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問題可以由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兩個角度談起。
就資產負債表言,由於企業的經營獲利或虧損,會使資產增加或減少。例如公司賺錢時,就是把原來的100元存貨出售換成120元的應收帳款,中間20元的毛利,也就是資產增加的部分;反之,如果原來100元的存貨出售換成80元的應收帳款,中間20元的毛損,也就是資產減少的部分。這是資產負債表右邊資產由於營收的盈餘或虧損產生變動。然而資產負債表的左邊,股東權益也會隨著盈餘而增加,隨著虧損而減少。假設甲公司的資產有100,負債為50,股東權益為50;乙公司資產同樣為100,但是負債為80,股東權益為20。當公司面臨30的虧損時,甲公司的資產減為70,仍大於公司的負債50。乙公司的資產也減為70但已不足以支應負債80。依照公司法211條的規定,公司資產顯有不足抵償其所負債務時,董事會應即聲請宣告破產。所以當公司的股東權益(自有資金)比較小,負債(外來資金)比較多時,很容易因為一時的不景氣,而宣告破產。反之,當公司的股東權益(自有資金)比較多,負債(外來資金)比較小時,就擁有較大的緩衝,能夠承受較大的損失,因而可以撐過一時的不景氣,而繼續經營,這就是為什麼我們說自有資金越多,財務結構越穩健的道理。
就損益表而言,當公司的所賺的盈餘無法支應其本金及利息時,就很有可能無法清償債務,而宣告破產。當企業的負債越高,必須支付的利息越高,所以必須賺更多的錢支應利息的支出,利息保障倍數就是衡量企業賺取盈餘支應利息支出的能力,當利息保障倍數小於一,那就表示該公司所賺的盈餘(一般是指稅前及息前盈餘)就無法支應利息支出,當然更無法支應本金的清償,所以我們說利息保障倍數小於一,就是破產的指標。假設甲公司及乙公司的稅前及息前盈餘均為100,甲公司因為是舉債很少,所利息支出10;乙公司因為舉債多,所以利息支出120,同樣賺稅前及息前盈餘100,甲公司的利息保障倍數達10倍,乙公司卻因為利息保障倍數則小於1,可能因無法付息而宣告破產。
但是利息保障倍數大於1,例如利息保障倍數是2倍或3倍,就是表示公司的償債能力沒問題嗎?不一定,因為利息保障倍數只保障利息,沒保障本金,公司可能要還本付息100,但是其中利息只有10,所以利息保障倍數只達到付息最基本的功能,不足以擔負衡量償債能力的主要指標。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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