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條 (配偶之合併申報 )
  納稅義務人之配偶,及合於第十七條規定得申報減除扶養親屬免稅額之受扶養親屬,有前條各類所得者,應由納稅義務人合併報繳。納稅義務人主體一經選定,得於該申報年度結算申報期間屆滿後六個月內申請變更。
   納稅義務人得就其本人或配偶之薪資所得分開計算稅額,由納稅義務人合併報繳。計算該稅額時,僅得減除薪資所得分開計算者依第十七條規定計算之免稅額及薪 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其餘符合規定之各項免稅額及扣除額一律由納稅義務人申報減除,並不得再減除薪資所得分開計算者之免稅額及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
*說明:受扶養親屬一般指未成年子女。申報單位是以家計單位為主,申報方式有以夫為納稅義務人,也可以妻為納稅義務人兩種方式。


第十六條 (盈虧減除 )
  按前兩條規定計算個人綜合所得總額時,如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經營兩個以上之營利事業,其中有虧損者,得將核定之虧損,就核定之營利所得中減除,以其餘額為所得額。
  前項減除,以所營營利事業均係使用本法第七十七條所稱藍色申報書者為限,但納稅義務人未依期限申報綜合所得稅者,不得適用。---------------------------------------------------------------------------------------------------------
* 說明:營利事業所得稅(所得稅法14條第一類):若今年盈餘100萬,去年損失80萬,盈虧互抵後所得額為20萬。可盈虧互抵之條件為○1具會計師簽証或○2藍色申報書(誠實申報記帳的好處)。若符合條件者,夫開理髮店(賠錢)但妻開早餐店(賺錢)也可互抵。

D 18 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經營兩個以上之營利事業,其中有虧損者,得將核定之虧損與那一類所得相互減除後,以其餘額為所得額?(95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
(A)核定之其他所得(B)核定之執行業務所得(C)核定之薪資所得(D)核定之營利所得


第十七條 (綜合所得淨額計算 )
  按前四條規定計得之個人綜合所得總額,減除下列免稅額及扣除額後之餘額,為個人之綜合所得淨額:
  一、免稅額:納稅義務人按規定減除其本人、配偶及合於下列規定扶養親屬之免稅額;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年滿七十歲者,免稅額增加百分之五十。但依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分開計算稅額者,納稅義務人不得再減除薪資所得分開計算者之免稅額:
   (一)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直系尊親屬,年滿六十歲,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其年滿七十歲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免稅額增加百分之五十。
   (二)納稅義務人之子女未滿二十歲,或滿二十歲以上,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因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
   (三)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同胞兄弟、姊妹未滿二十歲者,或滿二十歲以上,而因在校就學、或因身心障礙或因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
   (四)納稅義務人其他親屬或家屬,合於民法第一千一百十四條第四款及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第三項之規定,未滿二十歲或滿六十歲以上無謀生能力,確係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但受扶養者之父或母如屬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免稅所得者,不得列報減除。
  二、扣除額:納稅義務人就下列標準扣除額或列舉扣除額擇一減除外,並減除特別扣除額:
   (一)標準扣除額:納稅義務人個人扣除七萬三千元;有配偶者加倍扣除之。
   (二)列舉扣除額:
   1.捐贈: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對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之捐贈總額最高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百分之二十為限。但有關國防、勞軍之捐贈及對政府之捐獻,不受金額之限制。
   2.保險費: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之人身保險、勞工保險、國民年金保險及軍、公、教保險之保險費,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不超過二萬四千元為限。但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不受金額限制。
   3.醫藥及生育費: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醫藥費及生育費,以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者為限。但受有保險給付部分,不得扣除。
   4.災害損失: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遭受不可抗力之災害損失。但受有保險賠償或救濟金部分,不得扣除。
    5.購屋借款利息: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購買自用住宅,向金融機構借款所支付之利息,其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三十萬元為限。但申報有儲蓄 投資特別扣除額者,其申報之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金額,應在上項購屋借款利息中減除;納稅義務人依上述規定扣除購屋借款利息者,以一屋為限。
   6.房屋租金支出: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其所支付之租金,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十二萬元為限。但申報有購屋借款利息者,不得扣除。
   (三)特別扣除額:
    1.財產交易損失: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財產交易損失,其每年度扣除額,以不超過當年度申報之財產交易之所得為限;當年度無財產交易所得可資 扣除,或扣除不足者,得以以後三年度之財產交易所得扣除之。財產交易損失之計算,準用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七類關於計算財產交易增益之規定。
   2.薪資所得特別扣除: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薪資所得,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十萬元為限。
   3.儲蓄投資特別扣除: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於金融機構之存款利息、儲蓄性質信託資金之收益及公司公開發行並上市之記名股票之股利,合計全年扣除數額以二十七萬元為限。但依郵政儲金匯兌法規定免稅之存簿儲金利息及本法規定分離課稅之利息,不包括在內。
   4.身心障礙特別扣除: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如為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者,及精神衛生法第三條第四款規定之病人,每人每年扣除十萬元。
   5.教育學費特別扣除:納稅義務人就讀大專以上院校之子女之教育學費每人每年之扣除數額以二萬五千元為限。但空中大學、專校及五專前三年及已接受政府補助者,不得扣除。
  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之薪資所得依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分開計算稅額者,該薪資所得者之免稅額及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應自分開計算稅額之薪資所得中減除;其餘符合前項規定之免稅額或扣除額,不得自分開計算稅額之薪資所得中減除,應一律由納稅義務人申報減除。
  依第七十一條規定應辦理結算申報而未辦理,經稽徵機關核定應納稅額者,均不適用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列舉扣除額之規定。---------------------------------------------------------------------------------------------------------
* 說明:一、免稅額:97年度的免稅額為一個人7萬7千元,若扶養者父母
為軍公教,則不可列報減除
二、列舉扣除額:
○1保險費:將其他親屬(非直系)拿來進行申報減免是不行的。保費不受限制的只有全民健保,勞保是有限制的。
○2醫藥及生育費:基本上是無金額限制的,但受有保險給付部分,是不得扣除。此外美容整型、植牙皆不算醫藥及生育費中。
○3災害損失:基本上是無金額限制的,但受有保險給付部分是不得扣除。而受災害損失須於14天內進行申報。例銀樓被偷損失3000萬也可列舉扣除
○4購屋借款利息:扣除之必要條件為:購屋(第一次買)、一戶一間為限。若購屋利息為50萬,定存利息為30萬,則申請購屋借款利息為50萬-27萬=23萬。(此時減除的非30萬而是27萬,因儲蓄投資特別扣除上限金額為27萬)
三、特別扣除額:
○1財產交易損失:須要有財產交易所得才可互抵,例如買賣房子。須注意公告地價指的是地價稅,公告現值指的是土地增值稅。
四、最後一項“依第七十一條規定…之規定“:有兩種情形為應結算申報而未辦理。○1由於都無收入,故未辦理○2忘了申報。此兩種情形皆不可用列舉扣除額,只能使用標準扣除額。

C 12 有關綜合所得稅扣除額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96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
(A)每個薪資所得者均可減除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且扣除金額相同
(B)災害損失可於限額內減除
(C)租金支出與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支出,兩者只可選擇其一減除且均訂有限額
(D)申報戶內之受扶養親屬均可減除健保費支出且無限額

D 50 納稅義務人本人依法有受扶養親屬母及弟二人,申報保險費分別為32,000元、20,000元及25,000元,其申報綜合所得稅時依法可扣除保險費金額為:(94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
(A)77,000元(B)68,000元(C)52,000元(D)44,000元
【註】保險費每人24000限額:24,000+20,000=44,000,兄弟姐妹的保險費不得申報
所得稅法第17條
2.保險費: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之人身保險、勞工保險、國民年金保險及軍、公、教保險之保險費,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不超過二萬四千元為限。但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不受金額限制。

B 49 現行綜合所得稅標準扣除額之規定為:(94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
(A)個人扣除3.8萬元 (B)個人扣除4.4萬元
(C)有配偶者扣除6萬元 (D)有配偶者扣除7.4萬元
【註】97年度綜合所得稅之標準扣除額,納稅義務人個人扣除46,000元;有配偶者扣除92,000元。

A 7 納稅義務人購買自用住宅有兩棟,分別向金融機構借款支付利息150,000元及250,000元,另申報有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70,000元,則納稅義務人申報綜合所得稅時依法最有利可扣除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金額為:(94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
(A)180,000元(B)250,000元(C)300,000元(D)400,000元
【註】只能申報一戶,25萬-7萬=18萬
C 4 94年度申報93年度綜合所得稅每人每年免稅額為:(94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
(A)4.4萬元(B)6萬元(C)7.4萬元(D)7.5萬元

一、97年度綜合所得稅之免稅額,每人全年77,000元;納稅義務人本人及其配偶年滿70歲者,暨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直系尊親屬年滿70歲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每人每年115,500元。


第十七條 之一 (死亡離境結算申報之換算減除 )
  個人於年度進行中因死亡或離境,依第七十一條之一規定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者,其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之減除,應分別按該年度死亡前日數,或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日數,占全年日數之比例,換算減除。


第十七條 之二 (出售自用住宅所繳綜合所得稅額之扣抵或退還 )
  納稅義務人出售自用住宅之房屋所繳納該財產交易所得部分之綜合所得稅額,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二年內,如重購自用住宅之房屋,其價額超過原出售價額者,得於重購自用住宅之房屋完成移轉登記之年度自其應納綜合所得稅額中扣抵或退還。但原財產交易所得已依本法規定自財產交易損失中扣抵部分不在此限。
  前項規定於先購後售者亦適用之。---------------------------------------------------------------------------------------------------------
*說明:例住宅買時150萬,日後出售100萬(即價額超過原出售價額)可扣抵。買價>賣價才適用之。


第十七條 之三 (上市之記名股票之股利不適用儲蓄投資特別扣除 )
  納稅義務人及與其合併報繳之配偶暨受其扶養親屬,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一月一日起取得公司公開發行並上市之記名股票之股利,不適用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目第三小目儲蓄投資特別扣除之規定。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finance168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1)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