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_onewidesky/8/1356527265.flv_###}
38 設甲公司民國96年7月及8月有銷項稅額35萬元,進項稅額35萬元,甲公司遲至96年10月21日才申報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試問甲公司將被處以怠報金為新台幣多少元?
(A)0元(B)1,000元(C)1,200元(D)3,000元





答案: d

第四十九條 (逾期申報銷售額或統一發票明細表之處罰 )
營業人未依本法規定期限申報銷售額或統一發票明細表,其未逾三十日者,每逾二日按應納稅額加徵百分之一滯報金,金額不得少於四百元,最高不得多於四千元;其逾三十日者,按核定應納稅額加徵百分之三十怠報金,金額不得少於一千元,最高不得多於一萬元。其無應納稅額者,滯報金為四百元,怠報金為一千元。

【註】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9條:無應納稅額者,滯報金為四百元,怠報金為一千元(銀元),所以1,000銀元*3=NT$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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