元,稅額50,000元;
(7)購置自用乘人小汽車2,000,000元,稅額100,000元;
(8)其它取有可扣抵進項稅額憑證之交易3,350,000元,稅額167,500元。
請問如意公司當期應納或申請退還營業稅款為若干?(8分)

相關法條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15 條
營業人當期銷項稅額,扣減進項稅額後之餘額,為當期應納或溢付營業稅
額。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33 條
營業人以進項稅額扣抵銷項稅額者,應具有載明其名稱、地址及統一編號
之左列憑證:
一、購買貨物或勞務時,所取得載有營業稅額之統一發票。
二、有第三條第三項第一款規定視為銷售貨物,或同條第四項準用該條款
規定視為銷售勞務者,所自行開立載有營業稅額之統一發票。
三、其他經財政部核定載有營業稅額之憑證。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19 條
營業人左列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一、購進之貨物或勞務未依規定取得並保存第三十三條所列之憑證者。
二、非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貨物或勞務。但為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
隊及對政府捐獻者,不在此限。
三、交際應酬用之貨物或勞務。
四、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
五、自用乘人小汽車。

解答:
1. 某期銷售金額20,000,000元(內銷16,000,000元,外銷4,000,000元);
銷項稅額:(16,000,000*5%)+(4,000,000*0%)=800,000

2.該期進貨及費用18,000,000元,內容包括:
(1)進貨金額10,000,000元,稅額500,000元;(可扣抵)
(2)交際應酬費用150,000元,稅額7,500元;(交際應酬不可扣抵)
(3)辦理員工伙食購買之主副食品600,000元,稅額30,000元;(酬勞員工不可扣抵)
(4)向小規模營業人取得進貨憑證500,000元,其憑證未載有營業稅額;(非屬33條的進項憑證)
(5)員工出差取得運輸事業開立之火(汽)車、飛機等收據或票根400,000元,稅額20,000元;(可扣抵)
(6)購置機器設備1,000,000元,稅額50,000元;(可扣抵)
(7)購置自用乘人小汽車2,000,000元,稅額100,000元;(自小客不可扣抵)
(8)其它取有可扣抵進項稅額憑證之交易3,350,000元,稅額167,500元。(可扣抵)


得扣抵進項稅額:(500,000+20,000+50,000+167,500)=737,500
應納稅額:800,000-737,500元=62,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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