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_onewidesky/8/1356527264.flv_###}
37 營業人下列那一項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A)宴客之餐費支出 (B)公司舉行業務檢討會所支付之費用
(C)營業場所水、電、瓦斯之收據 (D)購置機器設備



答案 a


第十九條 (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之情形 )
營業人左列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一、購進之貨物或勞務未依規定取得並保存第三十三條所列之憑證者。
二、非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貨物或勞務。但為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隊及對政府捐獻者,不在此限。
三、交際應酬用之貨物或勞務。
四、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
五、自用乘人小汽車。
營業人專營第八條第一項免稅貨物或勞務者,其進項稅額不得申請退還。
營業人因兼營第八條第一項免稅貨物或勞務,或因本法其他規定而有部分不得扣抵情形者,其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之比例與計算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鼓勵作者
1.在每篇文章回應,算是線上點名。
2.在每篇文章按,推!這樣會有其他想要報考記帳士或公職的人會知道本站。
3.將本部落格的網址及免費輔導考記帳士及公職的事情用e-mail,轉寄給你的親朋好友,讓更多人參與。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finance168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4)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