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證券交易所得要課稅了?當初郭婉容就是因為證所稅下台的阿,怎麼證券交易所得稅又要課稅了。
原來是最低稅負制,最低稅負制規定營利事業證券交易所得要加入基本所得額,如果超過200萬就要課10%的最低稅負。
那這個跟個人理財有何關係,原因是很多上市上櫃的大股東都是利用多層的投資公司來進行財產移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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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稅負制擬在民國98年將個人海外所得納入課稅,財政部已發函給央行,要求央行提供國人匯出資金投資外歸戶資料,作為參考。
央行並已通知國内各信託、投信、證券和保險業者提供個別投資人結匯資料,以利財政部未來可完全掌握國人海外資產狀況,針對海外所得課稅。另外財政部也將積極簽署租稅協定,和央行聯手建置完整的海外所得課稅資料庫。目前已有16國與我簽署雙邊互免所得稅。因此財金主管機關掌握個人匯出細項後,央行未來可能會同財政部完成結匯建檔歸戶,針對每年匯出投資一定金額以上的大戶「查稅」,以抑制資金外移,達到控管資金進出的目的。
目前個人每年自由結匯累計金額是500萬美元,法人則是5,000萬美元,超出部分可再向央行專案申請結匯。不論是辦理匯款或是開立外幣存款戶,都會列入個人結匯額度,換句話說,只要到銀行結匯,央行統統可以掌握。再則建置結匯資料建檔歸戶系統,主要是從源頭,也就是銷售海外商品的業者,獲知海外投資詳細金額,以建立個人結匯資料建檔總歸戶制,未來投資海外金額將「全都露」。 不過,如果是透過投信指定用途信託資金投資海外基金,或向保險公司購買投資型保單,是由投信業者或保險業者至銀行結匯後匯出,列入業者的結匯額度,央行只能掌握投信和保險業匯出資金,沒有個別投資人匯出的細項,就節稅活動而言仍有可資規劃的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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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分紅配股於可處分日次日之「時價」如何認定?
(1) 上市或上櫃股票:其時價依股票可處分日次日之收盤價認定,股票可處分日次日無交易價格者,以可處分日次日以後第一個有交易價格之日,該日收盤價認定之。
(2) 興櫃股票:其時價依股票可處分日次日,該股票之成交均價認定,股票可處分日次日無交易價格者,以可處分日次日以後第一個有交易價格之日,該日成交均價認定之。
(3) 前二項以外之股票:其時價依股票可處分日次日之前一年內,最近一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認定之,股票可處分日次日之前一年內,無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者,按股票可處分日次日該公司資產淨值核算每股淨值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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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年有價證券交易為損失者,可不可以在以後年度申報最低稅負時申請扣除?
可以。95年1月1日以後發生之有價證券交易損失,可以於發生年度之次年度起3年內,於申報最低稅負時,自有價證券交易所得中扣除。但以該交易所得及據以扣除之交易損失均係按實際成交價格及原始取得成本計算,並經稽徵機關核實認定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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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股票之成本如何決定?
(1) 因購買而取得者,以成交價格為準。
(2) 因發放股票股利而取得者,以股票面額為準。
(3) 因公司現金增資而取得者,以發行價格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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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時屬未上市、未上櫃及非屬興櫃公司之股票,於出售時已屬上市、上櫃或興櫃公司股票,其交易所得是否需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
不需要。證券交易所得應否計入基本所得額,係以出售時之股票性質作判斷,出售時屬於未上市、未上櫃及非屬興櫃公司之股票,才須將交易所得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至於取得時為何種性質之股票,在所不問。
所以在未上市市場出售股票是不智之舉,一定要等到興櫃後才出售。可以免最低稅負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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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的保險給付範圍?
(1) 必須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的保險給付,只有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給付。
(2) 受益人與要保人為同一人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給付,無須計入基本所得額。
(3) 健康保險給付及傷害保險給付,亦無須計入基本所得額,其情形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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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稅負制今年實施、明年申報,許多納稅人及營利事業都嚇得「皮皮挫」,想到2009年後連海外資產都要課稅,不少有錢人將資產外移避風頭。此時大家最關心的是,在最低稅負制下,還有沒有節稅規劃的空間?
就對個人的影響來看,最低稅負制瞄準的是高所得,以及享受過多租稅減免的納稅人;對一般受薪階級、中低所得者,幾乎沒有影響。
對適用最低稅負制的個人來說,最大的差異在於要把五項免稅所得計入,包括人壽及年金保險的給付納入,未上市櫃股票及非屬興櫃股票、私募基金的交易所得,非現金部分的捐贈,及員工分紅配股等收入,都要納入計算最低稅負。
以保險給付來說,今年起,要保人與受益人非屬同一人的年金和人壽保險給付,都要納入基本所得稅額;每申報戶全年死亡給付超過3,000萬元的部分也要列入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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