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李精算為合格記帳士,下列為 李精算 先生在處理記帳代理業務時,所面臨的營利事業所得稅相關問題,請就所得稅法及相關法規的規定回答下列問題:(各子題相互獨立,請分別作答)
(一)高山公司於民國94 年及95 年申報所得資料如下:
項目 94年度 95年度
營業收入 $4,250,000 $3,000,000
營業成本 2,000,000 2,000,000
營業費用 950,000 500,000
非營業收入 300,000 400,000
非營業損失 450,000 200,000
該公司於稽徵機關調閱帳冊查核時,發現該公司民國94年度未能提示全部帳冊、文據供查,但已舉證非營業損失及費用等相關文據。另外,該公司民國95年度全部帳冊文據均已提示,但營業成本無法查核勾稽。請計算高山公司94、95年度應核定的全年所得額。(該公司所營事業之同業毛利率標準為30%,同業淨利率標準為10%)(10分)
法令依據: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 第 6 條
營利事業之帳簿文據,其關係所得額之一部未能提示,經稽徵機關依所得
稅法施行細則第八十一條之規定,就該部分按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
者,其核定之所得額,以不超過當年度全部營業收入淨額依同業利潤標準
核定之所得額為限。但營利事業有漏報營業收入情事,經稽徵機關就該漏
報部分按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者,不在此限。
營利事業未提示有關各種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經就營業收入淨額按同
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者,如有非營業收益或損失,應依法合併計課或
核實減除。
營利事業如在規定送交調查時間以內申請延期提示帳簿文據者,稽徵機關
應予受理。但延長之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一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營利事業之帳簿文據如因有關機關因公調閱而未能提示者,稽徵機關得先
予書面審核核定。但營利事業應於調閱機關發還所調閱之帳簿文據後一個
月內,送請稽徵機關查核。
答:94年全年所得額 = (營業收入淨額 * 同業淨利率標準10%) + 非營業收益- 非常損失
94年全年所得額=(4,250,000*10%)+300,000-450,000=275,000
95年全年所得額以同業利潤標準核定毛利計算金額
95年全年所得額 = (營業收入淨額 * 同業毛利率標準30%) – 營業費用 + 非營業收益- 非常損失
95年全年所得額按同業毛利標準計算 = (3,000,000×30%) -500,000+400,000-200,000= 600,000
95年全年所得額按申報金額計算=(3,000,000-2,000,000)-500,000+400,000-200,000= 700,000
由於申報金額較同業利潤標準核定之所得額為高,故取申報所得額 700,000為核定之所得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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