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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依所得稅法規定,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轉投資國內營利事業所獲配之股利總額,課稅規定如何?
• (A)股利淨額不計入所得額課稅,可扣抵稅額不得扣抵其應納所得稅額,並 不得申請退還
• (B)股利總額不計入所得額課稅,可扣抵稅額得扣抵其應納所得稅額
• (C)股利淨額不計入所得額課稅,可扣抵稅額不得扣抵其應納所得稅額,但可申請退還
• (D)股利淨額計入所得額課稅,可扣抵稅額不得扣抵其應納所得稅額,並不得申請退還


答案: A

• 所得稅法 第四十二條 (投資收益免稅之要件)
•   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因投資於國內其他營利事業,所獲配之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不計入所得額課稅,其可扣抵稅額,應依第六十六條之三規定,計入其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
•   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有前項規定之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者,不計入所得額課稅,其可扣抵稅額,不得扣抵其應納所得稅額,並不得申請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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