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行政救濟
※第三十五條 (復查及訴願 )
納稅義務人對於核定稅捐之處分如有不服,應依規定格式,敘明理由,連同證明文件,依左列規定,申請復查:
一、依核定稅額通知書所載有應納稅額或應補徵稅額者,應於繳款書送達後,於繳納期間屆滿翌日起算三十日內,申請復查。
二、依核定稅額通知書所載無應納稅額或應補稅額者,應於核定稅額通知書送達後三十日內,申請復查。
納稅義務人或其代理人,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之事由,遲誤申請復查期間者,於其原因消滅後一個月內,得提出具體證明,申請回復原狀。但遲誤申請復查期間已逾一年者,不得申請。
前項回復原狀之申請,應同時補行申請復查期間內應為之行為。
稅捐稽徵機關對有關復查之申請,應於接到申請書後二個月內復查決定,並作成決定書,通知納稅義務人。
前項期間屆滿後,稅捐稽徵機關仍未作成決定者,納稅義務人得逕行提起訴願。---------------------------------------------------------------------------------------------------------
* 說明:在可申請複查中,第一項為國稅局核定後,認為有應納或應補稅之需要,在“繳款書“送達後,繳納期間屆滿翌日起30日內申請複查。而第二項為國稅局核定後,認為可退稅,在“核定稅額通知書“送達後30日內申請複查(因是退稅,所以不會收到繳款書)。而第二段中,因天災事變…舉例來說,小米於5月1日收到核定通知書,而在5月20日至5月25日間因颱風來襲,故前面已過20日(5/1~5/20),而後面的10日要由5/25日往後算(5/25~6/5),故一個月之規定期限終止日為6月5日。
D17 某甲對於台北市稅捐稽徵處之房屋稅核定不服,在申請復查之後若仍不服,應向下列那一機關提起訴願?(97年記帳士考試稅務相關法規概要)
(A)財政部 (B)行政法院 (C)台北市稅捐處 (D)台北市政府
訴願法第四條 (訴願之管轄 )
訴願之管轄如左:
一、不服鄉(鎮、市)公所之行政處分者,向縣(市)政府提起訴願。
二、不服縣(市)政府所屬各級機關之行政處分者,向縣(市)政府提起訴願。
三、不服縣(市)政府之行政處分者,向中央主管部、會、行、處、局、署提起訴願。
四、不服直轄市政府所屬各級機關之行政處分者,向直轄市政府提起訴願。
五、不服直轄市政府之行政處分者,向中央主管部、會、行、處、局、署提起訴願。
六、不服中央各部、會、行、處、局、署所屬機關之行政處分者,向各部、會、行、處、局、署提起訴願。
七、不服中央各部、會、行、處、局、署之行政處分者,向主管院提起訴願。
八、不服中央各院之行政處分者,向原院提起訴願。
B25 按稅捐稽徵法規定,依核定稅額通知書所載有應納稅額或應補徵稅額者,應於繳款書送達後,於繳納期間屆滿翌日起算多久時間內,申請復查?(97年記帳士考試稅務相關法規概要)
(A)10日內 (B)30日內 (C)2個月內 (D)3個月內
A 6 稅捐稽徵法規定納稅義務人對於核定稅捐之處分如有不服,應如何提出行政救濟?(96年記帳士考試稅務相關法規概要)
(A)有應納稅額者,於繳納期間屆滿翌日起算三十日內申請復查
(B)無應納稅額者,應於核定稅額通知書送達後三十日內申請訴願
(C)有應納稅額者,應於繳納期間屆滿之日起算三十日內申請復查
(D)稅捐稽徵機關接到復查申請書後三個月內未作成決定者,納稅義務人得逕行提起訴願
D 29 義興公司於93年8月1日接獲核定稅額通知書,須補繳稅額50萬,補繳期間為8月16日至8月30日,若義興公司不服,應於何時申請復查?(95年記帳士考試稅務相關法規概要)
(A)8月1日起30日(B)8月16日起30日(C)8月30日起30日(D)8月31日起30日
B 18 納稅義務人對於補繳核定稅捐之處分如有不服,依法可採行何種救濟途徑?(94年記帳士考試稅務相關法規概要)
(A)於規定繳納期間內,查對更正
(B)於繳納期間屆滿翌日起算三十日內,申請復查
(C)於核定稅額通知書送達後三十日內,提起訴願
(D)於繳納期間屆滿翌日起算二個月內,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十五條 之一 (進口貨物稅捐之徵收 )
國外輸入之貨物,由海關代徵之稅捐,其徵收及行政救濟程序,準用關稅法及海關緝私條例之規定辦理。
第三十六條
(刪除)
第三十七條
(刪除)
第三十八條 (行政救濟後稅款之退補 )
納稅義務人對稅捐稽徵機關之復查決定如有不服,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經依復查、訴願或行政訴訟等程序終結決定或判決,應退還稅款者,稅捐稽徵機關應於復查決定,或接到訴願決定書,或行政法院判決書正本後十日內退回;並自納稅義務人繳納該項稅款之日起,至填發收入退還書或國庫支票之日止,按退稅額,依繳納稅款之日郵政儲金匯業局之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退還。
經依復查、訴願或行政訴訟程序終結決定或判決,應補繳稅款者,稅捐稽徵機關應於復查決定,或接到訴願決定書,或行政法院判決書正本後十日內,填發補繳稅款繳納通知書,通知納稅義務人繳納;並自該項補繳稅款原應繳納期間屆滿之次日起,至填發補繳稅款繳納通知書之日止,按補繳稅額,依原應繳納 稅款期間屆滿之日郵政儲金匯業局之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 說明:注意,應補繳稅款者在進行複查時,只須繳利息;而在進行訴願時,須先繳一半的稅款,否則將會被強制執行。
D17 某甲對於台北市稅捐稽徵處之房屋稅核定不服,在申請復查之後若仍不服,應向下列那一機關提起訴願?(97年記帳士考試稅務相關法規概要)
(A)財政部 (B)行政法院 (C)台北市稅捐處 (D)台北市政府
訴願法第四條 (訴願之管轄 )
訴願之管轄如左:
一、不服鄉(鎮、市)公所之行政處分者,向縣(市)政府提起訴願。
二、不服縣(市)政府所屬各級機關之行政處分者,向縣(市)政府提起訴願。
三、不服縣(市)政府之行政處分者,向中央主管部、會、行、處、局、署提起訴願。
四、不服直轄市政府所屬各級機關之行政處分者,向直轄市政府提起訴願。
五、不服直轄市政府之行政處分者,向中央主管部、會、行、處、局、署提起訴願。
六、不服中央各部、會、行、處、局、署所屬機關之行政處分者,向各部、會、行、處、局、署提起訴願。
七、不服中央各部、會、行、處、局、署之行政處分者,向主管院提起訴願。
八、不服中央各院之行政處分者,向原院提起訴願。
C 26 稅籍在台北市之營業人,對營業稅之復查決定書不服,應向那一個機關提出訴願?(95年記帳士考試稅務相關法規概要)
(A)台北市國稅局(B)台北市政府(C)財政部(D)高等行政法院
第五章 強制執行
第三十九條 (未繳稅捐之強制執行 )
納稅義務人應納稅捐,於繳納期間屆滿三十日後仍未繳納者,由稅捐稽徵機關移送法院強制執行。但納稅義務人已依第三十五條規定申請復查者,暫緩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前項暫緩執行之案件,除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外,稽徵機關應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一、納稅義務人對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繳納半數,並依法提起訴願者。
二、納稅義務人依前款規定繳納半數稅額確有困難,經稽徵機關核准,提供相當擔保者。
B 30 納稅義務人應納稅捐,於繳納期間屆滿30日後,仍未繳納稅捐者,稽徵稽關應如何處理?(95年記帳士考試稅務相關法規概要)
(A)聲請假扣押(B)移送法院強制執行(C)函請有關機關限制出境(D)加徵滯報金
A 19 納稅義務人有下列何者情況時,應由稅捐稽徵機關移送法院強制執行?(94年記帳士考試稅務相關法規概要)
(A)應納稅捐於繳納期間屆滿三十日後仍未繳納者
(B)已依規定申請復查者
(C)對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繳納半數,並依法提起訴願者
(D)提供相當擔保,並依法提起訴願者
第四十條 (強制執行之撤回與停止 )
稅捐稽徵機關,認為移送法院強制執行不當者,得向法院撤回。已在執行中者,應即聲請停止執行。
※第三十五條 (復查及訴願 )
納稅義務人對於核定稅捐之處分如有不服,應依規定格式,敘明理由,連同證明文件,依左列規定,申請復查:
一、依核定稅額通知書所載有應納稅額或應補徵稅額者,應於繳款書送達後,於繳納期間屆滿翌日起算三十日內,申請復查。
二、依核定稅額通知書所載無應納稅額或應補稅額者,應於核定稅額通知書送達後三十日內,申請復查。
納稅義務人或其代理人,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之事由,遲誤申請復查期間者,於其原因消滅後一個月內,得提出具體證明,申請回復原狀。但遲誤申請復查期間已逾一年者,不得申請。
前項回復原狀之申請,應同時補行申請復查期間內應為之行為。
稅捐稽徵機關對有關復查之申請,應於接到申請書後二個月內復查決定,並作成決定書,通知納稅義務人。
前項期間屆滿後,稅捐稽徵機關仍未作成決定者,納稅義務人得逕行提起訴願。---------------------------------------------------------------------------------------------------------
* 說明:在可申請複查中,第一項為國稅局核定後,認為有應納或應補稅之需要,在“繳款書“送達後,繳納期間屆滿翌日起30日內申請複查。而第二項為國稅局核定後,認為可退稅,在“核定稅額通知書“送達後30日內申請複查(因是退稅,所以不會收到繳款書)。而第二段中,因天災事變…舉例來說,小米於5月1日收到核定通知書,而在5月20日至5月25日間因颱風來襲,故前面已過20日(5/1~5/20),而後面的10日要由5/25日往後算(5/25~6/5),故一個月之規定期限終止日為6月5日。
D17 某甲對於台北市稅捐稽徵處之房屋稅核定不服,在申請復查之後若仍不服,應向下列那一機關提起訴願?(97年記帳士考試稅務相關法規概要)
(A)財政部 (B)行政法院 (C)台北市稅捐處 (D)台北市政府
訴願法第四條 (訴願之管轄 )
訴願之管轄如左:
一、不服鄉(鎮、市)公所之行政處分者,向縣(市)政府提起訴願。
二、不服縣(市)政府所屬各級機關之行政處分者,向縣(市)政府提起訴願。
三、不服縣(市)政府之行政處分者,向中央主管部、會、行、處、局、署提起訴願。
四、不服直轄市政府所屬各級機關之行政處分者,向直轄市政府提起訴願。
五、不服直轄市政府之行政處分者,向中央主管部、會、行、處、局、署提起訴願。
六、不服中央各部、會、行、處、局、署所屬機關之行政處分者,向各部、會、行、處、局、署提起訴願。
七、不服中央各部、會、行、處、局、署之行政處分者,向主管院提起訴願。
八、不服中央各院之行政處分者,向原院提起訴願。
B25 按稅捐稽徵法規定,依核定稅額通知書所載有應納稅額或應補徵稅額者,應於繳款書送達後,於繳納期間屆滿翌日起算多久時間內,申請復查?(97年記帳士考試稅務相關法規概要)
(A)10日內 (B)30日內 (C)2個月內 (D)3個月內
A 6 稅捐稽徵法規定納稅義務人對於核定稅捐之處分如有不服,應如何提出行政救濟?(96年記帳士考試稅務相關法規概要)
(A)有應納稅額者,於繳納期間屆滿翌日起算三十日內申請復查
(B)無應納稅額者,應於核定稅額通知書送達後三十日內申請訴願
(C)有應納稅額者,應於繳納期間屆滿之日起算三十日內申請復查
(D)稅捐稽徵機關接到復查申請書後三個月內未作成決定者,納稅義務人得逕行提起訴願
D 29 義興公司於93年8月1日接獲核定稅額通知書,須補繳稅額50萬,補繳期間為8月16日至8月30日,若義興公司不服,應於何時申請復查?(95年記帳士考試稅務相關法規概要)
(A)8月1日起30日(B)8月16日起30日(C)8月30日起30日(D)8月31日起30日
B 18 納稅義務人對於補繳核定稅捐之處分如有不服,依法可採行何種救濟途徑?(94年記帳士考試稅務相關法規概要)
(A)於規定繳納期間內,查對更正
(B)於繳納期間屆滿翌日起算三十日內,申請復查
(C)於核定稅額通知書送達後三十日內,提起訴願
(D)於繳納期間屆滿翌日起算二個月內,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十五條 之一 (進口貨物稅捐之徵收 )
國外輸入之貨物,由海關代徵之稅捐,其徵收及行政救濟程序,準用關稅法及海關緝私條例之規定辦理。
第三十六條
(刪除)
第三十七條
(刪除)
第三十八條 (行政救濟後稅款之退補 )
納稅義務人對稅捐稽徵機關之復查決定如有不服,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經依復查、訴願或行政訴訟等程序終結決定或判決,應退還稅款者,稅捐稽徵機關應於復查決定,或接到訴願決定書,或行政法院判決書正本後十日內退回;並自納稅義務人繳納該項稅款之日起,至填發收入退還書或國庫支票之日止,按退稅額,依繳納稅款之日郵政儲金匯業局之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退還。
經依復查、訴願或行政訴訟程序終結決定或判決,應補繳稅款者,稅捐稽徵機關應於復查決定,或接到訴願決定書,或行政法院判決書正本後十日內,填發補繳稅款繳納通知書,通知納稅義務人繳納;並自該項補繳稅款原應繳納期間屆滿之次日起,至填發補繳稅款繳納通知書之日止,按補繳稅額,依原應繳納 稅款期間屆滿之日郵政儲金匯業局之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 說明:注意,應補繳稅款者在進行複查時,只須繳利息;而在進行訴願時,須先繳一半的稅款,否則將會被強制執行。
D17 某甲對於台北市稅捐稽徵處之房屋稅核定不服,在申請復查之後若仍不服,應向下列那一機關提起訴願?(97年記帳士考試稅務相關法規概要)
(A)財政部 (B)行政法院 (C)台北市稅捐處 (D)台北市政府
訴願法第四條 (訴願之管轄 )
訴願之管轄如左:
一、不服鄉(鎮、市)公所之行政處分者,向縣(市)政府提起訴願。
二、不服縣(市)政府所屬各級機關之行政處分者,向縣(市)政府提起訴願。
三、不服縣(市)政府之行政處分者,向中央主管部、會、行、處、局、署提起訴願。
四、不服直轄市政府所屬各級機關之行政處分者,向直轄市政府提起訴願。
五、不服直轄市政府之行政處分者,向中央主管部、會、行、處、局、署提起訴願。
六、不服中央各部、會、行、處、局、署所屬機關之行政處分者,向各部、會、行、處、局、署提起訴願。
七、不服中央各部、會、行、處、局、署之行政處分者,向主管院提起訴願。
八、不服中央各院之行政處分者,向原院提起訴願。
C 26 稅籍在台北市之營業人,對營業稅之復查決定書不服,應向那一個機關提出訴願?(95年記帳士考試稅務相關法規概要)
(A)台北市國稅局(B)台北市政府(C)財政部(D)高等行政法院
第五章 強制執行
第三十九條 (未繳稅捐之強制執行 )
納稅義務人應納稅捐,於繳納期間屆滿三十日後仍未繳納者,由稅捐稽徵機關移送法院強制執行。但納稅義務人已依第三十五條規定申請復查者,暫緩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前項暫緩執行之案件,除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外,稽徵機關應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一、納稅義務人對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繳納半數,並依法提起訴願者。
二、納稅義務人依前款規定繳納半數稅額確有困難,經稽徵機關核准,提供相當擔保者。
B 30 納稅義務人應納稅捐,於繳納期間屆滿30日後,仍未繳納稅捐者,稽徵稽關應如何處理?(95年記帳士考試稅務相關法規概要)
(A)聲請假扣押(B)移送法院強制執行(C)函請有關機關限制出境(D)加徵滯報金
A 19 納稅義務人有下列何者情況時,應由稅捐稽徵機關移送法院強制執行?(94年記帳士考試稅務相關法規概要)
(A)應納稅捐於繳納期間屆滿三十日後仍未繳納者
(B)已依規定申請復查者
(C)對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繳納半數,並依法提起訴願者
(D)提供相當擔保,並依法提起訴願者
第四十條 (強制執行之撤回與停止 )
稅捐稽徵機關,認為移送法院強制執行不當者,得向法院撤回。已在執行中者,應即聲請停止執行。
全站熱搜
留言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