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工程公司列報虧損扣除額二千餘萬元,經查核發現其因不知情而取具非交易對象開立之統一發票一張金額九十萬元作為進項憑證,雖有付款事實,仍涉嫌行為違章,惟此項金額僅占全年度進項憑證金額百分之○‧○二,且不影響所得額計算,故免按前揭法令所稱帳證簿據不完備認定,准予扣除前五年核定虧損金額。
多年來,稅捐稽徵機關已涉及會計帳證簿據不完備的名義,裁定營利事業不得享受所得稅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盈虧互抵的權利,並因而使營利事業必須補鉅額的稅金。首先介紹所得稅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有關符合盈虧互抵的要件,然後介紹營利事業經常無法符合享受盈虧互抵的原因。要符合盈虧互抵的規定必須:1、是公司的組織,此一規定排除了獨資及合夥型態營利事業的盈虧互抵權利,一般而言公司組織必須適用商業會計法,所以帳簿組織較為完備,故准許其申報盈虧互抵的權利,因此如果要享受盈虧互抵必須選擇公司組織之型態。2、在前五年內有核定虧損,其次在申報扣除年度有盈餘,此一規定就是前抵的慨念,只能以申報抵減年度的盈餘抵減以前年度已經發生虧損,但是不能用目前的盈餘抵減以後年度的虧損。3、在虧損年度及申報扣除年度均採用會計師簽證,以證明虧損及扣除年度的所得都經過查核,方能享受盈虧互抵。4、如期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如有愈期則不得享受盈虧互抵之規定。5、必須要會計帳簿完備,如果會計帳簿不完備,其帳載的盈餘與虧損是否真實就有問題,如何以其數字給予盈虧互抵之優惠。
然而所謂會計帳冊簿據完備基本上必須應依照所得稅法、商業會計法及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規定,設帳、登帳、取得憑證及保管,不得涉有違章行為外,實務上能有更詳細之要求:1、其成本應能查核勾稽,倘營利事業其成本無法查核勾稽,毛利係依同業利潤標準核算者,即屬帳冊不完備。2、必須合法取得並保存憑證,例如取得非交易對象開立之統一發票或取得虛設行號開立之統一發票,即屬會計帳證簿據不完備。然而由於這些規定過於嚴苛,縱使上市公司偶而也會因為員工不小心而違反此一規定,所以財政部函式短漏稅情節輕微者免按帳證簿據不完備認定,仍准適用前五年虧損扣除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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