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稅方法,公司出售資產,免徵土地交易所得稅,然而分配給股東時,必須要繳個人綜合所得稅。
所以A老闆先將B公司的股票高價出售給被投資公司C,然後由被投資公司C取得股利,由於被投資公司C為營利事業,不用徵收綜合所得稅。
但是被投資公司C有很多股利收入,必須製造損失,所以C公司用很低的價格(一般是每股淨值)將B公司的股票賣回給A老闆,就產生出售投資損失,C公司的鼓勵與出售投資損失抵銷,變成不用繳營利事業所得稅。
A老闆又買回擁有B公司的股票,B公司所發放的大額股息就完全節稅了。
黃春發家族 避稅魔法踢到大鐵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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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麗華飯店在二○○二年以四十五億元價格,賣了一筆土地給國華人壽,沒有想到這筆土地交易,竟引發一起避稅高達千倍的租稅規畫案,而美麗華飯店重要人物黃春發,也被財政部補稅及加處罰款二.五億元。
這真是一個天大的巧合!國票金董監改選即將在 六月二十四日 開打,主角之一的國票金大股東黃春發,涉嫌透過股權交易避稅,被財政部補稅再加處罰款共二.五億元的案件,卻於此時被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敗訴確定。
黃氏家族避稅效果達千倍
國票金改選要角確定挨罰
今年國票金董監改選競爭特別激烈,除了原來的董座洪三雄、美麗華黃春發與耐斯集團的陳哲芳對陣外,又加入旺旺集團與財政部。黃春發涉嫌逃漏稅於此時被判決確定,格外引人注意。
黃春發逃漏稅的案件,還牽涉到他的配偶成偉莉,以及家族成員黃春照、李正媛、黃春福、陸美芳等人,其中黃春發須補稅及罰款的部分為二.五億元。
財政部估計,若依正常方式,黃春發及其家族成員原本應繳納的稅額約七億元,但透過股權交易,黃春發家族只繳了七十八萬元的證交稅,兩者相差一千倍,避稅的效果非常驚人。
這麼巨大的避稅效果,黃春發是怎麼做到的呢? 二○○二年五月十五日 ,美麗華飯店以四十五億元賣一筆土地給國華人壽,美麗華飯店在這筆交易中的獲利,依法免課營利事業所得稅,但是按照稅法規定,若將這筆獲利分配股利給黃春發等大股東,則個人股東就有營利所得,必須課個人綜所稅,最高稅率達四○%。
黃春發及家族,為了規避高額綜所稅,想出利用稅法另一條規定來做租稅規畫,即所得稅法雖規定個人獲配的股利須課稅,但法人領到的股利卻可以免稅(企業轉投資收益免稅),就是這項規定被有心人拿來當作避稅利器
股權轉給新成立投資公司
巧妙金蟬脫殼股利全免稅
黃春發和黃春照、黃春福、黃秀美等人,當時就將名下持有的美麗華飯店共一千萬股,作價成立一家美威投資公司,而當美麗華飯店在○三年七月開股東會決議分配股利,並在除權前,黃春發與家族成員又將名下二○九萬股的美麗華飯店股票,以每股一二○元價格賣給另一家德威投資公司。
經過這番規畫後,避稅的魔術就發威了!美麗華飯店配發股利的對象,由原來的黃春發及家族等自然人,變成法人(美威及德威這兩家投資公司),而按稅法規定,美威及德威兩家公司領取美麗華飯店配發的股利,就屬於可免稅的法人轉投資收益。
有趣的是,五個月後,美威及德威這兩家公司,卻以每股十元的價格,將持有的美麗華飯店股票再回售給黃春發及其家族,於是股票又回到黃春發等人名下。
為避免投資公司配股課稅
同樣的避稅手法再玩一次
另外,由於美威公司獲配美麗華飯店巨額股利,將來美威及德威分配股利給黃春發等個人股東時,黃春發及家族的綜所稅還是跑不掉,於是黃春發及家族就把上述的避稅遊戲再玩一次。
他們以手中持有的美威及德威公司的股票作價,又成立了佳安及麗安兩家投資公司,以承受美威及德威兩家公司分配的股利,這批股利因為也是公司法人領取而免稅,但隨後佳安及麗安兩家公司就辦理清算,將股款退回給黃春發等人,整個避稅流程至此就走完了。
黃春發的辯解是,美麗華飯店分配股利的對象是美威公司,財政部怎能將實際上是美威公司領取的股利,推算為他的股利所得課稅,這違反個人綜所稅須採收付實現原則(即當事人確實有收到所得才可課稅),並認為此項課稅已違反憲法,要求停止審判,聲請大法官會議釋憲,但為最高行政法院拒絕。
行政法院在判決中也點出,黃春發等人先是以每股一二○元的價格出售美麗華飯店股票給投資公司,但幾個月後投資公司又以每股十元的價格把股票賣回給黃春發等人,等於才過了五個月,美麗華飯店的股價就直線下跌了十二倍,顯不合理。
並且,若黃春發及家族未做上述租稅規畫,而直接由美麗華飯店配發股利給個人股東,他們總共可獲配股利約十八億元,要繳的綜所稅約七億元,但透過成立投資公司實施避稅,才繳七十八萬元的證交稅。
最高行政法院指出,黃春發及家族對美麗華飯店、美威、德威、佳安及麗安公司,均有實質控制權,規避稅捐的意圖至為明確,且是明知並蓄意使其發生,因此判決黃春發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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