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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局如何掌握你的現金及銀行存款
正如歐威爾『1984』書中的情節一樣,國稅局這個老大哥,正利用各種網路與資料庫,對我們的所得、財產的一進一岀,都加以監視,讓我們好像置身在電影『網路上身』的情境中。
一般人可能不知道,大部分的財產都已經被國稅局鎖定,一般的存款可從銀行聯合徵信中心查得,不動產會由地政事務所查得,車子會從監理單位查得,股票會由股務代理單位查得。也就是說你的財產已經被鎖定了,網路上身的情節天天都可能發生。你不相信的話,可以拿身分證和印章到國稅局申請財產總歸戶清單,上面的資料也許不是最新的,可能是半年前或一年前的資料,但是政府已經大致掌握每個人的財產了。而財稅資料中心,就是負責掌握這些資訊。
先說我們的銀行存款好了,有個聯合徵信中心,擁有我們的存借款資料,如果有必要,國稅局可以提出申請,調查我們的銀行資金流向,所以銀行存款的增減是無法逃過國稅局的法眼。
如果父親想要把銀行存款移轉給小孩,一般銀行存款的移轉方式有幾種:
1. 開立支票,但是如果受款人是小孩,很容易會被發現。
2. 採取匯款方式,但是匯款人是爸爸,受款人是小孩,資金流程很清楚,一定會被發現的。
3. 領現金,依照洗錢防制法,提領現金超過100萬元,金融機關必須申報。
4. 無論如何錢不見了,國稅局首先一定會去查小孩子的戶頭。
提領現金不可行
基本上有些人認為提領現金,就可以逃過金融體系的監督。實際上提大額現金轉給子女,逃漏贈與稅的案子,大多是先從本人帳戶提領大筆現金,再將這些錢分次移轉到子女的銀行帳戶,這些民眾以為利用現金移轉,稅捐機關就查不到資金流向,但是在洗錢防制法通過後,可以將逃漏稅過程查得一清二楚。
洗錢防制法規定,同一帳戶在同一營業日的現金存、提款交易,分別累計1百萬元以上,銀行除了確認客戶身分及留存交易紀錄憑證,還得向調查局申報。調查局在收到相關資料後,會轉送給稅捐單位,清查是否涉逃漏贈與稅。
提領現金給子女失敗的案例不勝枚舉,例如95年11月財政部賦稅署稽核單位在最近查核案件中,發現有一名女性納稅人,因為政府核發土地徵收補償費逾1億元,存入銀行不久後,出現頻繁且密集的提領現金,分散存入子、媳銀行帳戶。
這名納稅人利用長達八個月的時間,陸續將其銀行存款,分次以幾十萬元或數百萬元的現金方式提領,提領後並未立即存入受贈的子、媳戶頭,而是隔數日、甚至數週,再零星分散存入子、媳帳戶。經過多次操作,累計贈與額達4,900萬元。
但是稅捐機關調查發現,納稅人提領存款具有規則性及持續性,但所領出的現金沒有購置財產、償還債務等用途,明顯可疑。同一時間,稅捐人員也調查其子女的帳戶,發現其子、媳銀行存款相對增加,但二人均未就業,沒有固定收入亦無法舉證存入現金的來源,因而難以掩飾其受贈財產事實。經查稅人員拼湊其存提金額,與受贈人的存款帳戶相互比對,確認其有漏報贈與行為,核定補稅並送罰,當然這是做苦工的代價。
那有些人會想,如果不用支票支付,不用匯款方式,提領現金小於100萬,提出來不要存入小孩戶頭可以嗎?
對了,用人頭好了,有一位老先生,由於健康的問題,他必須在兩三個月內將手邊的兩三千萬銀行存款提出,於是他叫他們公司的員工當人頭,請公司的財務經理每日提領八九十萬,然後將所領出的現金分別存入三至四個員工的人頭帳戶內。事後國稅局發現老先生名下的兩三千萬的存款不見了。
可是國稅局找不到匯款資料,而且錢也沒有存到小孩子名下。結果國稅局清查那家分行那兩三個月的用現金存入的,全部都調出來,拿出來核對筆跡,結果發現頭一個提款單與兩三張存款單筆跡很像的,這一拼起來就把15個人頭完全發現,補稅送罰。
節稅規劃(贈與稅免稅額為舊法規定目前為220萬,由於太多文章無法一一修改,讀者閱文時自行注意)
基本上租稅的規劃有兩個方向,第一個是,進行合法的資金移轉,並申報贈與稅。例如利用夫妻之間的贈與免贈與稅,先由夫贈與給妻,然後再各自贈與給子女,在採用分年贈與的概念將現金贈與給小孩。例如夫先贈與給妻111萬元,然後夫妻在各贈與給小孩111萬元,合計贈與金額就可達兩倍。然後持續多年的贈與,就可達到財產移轉的目的,可是如果必須再短期間內移轉現金及存款,就有緩不濟急的感覺。
其次就是避免被國稅局直接追蹤,這種方法是有一點逃漏稅的成分在,而且在很多狀況下,會被國稅局查到,我們只能就其租稅規劃的疏漏之處進行分析,至於這些缺失改進了以後,其實租稅風險仍然很高,不建議納稅義務人親身嘗試。基本上國稅局對於開立支票或匯票的方式,可以直接掌握,至於如果提領現金超過100萬的部分,依據洗錢防制法的規定,司法機關也會通知。但是對於提領金額在100萬元以下的部分,只要不要進入子女的銀行帳戶。同時也沒有其他財產的增加,那就有可能在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的財產總歸戶系統中「消失」,只要經過核課期間5到7年的時間,自然就移轉成功了。
國稅局如何掌握你的財產—不動產的移轉
基本上地政機關已經有建構全國地籍總歸戶的資料,同時不動產產的過戶資料,抵押權的設定資料也都由地政機關所掌握。尤其全國土地財產資料及房屋財產資料由各稅捐機關以網路傳輸至財稅資料中心,每週更新異動檔,並以個人或每戶歸檔資料。
如果贈與不動產給小孩,國稅局怎麼會注意到?那是因為不動產過戶要到地政事務所辦理,只要有辦理過戶,地政事務所就知道,國稅局查到你名下的不動產減少,小孩名下的不動產增加,就會去追查有無漏報贈與稅的情勢。
但是如果不用過戶登記國稅局就無法掌握到了嗎?很多地主就想,土地上要蓋房子,如果自己當起造人,將來房子蓋好再送給小孩,要辦過戶登記,可能會被課贈與稅。那如果房屋的起造人,登記小孩的名下,將來房子蓋好了就不用過戶了,此時政府就沒辦法追。但是這個時候小孩子名下會忽然增加很多不動產的所有權,一樣會追蹤有無贈與之情事。
對於所有權人為未成年人、在學學生及服役中的成年人,主辦契稅人員於受理房屋產權移轉或起造人變更時,即會知辦理贈與稅人員。辦理贈與稅人員對於涉有贈與稅行為或新所有權人為未成年人或在學學生及服役中的成年人,依據贈與稅歸戶卡,填具贈與稅核定書。如果不是不動產的移轉,而是未成年人、在學學生及服役中的成年人買進不動產時,國稅局人員就會依照主辦契稅人員所通知的資料,追查這些受查者購買不動產的資金來源,例如向建商查證付款情形,如果這些錢是由長輩代付,很快就會被核課贈與稅。
很多人藉由三角移轉的方式,父親通常以買賣原因將不動產過戶給人頭,然後再由其子女以買賣的方式向人頭買進該不動產,辦理過戶登記。由於父親的土地劇減,國稅局會追查其財產去路,而且人頭的財產巨增,國稅局也會追查其財產來源。子女的不動產增加也會加與監控,最後發現是同一筆土地,很快就會發現是三角移轉。除了來自於地政事務所得資料外,各地稅捐稽徵處也會將土地及房屋的異動資料彙總給財稅資料中心。另外,綜合所得稅的報稅資料也可以查出一些端倪,因為如果前後年度父親的租金收入大幅減少,也是有可能處分其不動產,進而使國稅局進一步追蹤其財產的流向。
重點整理
1. 國稅局如何掌握納稅義務人的不動產?
國稅局可以透過下列方式掌握納稅義務人的不動產:一、 地政機關的全國土地總歸戶系統。二、 各地稅捐稽徵處每週匯入財稅資料中心的土地及房屋異動資料。三、 綜合所得稅申報租金收入前後年度差異資料。
2. 一般人用移轉不動產給子女產的方式有哪些,又如何會被發現?
一、以買賣的方式過戶給小孩,這種二親等間的買賣,一定是專案追蹤有無贈與的實質。二、以小孩為起造人,避過過戶登記,但是這個時候小孩子名下會忽然增加很多不動產的所有權,一樣會追蹤有無贈與之情事。同時,對於所有權人為未成年人、在學學生及服役中的成年人,主辦契稅人員於受理房屋產權移轉或起造人變更時,即會知辦理贈與稅人員。三、無論如何不動產不見了,國稅局首先一定會去查小孩子名下的銀行存款或不動產有無增加。
3. 三角移轉可以逃過國稅局的法眼嗎?
由於父親的土地劇減,國稅局會追查其財產去路,而且人頭的財產巨增,國稅局也會追查其財產來源。子女的不動產增加也會加與監控,最後發現是同一筆土地,很快就會發現是三角移轉。
國稅局如何掌握你匯款到國外的資金流向
除了提領現金外,很多人都會考慮將銀行存款匯到國外,主要是當前匯到國外時,國稅局無法掌握國外的資金流向。同時目前國內的綜合所得稅是採屬地主義,也就是國外所得免稅,因此將銀行存款匯出國外買基金的投資人也不在少數。
國稅局對於這些匯款到海外的資金,如何掌控呢?
首先,財政部賦稅署稽核組出面和央行洽商,請央行提供客戶海外資產資料,只要是央行、金融機構能掌握的資料都要提供給財政部。財政部積極的建構很多檔案,但是獨缺海外賄款的資料,這次利用最低稅賦制的實施,請央行協助提供,以建立海外資金檔案。這次央行個人結匯資料建檔總歸戶其目的除了為了九十八年課徵最低稅負的海外所得做準備外,也是對富人的海外資產進一步的掌握,有利於課徵遺產及贈與稅。
為此,央行並已通知國内各信託、投信、證券和保險業者提供個別投資人結匯資料,以利財政部未來可完全掌握國人海外資產狀況,針對海外所得課稅。另外財政部也將積極簽署租稅協定,和央行聯手建置完整的海外所得課稅資料庫。目前已有16國與我簽署雙邊互免所得稅。因此財金主管機關掌握個人匯出細項後,央行未來可能會同財政部完成結匯建檔歸戶,針對每年匯出投資一定金額以上的大戶「查稅」,以抑制資金外移,達到控管資金進出的目的。
國稅局在無法增加與我國簽署租稅協定的國家前,由於對於海外的資金流向無法掌握,所以目前是從源頭獲知海外資金的細節。同時,由於個人的結匯資料,央行都可以掌控,目前個人每年自由結匯累計金額是500萬美元,法人則是5,000萬美元,超出部分可再向央行專案申請結匯。不論是辦理匯款或是開立外幣存款戶,都會列入個人結匯額度,換句話說,只要到銀行結匯,央行統統可以掌握。再則建置結匯資料建檔歸戶系統,主要是從源頭,也就是銷售海外商品的業者,獲知海外投資詳細金額,以建立個人結匯資料建檔總歸戶制,未來投資海外金額將「全都露」。
當然目前主要還是以每年匯出30萬美元到50萬美元以上的大戶,作專案的追蹤。以著名的溫慶珠案例,溫慶珠在89年間將104萬美元(約3300萬台幣)存到其姐OBU的銀行帳戶,由於結匯金額超過50萬美元,很可能是在央行提供結匯資料下,國稅局於是進行調查,發現匯出的金額進入其姐姐OBU的戶頭,國稅局初步認定是溫慶珠對其姐姐的贈與,但是溫慶珠舉證存在其姐姐帳戶的存款屬於自己所有,而且高等行政法院也採信溫慶珠對這筆存款有充分自主運用權,與姐姐無關,由於國稅局查不出溫慶珠的姐姐實際有動用這個存款帳戶的資金往來證據,所以自然不能按贈與行為,對溫慶珠補稅。當然後來國稅局仍以分散利息所得的名義,對溫慶珠的利息所得逃稅行為與以補稅加罰。
這個案子告訴我們兩件事,第一、縱使金額存入OBU帳戶內,國稅局仍然可以對其進行查核,這與一般人認為OBU的帳戶不會被查稅的想法剛好相反。第二、當匯出的金額鉅大時,國稅局也經常會邀請這些”大戶”,協助說明匯款的資金來源與去向。這些查核主要是調查國人有無利用資金匯出海外的行為規避贈與稅,或者有分散所得逃漏所得稅的行為。此外目前國稅局持續建檔,就是要針對98年開始的最低稅負制海外所得課稅作準備。
節稅規劃:
由於國稅局透過中央銀行協助建立海外結匯資料建檔歸戶系統,由源頭控制海外資產的詳細資料;以及透過簽約國的協助,直接了解海外資金的流向。因此要以匯款到國外的方式,作財產的移轉或是逃漏所得稅的情形也就更加困難。
此時,國人要降低被國稅局追查的風險,只有避免成為大戶,就是每年匯出海外的金額不要太大,也就是不要大過30萬美元。另外設立境外公司也是很好的節稅方式。另外,如果匯款金額鉅大,那就必須將此外匯的回存國內與或者做適當的舉證,才是降低國稅局追查的很好方式。
第壹篇:國稅局如何查稅
國稅局如何掌握你的財產—財稅資料中心
一般人可能不知道,大部分的財產都已經被國稅局鎖定,一般的存款可從銀行聯合徵信中心查得,不動產會由地政事務所查得,車子會從監理單位查得,股票會由股務代理單位查得。也就是說你的財產已經被鎖定了,網路上身的情節天天都可能發生。你不相信的話,可以拿身分證和印章到國稅局申請財產總歸戶清單,上面的資料也許不是最新的,可能是半年前或一年前的資料,但是政府已經大致掌握每個人的財產了。而財稅資料中心,就是負責掌握這些資訊。
當有錢人將財產移轉也小孩時,你的財產會減少。財稅資料中心的電腦會設定一些條件,例如年紀大的人財產忽然減少,電腦就會顯示,由國稅局稅務人員分案調查,同樣的如果小孩子未成年,或者20來歳財產忽然增加,國稅局一下就能掌握,所以如此的財產移轉的後果結對不是節稅,而是補稅送罰。
也許,你會說那我不要直接轉給我的小孩,可以先轉到我的員工那一邊,在轉給我的小孩,這就是用員工當人頭,人頭也是一樣,一般當作人頭的名下通常沒有麼財產,當他名下的財產忽然增加,由沒錢人變成有錢人,政府就會開始追蹤。
網路上身”真實版,傳說中的查稅九原則 ,國稅局不否認
依據 銀行內部流傳國稅局的「查稅九原則」
包括:
1. 二十五歲以下財產鉅額增加,有一說是20歲以下,基本上是由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電腦設定的條件所篩選,這些人的財產鉅額增加,又沒有報相對的所得,很可能是接受贈與而來。
2. 六十歲以上財產鉅額減少,國稅局對於老年人的財產鉅額減少,一定會利用族譜系統,追查二親等間財產異動情形,看是否有贈與的情形。
3. 一般年紀民眾財產價值異常增減,所謂一般年紀民眾,主要還是上市櫃公司及準上市歸公司的老闆及經理人,以及土地補償金的受領人,其平常前10%高所得人士,一樣用財稅資料中心電腦設定其財產的異動。
4. 存款利息鉅增或減少,這是綜所稅的申報書,存款、股息、租金的鉅額減少,可能有存款的移轉、不動產的出售或移轉、股票的出售或移轉的狀況。
5. 多戶不動產移轉,多戶不動產移轉能有逃漏贈與稅的情形。
6. 捐贈金額超過三十萬元,尤其是非現金捐贈,有可能有逃漏所得稅的情形發生。
7. 列報受扶養人數超過八人,另外一說是列報”其他親屬”扶養超過三人時,可能借由虛列免稅額,逃漏所得稅。
8. 持有房屋在三到四間以上的、由於自住的可能性極低、會查核租賃收入。
9. 虛報扶養死亡親屬以夫妻合併申報等。
實際上國稅局以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為基礎結合的查稅網絡同時透過稅捐稽關、戶政單位、地政機關、銀行、經濟部、法院、以及財稅資料中心,分別配合提供土增稅、証交稅、不動產過戶、抵押、地籍總歸戶、外匯管制、未成年人存款記錄、法院租賃公証等資料,佈下天羅地網,可以說現再的納稅義務人,每個人都被國稅局”網路上身”。
國稅局如何透過綜所稅申報書查稅
國稅局如何發現贈與的,是綜合所得稅,綜合所得稅不是申報所得嗎?跟贈與有何關係。實際上如果你的利息所得有100萬就表示你的存款很驚人。如果你的租賃所的1000萬代表你的不動產很嚇人,你的股利所得一千萬代表股票很多。但是如果你今年報了著麼多的所得,你明年申報時利息所得剩零,股利所得剩零,不動產的租賃所得剩零,國稅局會認為你的存款不見了、你的股票不見了、你的不動產不見了,都贈與給你的小孩。所以當你要贈與時,綜合所得稅要做兩年度的差異分析。
國稅局如何查股票贈與
金主如果有很多股票,將股票送給小孩,國稅局怎麼知道?第一個可能交證券交易稅;第二個可能是公司在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要把股東股票轉讓的情況,申報給國稅局知道。
正如不動產的移轉要過戶一樣,股票過戶也要繳證交稅,所以當你把股票轉給小孩國稅局就知道。於是有人就想,那不要直接保股票轉給小孩,但是當公司要辦現金增資時,由父親繳交認股金額,但是股票印給小孩,所以小孩有沒有過戶,所以沒有繳證券交易稅,國稅局也無從查得。但是實際上由於公司在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必須要申報股東明細表,所以但是小孩名下的股票增加了。國稅局就自然會去查小孩子的資金來源,除非你能證明這個認股的現金是小孩自己提供的,而且與父親沒有什麼關係。否則就會去追查資金來源,課徵贈與稅。
國稅局如何查不動產的贈與
如果贈與不動產給小孩,國稅局怎麼會注意到?那是因為不動產過戶要到地政事務所辦理,只要有辦理過戶,地政事務所就知道,國稅局查到你名下的不動產減少,小孩名下的不動產增加,就會去追查有無漏報贈與稅的情勢。
有些人就想,那我如果是地主,土地上要蓋房子,如果自己當起造人,將來房子蓋好再送給小孩,要辦過戶登記,可能會被課贈與稅。
那如果房屋的起造人,登記小孩的名下,將來房子蓋好了就不用過戶了,此時政府就沒辦法追。但是這個時候小孩子名下會忽然增加很多不動產的所有權,一樣會追蹤有無贈與之情事。
以人頭規避稅負,當心受罰
使用「人頭」保管財產真的神不知鬼不覺嗎?真的安全無虞嗎?以往有下列幾種情形,將容易被稅捐機關發現以「人頭」追蹤方式列管:1.人頭名下財產遽增2.金主名下財產遽減3.綜所稅的各項所得前後年度差異過大4.巨額證券交易稅單5.金主取得土地徵收補償費6.上市(櫃)前大股東之股權移轉,有上述情況而運用「人頭」方式進行稅務規劃者,不得不謹慎,以免被補稅罰款。 納稅人利用他人名義分散所得,一經查獲除重行核定補稅外,都要處罰。國稅局受理的行政救濟案件中,曾有一名納稅人利用子女及女婿名義在數年間,大筆購買上市(櫃)股票及存款。經循資金流程等資料,查獲其子女及女婿購買股票及存款的資金都來自這名納稅人,認定屬於分散所得的行為,將這些股票及存款的相關營利及利息所得,合併歸課該納稅人的綜合所得稅,並依法裁罰。
這名納稅人不服補稅及處罰,復查及訴願均遭駁回,提起行政訴訟時主張夫妻是協議以提供資金方式,與子女及女婿合資進行投資理財,並非利用「人頭」分散所得。
案經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指這對納稅人的錢既交付子女及女婿,在投資期間就不應隨時領回,而且帳冊理應記載盈虧;經查其帳冊僅以納稅人立場記載,另其資金亦應以活存方式供投資運用,不應作為定存,故以定存質押借款再運用似不合情理。再則法院參酌這名納稅人資金往來頻繁、又無規則性,認為其夫妻對相關資金仍有支配及使用權,而不是借貸關係;且其所指結算及付清欠款等行為,都是調查基準日以後的作為,其子女及女婿尚無主要經濟來源,也無法證明是以自有資金償還欠款等理由,駁回納稅人所提訴訟。
金融機構依洗錢防制法必須樣調查局申報事項
金融機構依據洗錢防制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金融機構對疑似洗錢之交易,應確認客戶身分及留存交易紀錄憑證,並應向法務部調查局機構申報。也就是有下列情形必須要申報:
1、同一帳戶於同一營業日之現金存、提款交易,分別累計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上(含等值外幣),且該交易與客戶身分、收入顯不相當或與本身營業性質無關者。
2、同一客戶於同一櫃檯一次辦理多筆現金存、提款交易,分別累計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上(含等值外幣),且該交易與客戶身分、收入顯不相當或與本身營業性質無關者。
3、交易款項源自「打擊清洗黑錢特別行動工作小組(FATF)」所列舉不合作國家名單等地區匯入,五個營業日內提現或轉帳,且該交易與客戶身分、收入顯不相當或與本身營業性質無關者。
4、交易最終受益人或交易人為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轉外國政府所提供之恐怖分子或團體者;或交易資金疑似或有合理理由懷疑與恐怖活動、恐怖組織或資助恐怖主義有關聯者。
5、同一客戶於同一櫃檯一次以現金分多筆匯出、或要求開立票據(如本行支票、存放同業支票、匯票)、申購可轉讓定期存單、旅行支票、受益憑證及其他有價證券,其合計金額超過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上(含等值外幣),而無法敘明合理用途者。
6、符合防制洗錢注意事項所列疑似洗錢表徵之交易,經金融機構內部程序規定,認定屬異常交易者。
同時調查局對於下列資金異常流動狀況,也會調查:
1. 靜止戶或久未往來戶突然有得的現金出入,且又迅速移轉。
2. 開戶後立即有大額的款項存入,且又迅速移轉,顯與其身分及收入不相稱者。
3. 多筆小額款項密集存入,同時以大額或分散的方式提領,僅留下象徵性的餘額顯與其身分及收入不相稱者。
4. 由開曼群島中南美洲等租稅天堂、中南半島、香港等地區匯入大額款項,數日後又匯出。以及直接由國內匯出鉅額資金道上列地區,顯與其身分收入及業務無關者。
5. 結構大額外匯,但其用途交代不清,或與其身分收入不相稱者。
6. 非業務需要,經常將小額鈔票兌換成大鈔,或將大額鈔票換成小額鈔票者。
7. 經常替他人或由第三人存入大筆款項到特定帳戶者。
8. 經常有多筆低於一百萬款項存入,再委託電匯至其他城市。
9. 忽然償還大額放款,但無法解釋資金來源者。
海外資產大曝光,因應最低稅負制最新稽徵手法
財政部賦稅署稽核組出面和央行洽商,請央行提供客戶海外資產資料,只要是央行、金融機構能掌握的資料都要提供給財政部。財政部表示,根據稅捐稽徵法第三十條規定,稅捐稽徵機關為了查調課稅資料,得向有關機關、團體要求提供資料,被調查者不得拒絕,這是世界各國財政部都通行的方法。並且依同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稅務人員都會負保密義務責任,如有洩密將涉及刑責,納稅義務人可以放心。
財政部一直在建立各種資料庫,包括營利事業的水、電資料,個人的房地財產資料,獨缺海外匯款的資料,所以才請央行協助提供,以建立海外資金檔案。這次央行個人結匯資料建檔總歸戶其目的除了為了九十八年課徵最低稅負的海外所得做準備外,也是對富人的海外資產進一步的掌握,有利於課徵遺產及贈與稅。
國人為了避免海外資產曝光,也都打電話問本國銀行,「自己的存款資料,是否會因此被提供給台灣的稅捐單位?」不少客戶甚至表態說,面對這種情勢,將把資產轉投向外國銀行的懷抱。
會計師則認為,光是有資金匯出,並不能就證明已產生所得,很可能花光、投資失利,錢都不見了。而且如果匯出去五年、七年,就會過了核課期限,資料就沒有用。
此外,「舉證之所在,為敗訴之所在」,目前海外資產存不存在、有沒有所得的舉證責任在國稅局,即使財政部握有投資人資金外流的資料,國稅局仍很難舉證有所得,或者是投資人死亡後變成被繼承人的遺產,要求納稅人繳稅。因此,可以說,實務上存有灰色地帶
節稅案例分析:被繼承人匯出款項投資國外長期債券,應有外匯資金結售回存之紀錄,若無外匯回存紀錄,該投資仍應併入被繼承人遺產申報。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2007.10.26新聞稿中有一案例,生前結購外匯投資國外長期債券,截至死亡日止,若無外匯回存紀錄,該投資仍應併入被繼承人遺產申報。
該局查獲一案例:被繼承人某甲於94年8月間死亡,因追查89年間出售土地款新臺幣1億餘元之資金流向,發現係以被繼承人甲君名義結購美金。,遺產稅未申報該筆國外長期債券。次查被繼承人往來銀行未發現有外匯資金結售回存之紀錄,而繼承人亦無法提示相關資料,是以,匯出之美金金額按死亡時匯率核算新臺幣1億餘元併入被繼承人遺產中之投資項目,除補繳本稅並以漏報論處。
該局指出,被繼承人生前以本人名義將錢匯出國外,用以投資國外長期債券,出售時其往來銀行會有外匯資金結售回存至本人帳戶之紀錄。因遺產稅課稅資料係由納稅義務人所掌握,納稅義務人應負稽徵程序上之協力義務,若截至被繼承人死亡日止,其往來銀行無外匯回存紀錄,納稅義務人應注意上開投資國外長期債券是否未辦理出售,並應提供相關資料併入遺產稅申報,以免補稅又受罰。
本案例評析:
1.89年間出售土地款1億餘元,在追蹤財產的巨額減少中,自然會追蹤期資金流向。
2.結果發現匯出國外投資國外長期債券。
3.由於並無外匯回存紀錄,該投資仍應併入被繼承人遺產申報。
4. 因遺產稅課稅資料係由納稅義務人所掌握,納稅義務人應負稽徵程序上之協力義務。
5.無法舉證,列入遺產,補稅加罰。
請問
1. 在做節稅規劃時,匯出款項應以何名義,匯出較好?
2. 是否一定要有外匯回存紀錄,如何回存銷帳?
3. 如果沒有回存,應如何舉證?
4. 國稅局在本案如何追查核課?
公告版位
- May 17 Mon 2010 09:58
國稅局如何查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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