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稅方法,公司出售資產,免徵土地交易所得稅,然而分配給股東時,必須要繳個人綜合所得稅。

所以A老闆先將B公司的股票高價出售給被投資公司C,然後由被投資公司C取得股利,由於被投資公司C為營利事業,不用徵收綜合所得稅。

但是被投資公司C有很多股利收入,必須製造損失,所以C公司用很低的價格(一般是每股淨值)B公司的股票賣回給A老闆,就產生出售投資損失,C公司的鼓勵與出售投資損失抵銷,變成不用繳營利事業所得稅。

A老闆又買回擁有B公司的股票,B公司所發放的大額股息就完全節稅了。

 

黃春發家族 避稅魔法踢到大鐵板

  • 文/林文義
  • 2011-06-11 財訊第374


美麗華飯店在二○○二年以四十五億元價格,賣了一筆土地給國華人壽,沒有想到這筆土地交易,竟引發一起避稅高達千倍的租稅規畫案,而美麗華飯店重要人物黃春發,也被財政部補稅及加處罰款二.五億元。

這真是一個天大的巧合!國票金董監改選即將在 六月二十四日 開打,主角之一的國票金大股東黃春發,涉嫌透過股權交易避稅,被財政部補稅再加處罰款共二.五億元的案件,卻於此時被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敗訴確定。

黃氏家族避稅效果達千倍
國票金改選要角確定挨罰

今年國票金董監改選競爭特別激烈,除了原來的董座洪三雄、美麗華黃春發與耐斯集團的陳哲芳對陣外,又加入旺旺集團與財政部。黃春發涉嫌逃漏稅於此時被判決確定,格外引人注意。

黃春發逃漏稅的案件,還牽涉到他的配偶成偉莉,以及家族成員黃春照、李正媛、黃春福、陸美芳等人,其中黃春發須補稅及罰款的部分為二.五億元。

財政部估計,若依正常方式,黃春發及其家族成員原本應繳納的稅額約七億元,但透過股權交易,黃春發家族只繳了七十八萬元的證交稅,兩者相差一千倍,避稅的效果非常驚人。

這麼巨大的避稅效果,黃春發是怎麼做到的呢? 二○○二年五月十五日 ,美麗華飯店以四十五億元賣一筆土地給國華人壽,美麗華飯店在這筆交易中的獲利,依法免課營利事業所得稅,但是按照稅法規定,若將這筆獲利分配股利給黃春發等大股東,則個人股東就有營利所得,必須課個人綜所稅,最高稅率達四%。

黃春發及家族,為了規避高額綜所稅,想出利用稅法另一條規定來做租稅規畫,即所得稅法雖規定個人獲配的股利須課稅,但法人領到的股利卻可以免稅(企業轉投資收益免稅),就是這項規定被有心人拿來當作避稅利器

 

股權轉給新成立投資公司
巧妙金蟬脫殼股利全免稅

黃春發和黃春照、黃春福、黃秀美等人,當時就將名下持有的美麗華飯店共一千萬股,作價成立一家美威投資公司,而當美麗華飯店在三年七月開股東會決議分配股利,並在除權前,黃春發與家族成員又將名下二九萬股的美麗華飯店股票,以每股一二元價格賣給另一家德威投資公司。

經過這番規畫後,避稅的魔術就發威了!美麗華飯店配發股利的對象,由原來的黃春發及家族等自然人,變成法人(美威及德威這兩家投資公司),而按稅法規定,美威及德威兩家公司領取美麗華飯店配發的股利,就屬於可免稅的法人轉投資收益。

有趣的是,五個月後,美威及德威這兩家公司,卻以每股十元的價格,將持有的美麗華飯店股票再回售給黃春發及其家族,於是股票又回到黃春發等人名下。

為避免投資公司配股課稅
同樣的避稅手法再玩一次

另外,由於美威公司獲配美麗華飯店巨額股利,將來美威及德威分配股利給黃春發等個人股東時,黃春發及家族的綜所稅還是跑不掉,於是黃春發及家族就把上述的避稅遊戲再玩一次。

他們以手中持有的美威及德威公司的股票作價,又成立了佳安及麗安兩家投資公司,以承受美威及德威兩家公司分配的股利,這批股利因為也是公司法人領取而免稅,但隨後佳安及麗安兩家公司就辦理清算,將股款退回給黃春發等人,整個避稅流程至此就走完了。

黃春發的辯解是,美麗華飯店分配股利的對象是美威公司,財政部怎能將實際上是美威公司領取的股利,推算為他的股利所得課稅,這違反個人綜所稅須採收付實現原則(即當事人確實有收到所得才可課稅),並認為此項課稅已違反憲法,要求停止審判,聲請大法官會議釋憲,但為最高行政法院拒絕。

行政法院在判決中也點出,黃春發等人先是以每股一二元的價格出售美麗華飯店股票給投資公司,但幾個月後投資公司又以每股十元的價格把股票賣回給黃春發等人,等於才過了五個月,美麗華飯店的股價就直線下跌了十二倍,顯不合理。

並且,若黃春發及家族未做上述租稅規畫,而直接由美麗華飯店配發股利給個人股東,他們總共可獲配股利約十八億元,要繳的綜所稅約七億元,但透過成立投資公司實施避稅,才繳七十八萬元的證交稅。

最高行政法院指出,黃春發及家族對美麗華飯店、美威、德威、佳安及麗安公司,均有實質控制權,規避稅捐的意圖至為明確,且是明知並蓄意使其發生,因此判決黃春發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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