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前言
個人綜合所得稅
所得稅是以所得為課徵的標的,我國針對營利事業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對個人課徵個人綜合所得稅。
綜合所得稅將納稅義務人各種所得加總,按個人及家庭狀況,准以減除不同的免稅額及扣除額等項目後,為綜合所得淨額,再依照累進稅率課稅,較符合量能課稅與公平正義的原則。


貳、 綜合所得稅的課徵範圍

一、 屬地主義與中華民國來源所得
綜合所得稅是屬地主義,也就是在我國境內的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在我國境外產生的所得不列入課徵的範圍。我國境內產生的所得又稱之為中華民國來源所得。
專業介紹:
所謂屬地主義就是對中華民國的來源所得課稅。因此凡是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不論其是否具有中華民國國籍,是否為居住者,均應繳納我國之綜合所得稅。至於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例如國外的利息所得,不論是否有將錢匯回國內,均無須繳納我國之綜合所得稅。

二、 誰需要申報綜合所得稅與納稅義務人
無論是我國國民或外籍人士,只要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的人,都要繳稅。需要繳稅的人是我們稱之為納稅義務人。

專業介紹:
納稅義務人
依所得稅法規定應申報或繳納所得稅之個人為納稅義務人。除了免稅所得外,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的個人,都是綜合所得稅的納稅義務人。一般而言,綜合所得稅的納稅義務人可以分為兩類,第一種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簡稱居住者,是以結算申報的方式辦理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另外一種為非居住者,是已就源扣繳方式繳交其綜合所得稅。

深入介紹:
依照所得稅法第七條的規定,所得稅法所稱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指下列兩種:
一 : 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並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者。
二 : 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而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
滿一百八十三天者。
所得稅法稱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係指前項規定以外之個人。
由於報繳綜合所得稅的方式不同,就必須對居住者與非居住者有所了解,居住者一般是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通常是設有戶籍,所以只要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而且有經常居住之意思,就是居住者(不管一年有無在中回民國境內居留183天以上)。如果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而一課稅年度(1月1日到12月31日)內在中華民果境內居留合計超過183天者,也屬於居住者。因此,外勞可能在第一年是非居住者(因為沒有居留超過183天)採就源扣繳方式繳稅,可是在第二年變為居住者(因為居留期間超果183天)而採結算申報方式報繳綜合所得稅。
至於非居住者,顧名思義就知不是居住者,不屬於居住者的個人就是非居住者,非居住者採用就源扣繳方式課徵綜合所得稅。

三、 綜合所得稅的申報單位
綜合所得稅的申報單位是以戶為單位,年滿20歲以上就可獨立為申報戶。因此在單身時年滿20歲(未受撫養)就必須單獨申報。結婚後隔年起,夫妻就合併為一個申報戶,不能各自申報。所以未成年者如果有所得,也是要跟父母合併申報,不能單獨申報。
所以哪些人會合併一個申報戶:
1. 單身年滿20歲未受撫養,個人即為一個申報戶。
2. 夫妻及受撫養親屬合併一個申報戶。

叁、綜合所得稅申報的三大要素

綜合所得稅額之計算,並非以綜合所得總額為計算之基礎,而是以綜合所得總額減去免稅額及扣除額後之綜合所得淨額計算之,其公式如下:

綜合所得淨額 = 綜合所得總額 – 免稅額 – 扣除額

所以綜合所得總額、免稅額、與扣除額合稱為綜合所得稅申報的三大要素

一、 綜合所得總額

綜合所得包括營利、執行業務、薪資、利息、租賃、權利金、自力耕作漁牧林礦、財產交易、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退職所得,以及其他所得共10類所得。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和受扶養的親屬,全年所取得的上面各類所得的合計,就是綜合所得總額。

專業介紹:
中華民國來源所得:
由於我國綜合所得稅採屬地主義,故僅對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課稅,有關中華民國來源所得的內容,直接來說係指在我國境內發生之所得,但是何者為我國境內發生,則有必要進一步的規定。
依照所得稅法第八條之規定,本法稱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係指下列各項所得:
一 依中華民國公司法規定設立登記成立之公司,或經中華民國政府認許
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之外國公司所分配之股利。
二 中華民國境內之合作社或合夥組織營利事業所分配之盈餘。
三 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之報酬。但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於
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不超過九十天者,其自中華民
國境外僱主所取得之勞務報酬不在此限。
四 自中華民國各級政府、中華民國境內之法人及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
人所取得之利息。
五 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財產因租賃而取得之租金。
六 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秘密方法及各種特許權利,因在中華民國
境內供他人使用所取得之權利金。
七 在中華民國境內財產交易之增益。
八 中華民國政府派駐國外工作人員,及一般雇用人員在國外提供勞務之
報酬。
九 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工商、農林、漁牧、礦冶等業之盈餘。
十 在中華民國境內參加各種競技、競賽、機會中獎等之獎金或給與。
十一 在中華民國境內取得之其他收益。


二、 免稅額
綜合所得稅為考慮納稅義務人家庭負擔不同,使綜合所的稅得以量能課稅,達到公平性的目的,而有免稅額之規定。

95年度免稅額為每人77,000元
70歲以上免歲額為 115,500元(77,000 X 1.5)

三、 扣除額
扣除額可分為一般扣除額及特別扣除額兩種。
其中一般扣除額又可採用標準扣除或列舉扣除額二者擇一。
1. 一般扣除額
採用標準扣除額者
單身 95年度金額為 46,000元
夫妻 95年度金額為 92,000元

2. 列舉扣除額
列舉扣除額就是要檢附單據,自己舉證,扣除額的多少就是不在超過限額的範圍內,可以提出多少單據舉證,都可認列為列舉扣除額,列舉扣除額包括:
捐贈
人身保險費
醫藥及生育
災害損失
自用住宅借款利息 等12項。

特別扣除額
特別扣除額有五項:
1.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
2.財產交易損失扣除額
3.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
4.殘障特別扣除額
5.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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