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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依所得稅法規定,員工紅利與員工認股權憑證之課稅規定,下列敘述何者為正確?
(A)員工紅利應申報為營利所得
(B)員工認股權憑證依執行權利日時價超過認股價格之差額屬於其他所得
(C)員工認股權憑證依執行權利日時價超過認股價格之差額屬於薪資所得
(D)員工紅利應申報為其他所得
答案:B
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三類
第三類:薪資所得:凡公、教、軍、警、公私事業職工薪資及提供勞務者之所得:
一、薪資所得之計算,以在職務上或工作上取得之各種薪資收入為所得額。
二、前項薪資包括:薪金、俸給、工資、津貼、歲費、獎金、紅利及各種補助費。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十九條 之一 (員工取得新發行記名股票之課稅)
為鼓勵員工參與公司經營,並分享營運成果,公司員工以其紅利轉作服務產業之增資者,其因而取得之新發行記名股票,採面額課徵所得稅。
個人行使員工認股權之課稅規定 (財政部93/04/30台財稅字第0930451436號令)
一、公司依證券交易法或公司法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個人依公司所定之認股辦法行使認股權者,執行權利日標的股票之時價超過認股價格之差額部分,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規定之其他所得,應計入執行年度之所得額,依法課徵所得稅。
二、所稱「時價」,股票上市或上櫃公司為權利執行日標的股票之收盤價,興櫃股票發行公司、未上市或未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開發行股票公司或非公開發行股票公司為權利執行日之前最近一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
三、股票出售價格與權利執行日標的股票時價之差額為證券交易所得或損失。
四、公司於個人行使認股權時免予扣繳,惟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及填發免扣繳憑單。
13 依所得稅法規定,員工紅利與員工認股權憑證之課稅規定,下列敘述何者為正確?
(A)員工紅利應申報為營利所得
(B)員工認股權憑證依執行權利日時價超過認股價格之差額屬於其他所得
(C)員工認股權憑證依執行權利日時價超過認股價格之差額屬於薪資所得
(D)員工紅利應申報為其他所得
答案:B
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三類
第三類:薪資所得:凡公、教、軍、警、公私事業職工薪資及提供勞務者之所得:
一、薪資所得之計算,以在職務上或工作上取得之各種薪資收入為所得額。
二、前項薪資包括:薪金、俸給、工資、津貼、歲費、獎金、紅利及各種補助費。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十九條 之一 (員工取得新發行記名股票之課稅)
為鼓勵員工參與公司經營,並分享營運成果,公司員工以其紅利轉作服務產業之增資者,其因而取得之新發行記名股票,採面額課徵所得稅。
個人行使員工認股權之課稅規定 (財政部93/04/30台財稅字第0930451436號令)
一、公司依證券交易法或公司法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個人依公司所定之認股辦法行使認股權者,執行權利日標的股票之時價超過認股價格之差額部分,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規定之其他所得,應計入執行年度之所得額,依法課徵所得稅。
二、所稱「時價」,股票上市或上櫃公司為權利執行日標的股票之收盤價,興櫃股票發行公司、未上市或未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開發行股票公司或非公開發行股票公司為權利執行日之前最近一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
三、股票出售價格與權利執行日標的股票時價之差額為證券交易所得或損失。
四、公司於個人行使認股權時免予扣繳,惟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及填發免扣繳憑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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