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塑、南亞、台化彼此交叉持股是用備供出售金融資產的名義,列為流動資產。
一般集團不是都用權益法認列的長期投資嗎?

如果列為短期投資,可以用交易目的金融資產,與備供出售金融資產的方式入帳?
請問期差別為何?
以交易為目的金融資產容易受股價上下波動影響損益。如為備供出售金融資產此部分的為實現損益列為股東權益的加減項,不影響損益表。


列為短期投資而不列為長期投資的原因為何?

列為短期投資有何好處?

難道台塑集團彼此不以長期持有為目的,為什麼不列為權益法認列的長期投資嗎?

這樣列有何壞處?


其實是交叉持股的問題,如果某公司持有被投資公司的的股票50%以上,被投資公司不能買回母公司的股票。
如果是彼此相互持股,相互持股公司的投票權受限制。
所以台塑及湍的控股以長庚醫院為主,彼此之間卻好像是不相干的投資,就是用備供出售的金融資產入帳。
兄弟形同陌路,台塑三寶彼此互不隸屬,不用權益法入帳也不編合併財務報表。
彼此的關係居然是短期投資,而且是備供出售金融資產,離生命共同體很遠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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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inance168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3)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