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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規定,營利事業出租資產,於下列何種條件下,應採融資租賃會計處理?
(A)租賃期間達租賃物法定耐用年數四分之三以上者
(B)租賃期間屆滿時,租賃物所有權屬出租人
(C)租賃現值總額達租賃資產帳面價值百分之八十以上
(D)承租人未享有優惠承購權




答案:a
第36-2條
營利事業出租資產,其應收租賃款收現可能性能合理預估,且應由出租人負擔之未來成本無重大不確定性,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應採融資租賃:
一、租賃期間屆滿時,租賃物所有權無條件移轉承租人。
二、承租人享有優惠承購權。
三、租賃期間達租賃物法定耐用年數四分之三以上者。
四、租賃開始時按各期租金及優惠承購價格計算之現值總額達租賃資產帳面價值百分之九十以上。
營利事業出租資產負擔履約成本者,於依前項第四款計算租賃資產之現值時,該履約成本應從各期租金中減除,以其淨額作為計算現值之基礎。
營利事業採融資租賃方式出租資產者,應將每期之利息收入及手續費收入列帳;利息收入部分以向非金融業借款之利率標準計算。
營利事業採營業租賃方式出租資產者,按每期應收之租金認列收入,除有正當理由者外,合約內各期應認列之收入,應按合約租金總額以平均法攤至各期。
營利事業將財產出售再租回者,出售時實際出售價格與財產未折減餘額之差額,應列為未實現出售損益,予以遞延以後年度,分別以租回之條件為融資租賃或營業租賃而調整折舊或租金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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