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謂教育學費?
教育學費係指學生依規定收費標準於註冊時繳交之一切費用
(財政部84/06/21台財稅第841629981號函)
二、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3目第5小目規定,納稅義務人之子女就讀大專以上院校之子女教育學費每年得扣除2萬5,000元,係指納稅義務人申報合於同法條項第1款第2目規定,且就讀於學歷經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大專以上院校之受納稅義務人扶養之子女而言。三、關於前開條文所稱「教育學費」,依教育部84年5月29日台(84)高025052號函略以所稱「教育學費」……指學生接受教育而按教育主管機關訂頒之收費標準,於註冊時所繳交的一切費用,包括學費、雜費、學分學雜費、學分費、實習費、宿舍費……等。準此,納稅義務人之子女於註冊時依教育主管機關訂頒之收費標準所繳交之一切費用,均得於規定限額內列報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

97年起,改為每人,而非每戶。
1.納稅義務人的子女就讀大專以上院校的學費,每人每年最多可以扣除25,000元,但就讀空中大學、空中專校和五專前3年及已經接受政府補助或領有獎學金的人不可以申報扣除。
2.公教人員領取的子女教育補助費,是屬於薪資所得,並不是「政府補助」,因此可以列報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
3.納稅義務人的子女領有獎學金的話,應該先把支付的學費減掉獎學金後的餘額,在規定限額內列報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

(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3目之5)
(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24條之5)
(財政部83年2月16日台財稅第83158374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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