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2007.10.26新聞稿中有一案例,生前結購外匯投資國外長期債券,截至死亡日止,若無外匯回存紀錄,該投資仍應併入被繼承人遺產申報。
該局查獲一案例:被繼承人某甲於94年8月間死亡,因追查89年間出售土地款新臺幣1億餘元之資金流向,發現係以被繼承人甲君名義結購美金。,遺產稅未申報該筆國外長期債券。次查被繼承人往來銀行未發現有外匯資金結售回存之紀錄,而繼承人亦無法提示相關資料,是以,匯出之美金金額按死亡時匯率核算新臺幣1億餘元併入被繼承人遺產中之投資項目,除補繳本稅並以漏報論處。
該局指出,被繼承人生前以本人名義將錢匯出國外,用以投資國外長期債券,出售時其往來銀行會有外匯資金結售回存至本人帳戶之紀錄。因遺產稅課稅資料係由納稅義務人所掌握,納稅義務人應負稽徵程序上之協力義務,若截至被繼承人死亡日止,其往來銀行無外匯回存紀錄,納稅義務人應注意上開投資國外長期債券是否未辦理出售,並應提供相關資料併入遺產稅申報,以免補稅又受罰。
本案例評析:
1.89年間出售土地款1億餘元,在追蹤財產的巨額減少中,自然會追蹤期資金流向。
2.結果發現匯出國外投資國外長期債券。
3.由於並無外匯回存紀錄,該投資仍應併入被繼承人遺產申報。
4. 因遺產稅課稅資料係由納稅義務人所掌握,納稅義務人應負稽徵程序上之協力義務。
5.無法舉證,列入遺產,補稅加罰。

請問
1. 在做節稅規劃時,匯出款項應以何名義,匯出較好?
2. 是否一定要有外匯回存紀錄,如何回存銷帳?
3. 如果沒有回存,應如何舉證?
4. 國稅局在本案如何追查核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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