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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營業人將餘存貨物抵償債務時,應按何種價格計算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之銷售額?
(A)成本(B)售價(C)時價(D)約定價格



答案: c


第三條 (銷售貨物銷售勞務之意義 )
將貨物之所有權移轉與他人,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貨物。
提供勞務予他人,或提供貨物與他人使用、收益,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勞務。但執行業務者提供其專業性勞務及個人受僱提供勞務,不包括在內。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視為銷售貨物:
  一、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供銷售之供貨物,轉供營業人自用;或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之貨物,無償移轉他人所有者。
  二、營業人解散或廢止營業時所餘存之貨物,或將貨物抵償債務、分配與股東或出資人者。
  三、營業人以自己名義代為購買貨物交付與委託人者。
  四、營業人委託他人代銷貨物者。
  五、營業人銷售代銷貨物者。
  前項規定於勞務準用之。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
第 19 條 本法第三條第三項規定視為銷售貨物之銷售額,其認定標準如左:
一、第一款及第二款,以時價為準。
二、第三款至第五款,受託代購者,以代購貨物之實際價格為準;委託及
受託代銷者,以約定代銷之價格為準。
前項第二款營業人委託或受託代購、代銷貨物,雙方應訂立書面契約,以
供查核。
前二項規定,於本法第三條第四項視為銷售勞務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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