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節 緩繳
第二十六條 (延期或分期繳納 )
  納稅義務人因天災、事變或遭受重大財產損失,不能於法定期間內繳清稅捐者,得於規定納稅期間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其延期或分期繳納之期間,不得逾三年。

D30 依稅捐稽徵法規定,納稅義務人因天災、事變或遭受重大財產損失,不能於法定期間內繳清稅捐者,得於規定納稅期間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其延期或分期繳納之期間,不得逾幾年?(97年記帳士考試稅務相關法規概要)

(A)半年 (B)一年 (C)二年 (D)三年

B 8 依稅捐稽徵法規定,納稅義務人因天災、事變或遭受重大財產損失,不能於法定期間內繳清稅捐者,得向稅捐稽徵機關作何種申請,最長幾年? (96年記帳士考試稅務相關法規概要)

(A)延期或分期繳納,最長2年 (B)延期或分期繳納,最長3年
(C)不須繳納 (D)減半繳納,最長2年

B 32 納稅義務人因天災、事變或重大財產損失,不能於法定期間內繳清稅捐者,得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惟其期間不得逾幾年?(95年記帳士考試稅務相關法規概要)(A)2年(B)3年(C)5年(D)1年

D 17 納稅義務人因天災、事變或遭受重大財產損失,不能於法定期間內繳清稅捐者,得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其延期或分期繳納不得逾多久期間?(94年記帳士考試稅務相關法規概要)
(A)六個月(B)一年(C)二年(D)三年






第二十七條 (緩繳權利之停止 )
  納稅義務人對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之任何一期應繳稅捐,未如期繳納者,稅捐稽徵機關應於該期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三日內,就未繳清之餘額稅款,發單通知納稅義務人,限十日內一次全部繳清;逾期仍未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 說明:例如阿檸每月須分期付1萬元之稅捐,並於每月15日進行繳款,但阿檸在7月並未如期進行繳納,則稅捐稽徵將於7月16至18日間發單,限阿檸10日內一次繳清。

B14 依稅捐稽徵法規定,納稅義務人對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之任何一期應繳稅捐,未如期繳納者,稅捐稽徵機關應於該期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三日內,就未繳清之餘額稅款,發單通知納稅義務人,限幾日內一次全部繳清?(97年記帳士考試稅務相關法規概要)

(A)5日 (B)10日 (C)20日 (D)30日




第五節 退稅
第二十八條 (退稅 )
  納稅義務人自行適用法令錯誤或計算錯誤溢繳之稅款,得自繳納之日起五年內提出具體證明,申請退還;屆期未申請者,不得再行申請。
  納稅義務人因稅捐稽徵機關適用法令錯誤、計算錯誤或其他可歸責於政府機關之錯誤,致溢繳稅款者,稅捐稽徵機關應自知有錯誤原因之日起二年內查明退還,其退還之稅款不以五年內溢繳者為限。
  前二項溢繳之稅款,納稅義務人以現金繳納者,應自其繳納該項稅款之日起,至填發收入退還書或國庫支票之日止,按溢繳之稅額,依繳納稅款之日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退還。
  本條修正施行前,因第二項事由致溢繳稅款者,適用修正後之規定。
  前項情形,稅捐稽徵機關於本條修正施行前已知有錯誤之原因者,二年之退還期間,自本條修正施行之日起算。 ---------------------------------------------------------------------------------------------------------
* 說明:注意!日期的起算不同。徵收期間是繳納期間之翌日起,而退稅及核課期間為繳納之日起算。第一項是自己的錯,所以退稅期間為5年;而第二項是政府的錯,退稅期間沒有5年的規定,且一旦發現錯誤須於2年內退還。

B 16 納稅義務人對於因適用法令錯誤或計算錯誤溢繳之稅款得申請退還,其申請期限為:(94年記帳士考試稅務相關法規概要)
(A)自繳納之日起三年內提出 (B)自繳納之日起五年內提出
(C)自繳納期限屆滿之翌日起三年內提出 (D)自繳納期限屆滿之翌日起五年內提出




第二十九條 (退稅之扣抵 )
  納稅義務人應退之稅捐,稅捐稽徵機關應先抵繳其積欠。並於扣抵後,應即通知該納稅義務人。



第六節 調查
※第三十條 (調查 )
  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賦稅署指定之調查人員,為調查課稅資料,得向有關機關、團體或個人進行調查,要求提示有關文件,或通知納稅義務人,到達其辦公處所備詢,被調查者不得拒絕。
  被調查者以調查人員之調查為不當者,得要求調查人員之服務機關或其上級主管機關為適當之處理。
  稅納義務人及其他關係人提供帳簿、文據時,該管稽徵機關或財政部賦稅署應掣給收據,除涉嫌違章漏稅者外,應於帳簿、文據提送完全之日起,七日內發還之;其有特殊情形,經該管稽徵機關或賦稅署首長核准者,得延長發還時間七日。
A20 依稅捐稽徵法規定,納稅義務人及其他關係人提供帳簿、文據供稽徵機關調查時,該管稽徵機關或財政部賦稅署應掣給收據,除涉嫌違章漏稅者外,應於帳簿、文據提送完全之日起幾日內發還之?(97年記帳士考試稅務相關法規概要)

(A)7日內 (B)10日內 (C)20日內 (D)30日內




第三十一條 (搜查 )
  稅捐稽徵機關對逃漏所得稅及營業稅涉有犯罪嫌疑之案件,得敘明事由,聲請當地司法機關簽發搜索票後,會同當地警察或自治人員,進入藏置帳簿、文件或證 物之處所,實施搜查;搜查時非上述機關人員不得參與。經搜索獲得有關帳簿、文件或證物,統由參加搜查人員,會同攜回該管稽徵機關,依法處理。
  司法機關接到稽徵機關前項聲請時,如認有理由,應儘速簽發搜索票;稽徵機關應於搜索票簽發後十日內執行完畢,並將搜索票繳回司法機關。其他有關搜索及扣押事項,準用刑事訴訟法之規定。---------------------------------------------------------------------------------------------------------
* 說明:對逃漏所得稅及營業稅才可簽發搜索票,主要是因這兩種稅有帳簿且須自行進行申報手續。

B 9 依稅捐稽徵法規定,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納稅義務人逃漏何種稅目有犯罪嫌疑之案件,得聲請當地司法機關簽發搜索票?(96年記帳士考試稅務相關法規概要)

(A)遺產及贈與稅、所得稅 (B)所得稅、營業稅
(C)營業稅、貨物稅 (D)貨物稅、關稅

C 31 依稅捐稽徵法規定,稅捐稽徵機關對於逃漏何種稅款,涉有罪嫌之案件,得聲請搜索?(95年記帳士考試稅務相關法規概要)
(A)貨物稅與所得稅(B)證券交易稅與所得稅(C)所得稅與營業稅(D)貨物稅與菸酒稅

BCD9 稅捐稽徵機關對逃漏何種稅目,涉有犯罪嫌疑之案件,得聲請當地司法機關簽發搜索票,實施搜查?(98年記帳士考試稅務相關法規概要)
(A)娛樂稅(B)贈與稅(C)貨物稅(D)營業稅






第三十二條 (調查人員身分之証明 )
  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時,應出示有關執行職務之證明文件;其未出示者,被調查者得拒絕之。



※第三十三條 (個人租稅資訊秘密之保護 )
  稅捐稽徵人員對於納稅義務人之財產、所得、營業及納稅等資料,除對下列人員及機關外,應絕對保守秘密,違者應予處分;觸犯刑法者,並應移送法院論罪:
  一、納稅義務人本人或其繼承人。
  二、納稅義務人授權代理人或辯護人。(*說明:指會計師或律師)
  三、稅捐稽徵機關。
  四、監察機關。
  五、受理有關稅務訴願、訴訟機關。
  六、依法從事調查稅務案件之機關。
  七、經財政部核定之機關與人員。
  八、債權人已取得民事確定判決或其他執行名義者。
  稅捐稽徵機關對其他政府機關為統計目的而供應資料,並不洩漏納稅義務人之姓名或名稱者,不受前項之限制。
  經財政部核定獲得租稅資訊之政府機關或人員不可就其所獲取之租稅資訊,另作其他目的之使用,且第一項第四款至第七款之機關人員及第八款之人,對稽徵機關所提供第一項之資料,如有洩漏情事,準用同項對稽徵人員洩漏秘密之規定。



第三十四條 (重大逃漏稅之公告 )
  財政部或經其指定之稅捐稽徵機關,對重大欠稅案件或重大逃漏稅捐案件經確定後,得公告其欠稅人或逃漏稅捐人姓名或名稱與內容,不受前條第一項限制。
  財政部或經其指定之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納稅額較高之納稅義務人,得經其同意,公告其姓名或名稱,並予獎勵;其獎勵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第一項所稱確定,係指左列各種情形:
  一、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案件,納稅義務人未依法申請復查者。
  二、經復查決定,納稅義務人未依法提起訴願者。
  三、經訴願決定,納稅義務人未依法提起再訴願者。
  四、經再訴願決定,納稅義務人未依法提起行政訴訟者。
  五、經行政訴訟判決者。---------------------------------------------------------------------------------------------------------
*說明:重大逃漏稅無保密罪之問題。在此所稱之確定即不可再糾纏不清了。例如阿財收到國稅局寄發繳款書時(取得繳款書翌日起5年內為徵收期間),由於不服國稅局補稅之判定,所以阿財須在30天內進行複查(若超過30日就直接開始收取滯納金) 訴願 再訴願 行政訴訟  確定後仍不願繳稅,此時就每隔2日收取1%滯納金  30日後強制執行。

第四章 行政救濟
※第三十五條 (復查及訴願 )
  納稅義務人對於核定稅捐之處分如有不服,應依規定格式,敘明理由,連同證明文件,依左列規定,申請復查:
  一、依核定稅額通知書所載有應納稅額或應補徵稅額者,應於繳款書送達後,於繳納期間屆滿翌日起算三十日內,申請復查。
  二、依核定稅額通知書所載無應納稅額或應補稅額者,應於核定稅額通知書送達後三十日內,申請復查。
  納稅義務人或其代理人,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之事由,遲誤申請復查期間者,於其原因消滅後一個月內,得提出具體證明,申請回復原狀。但遲誤申請復查期間已逾一年者,不得申請。
  前項回復原狀之申請,應同時補行申請復查期間內應為之行為。
  稅捐稽徵機關對有關復查之申請,應於接到申請書後二個月內復查決定,並作成決定書,通知納稅義務人。
  前項期間屆滿後,稅捐稽徵機關仍未作成決定者,納稅義務人得逕行提起訴願。---------------------------------------------------------------------------------------------------------
* 說明:在可申請複查中,第一項為國稅局核定後,認為有應納或應補稅之需要,在“繳款書“送達後,繳納期間屆滿翌日起30日內申請複查。而第二項為國稅局核定後,認為可退稅,在“核定稅額通知書“送達後30日內申請複查(因是退稅,所以不會收到繳款書)。而第二段中,因天災事變…舉例來說,小米於5月1日收到核定通知書,而在5月20日至5月25日間因颱風來襲,故前面已過20日(5/1~5/20),而後面的10日要由5/25日往後算(5/25~6/5),故一個月之規定期限終止日為6月5日。

D17 某甲對於台北市稅捐稽徵處之房屋稅核定不服,在申請復查之後若仍不服,應向下列那一機關提起訴願?(97年記帳士考試稅務相關法規概要)

(A)財政部 (B)行政法院 (C)台北市稅捐處 (D)台北市政府
訴願法第四條 (訴願之管轄 )
訴願之管轄如左:
一、不服鄉(鎮、市)公所之行政處分者,向縣(市)政府提起訴願。
二、不服縣(市)政府所屬各級機關之行政處分者,向縣(市)政府提起訴願。
三、不服縣(市)政府之行政處分者,向中央主管部、會、行、處、局、署提起訴願。
四、不服直轄市政府所屬各級機關之行政處分者,向直轄市政府提起訴願。
五、不服直轄市政府之行政處分者,向中央主管部、會、行、處、局、署提起訴願。
六、不服中央各部、會、行、處、局、署所屬機關之行政處分者,向各部、會、行、處、局、署提起訴願。
七、不服中央各部、會、行、處、局、署之行政處分者,向主管院提起訴願。
八、不服中央各院之行政處分者,向原院提起訴願。



B25 按稅捐稽徵法規定,依核定稅額通知書所載有應納稅額或應補徵稅額者,應於繳款書送達後,於繳納期間屆滿翌日起算多久時間內,申請復查?(97年記帳士考試稅務相關法規概要)

(A)10日內 (B)30日內 (C)2個月內 (D)3個月內

A 6 稅捐稽徵法規定納稅義務人對於核定稅捐之處分如有不服,應如何提出行政救濟?(96年記帳士考試稅務相關法規概要)

(A)有應納稅額者,於繳納期間屆滿翌日起算三十日內申請復查
(B)無應納稅額者,應於核定稅額通知書送達後三十日內申請訴願
(C)有應納稅額者,應於繳納期間屆滿之日起算三十日內申請復查
(D)稅捐稽徵機關接到復查申請書後三個月內未作成決定者,納稅義務人得逕行提起訴願

D 29 義興公司於93年8月1日接獲核定稅額通知書,須補繳稅額50萬,補繳期間為8月16日至8月30日,若義興公司不服,應於何時申請復查?(95年記帳士考試稅務相關法規概要)
(A)8月1日起30日(B)8月16日起30日(C)8月30日起30日(D)8月31日起30日

B 18 納稅義務人對於補繳核定稅捐之處分如有不服,依法可採行何種救濟途徑?(94年記帳士考試稅務相關法規概要)
(A)於規定繳納期間內,查對更正
(B)於繳納期間屆滿翌日起算三十日內,申請復查
(C)於核定稅額通知書送達後三十日內,提起訴願
(D)於繳納期間屆滿翌日起算二個月內,提起行政訴訟

C5 納稅義務人對於核定稅捐之處分如有不服,而該核定稅額通知書所載無應納稅額時,應於核定稅額通知書送達後幾日內,申請復查?(98年記帳士考試稅務相關法規概要)
(A)10日(B)20日(C)30日(D)2個月






第三十五條 之一 (進口貨物稅捐之徵收 )
  國外輸入之貨物,由海關代徵之稅捐,其徵收及行政救濟程序,準用關稅法及海關緝私條例之規定辦理。


第三十六條
(刪除)


第三十七條
(刪除)


第三十八條 (行政救濟後稅款之退補 )
  納稅義務人對稅捐稽徵機關之復查決定如有不服,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經依復查、訴願或行政訴訟等程序終結決定或判決,應退還稅款者,稅捐稽徵機關應於復查決定,或接到訴願決定書,或行政法院判決書正本後十日內退回;並自納稅義務人繳納該項稅款之日起,至填發收入退還書或國庫支票之日止,按退稅額,依繳納稅款之日郵政儲金匯業局之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退還。
  經依復查、訴願或行政訴訟程序終結決定或判決,應補繳稅款者,稅捐稽徵機關應於復查決定,或接到訴願決定書,或行政法院判決書正本後十日內,填發補繳稅款繳納通知書,通知納稅義務人繳納;並自該項補繳稅款原應繳納期間屆滿之次日起,至填發補繳稅款繳納通知書之日止,按補繳稅額,依原應繳納 稅款期間屆滿之日郵政儲金匯業局之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 說明:注意,應補繳稅款者在進行複查時,只須繳利息;而在進行訴願時,須先繳一半的稅款,否則將會被強制執行。

D17 某甲對於台北市稅捐稽徵處之房屋稅核定不服,在申請復查之後若仍不服,應向下列那一機關提起訴願?(97年記帳士考試稅務相關法規概要)

(A)財政部 (B)行政法院 (C)台北市稅捐處 (D)台北市政府

訴願法第四條 (訴願之管轄 )
訴願之管轄如左:
一、不服鄉(鎮、市)公所之行政處分者,向縣(市)政府提起訴願。
二、不服縣(市)政府所屬各級機關之行政處分者,向縣(市)政府提起訴願。
三、不服縣(市)政府之行政處分者,向中央主管部、會、行、處、局、署提起訴願。
四、不服直轄市政府所屬各級機關之行政處分者,向直轄市政府提起訴願。
五、不服直轄市政府之行政處分者,向中央主管部、會、行、處、局、署提起訴願。
六、不服中央各部、會、行、處、局、署所屬機關之行政處分者,向各部、會、行、處、局、署提起訴願。
七、不服中央各部、會、行、處、局、署之行政處分者,向主管院提起訴願。
八、不服中央各院之行政處分者,向原院提起訴願。

C 26 稅籍在台北市之營業人,對營業稅之復查決定書不服,應向那一個機關提出訴願?(95年記帳士考試稅務相關法規概要)
(A)台北市國稅局(B)台北市政府(C)財政部(D)高等行政法院

D8 納稅義務人對於核定稅捐之處分不服時,得依法提起行政救濟,下列順序何者正確?①行政訴訟②訴願③復查(98年記帳士考試稅務相關法規概要)
(A)①②③ (B)①③② (C)③①② (D)③②①





第五章 強制執行
第三十九條 (未繳稅捐之強制執行 )
  納稅義務人應納稅捐,於繳納期間屆滿三十日後仍未繳納者,由稅捐稽徵機關移送法院強制執行。但納稅義務人已依第三十五條規定申請復查者,暫緩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前項暫緩執行之案件,除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外,稽徵機關應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一、納稅義務人對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繳納半數,並依法提起訴願者。
  二、納稅義務人依前款規定繳納半數稅額確有困難,經稽徵機關核准,提供相當擔保者。
B 30 納稅義務人應納稅捐,於繳納期間屆滿30日後,仍未繳納稅捐者,稽徵稽關應如何處理?(95年記帳士考試稅務相關法規概要)
(A)聲請假扣押(B)移送法院強制執行(C)函請有關機關限制出境(D)加徵滯報金

A 19 納稅義務人有下列何者情況時,應由稅捐稽徵機關移送法院強制執行?(94年記帳士考試稅務相關法規概要)
(A)應納稅捐於繳納期間屆滿三十日後仍未繳納者
(B)已依規定申請復查者
(C)對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繳納半數,並依法提起訴願者
(D)提供相當擔保,並依法提起訴願者




第四十條 (強制執行之撤回與停止 )
  稅捐稽徵機關,認為移送法院強制執行不當者,得向法院撤回。已在執行中者,應即聲請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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