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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下列何者不屬於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之視為銷售貨物?
(A)以進口供銷售之貨物轉供營業人自用 (B)營業人委託他人代銷貨物
(C)營業人解散或廢止營業時將餘存之貨物抵償債務
(D)因信託行為委託人將貨物移轉於受託人



答案: d
第三條 (銷售貨物銷售勞務之意義 )
將貨物之所有權移轉與他人,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貨物。
提供勞務予他人,或提供貨物與他人使用、收益,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勞務。但執行業務者提供其專業性勞務及個人受僱提供勞務,不包括在內。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視為銷售貨物:
一、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供銷售之供貨物,轉供營業人自用;或以 其產製、進口、購買之貨物,無償移轉他人所有者。
二、營業人解散或廢止營業時所餘存之貨物,或將貨物抵償債務、分配與股東或出資人者。
三、營業人以自己名義代為購買貨物交付與委託人者。
四、營業人委託他人代銷貨物者。
五、營業人銷售代銷貨物者。
前項規定於勞務準用之。


第三條 之一 (銷售貨物之除外規定 )
信託財產於左列各款信託關係人間移轉或為其他處分者,不適用前條有關視為銷售之規定:
一、因信託行為成立,委託人與受託人間。
二、信託關係存續中受託人變更時,原受託人與新受託人間。
三、因信託行為不成立、無效、解除、撤銷或信託關係消滅時,委託人與受託人 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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