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會已通過「所得稅法」修正草案,明定各類金融商品的利息所得稅率,個人部分採分離課稅方式一律以百分之十課徵,同時因歷年來市場對債券、票券的賣出及買回,視為個別買賣,投資人從事附條件交易的價差視為證券交易所得而免稅。因此財政部為維護租稅公平,兼顧金融市場發展與稽徵作業簡便,此次修法有關個人以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各種短期票券及證券化商品從事附條件交易的利息所得,規定按百分之10扣繳率扣繳稅款分離課稅。
另外,現行由銀行發行的結構型商品,固定收益的部份,視為利息所得,併計二十七萬的儲蓄扣除額,其餘收益則屬財產交易所得。但是證券商發行的結構型商品,則沒有利息所得免稅的適用,因此,將各種金融機構發行的結構型商品課稅基礎,作一致性的調整。以兼顧金融市場健全發展及金融商品稅負平衡,亦即不論個人與證券商或銀行從事結構型商品交易的所得,認屬其他所得,與其他金融商品的利息所得,都按百分之10扣繳率扣繳稅款分離課稅。
評析:
通常高所得者綜合所稅稅率皆已達40%,採單一稅率之分離課稅,對所得高之個人具有相當之節稅效果,若以10%分離課稅而言,透過購買相關金融商品可以將稅率降低30%(真是一項福音),尤其過去高所得者經常運用購買商業本票利息收入按20%稅率分離課稅,不再合併綜合所得稅,已有相當節稅空間,現在若又降為10%將有更擴大節稅效果,不過財政部說對稅率為6%的納稅人來說,購買相關商品稅率將提高,所以稅收有增有減,你覺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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