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人如果出租土地,而出租的租金較當地一般的租金水準還低的話,稅捐機關可能會調整補稅。有一個案例,納稅人雖主張應按「收付實現」原則課稅,但高等行政法院仍以「稽徵經濟原則」為由,判決納稅人敗訴。
納稅人劉先生申報綜合所得稅,列報土地的租賃收入為97萬3,890元,國稅局依照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標準,依土地申報地價的5%計算,調整租賃收入為144.1萬元,補徵劉先生的綜合所得稅。
劉先生不服,主張稽徵機關理應依照實質課稅原則,核實課徵其稅捐,他出租的土地是供銀行及證券商作停車場使用,租金行情無法與出租供營業用的一般土地相比,租金價格當然較低,國稅局的核定不合理。
劉先生陸續提出復查、訴願均遭駁回,最後提起行政訴訟,仍經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敗訴。
高等行政法院判決認為,綜所稅的所得認定,原則上雖然是採取「收付實現制」原則,但並非毫無例外。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的規定就屬「收付實現制」的例外,法令規定,財產出租所約定的租金,如果顯較當地一般租金為低時,稽徵機關得參照當地一般租金調整計算租賃收入。
判決指出,立法本旨是基於核實課稅原則,為防止租賃雙方勾結,藉故壓低申報租賃所得,用以逃避所得稅而設。因此,基於「稽徵經濟原則」的考量,允許稽徵機關在納稅義務人申報的租金顯然偏低時,得採取法律擬制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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