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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下列何者非屬我國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課稅範圍?
(A)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 (B)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勞務
(C)進口貨物 (D)個人受雇提供之勞務



答:d


第一條 (納稅範圍 )
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本法規定課徵加值型或非加值型之營業稅。

第三條 (銷售貨物銷售勞務之意義 )
將貨物之所有權移轉與他人,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貨物。
提供勞務予他人,或提供貨物與他人使用、收益,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勞務。但執行業務者提供其專業性勞務及個人受僱提供勞務,不包括在內。

第四條 (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之意義 )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係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
一、銷售貨物之交付須移運者,其起運地在中華民國境內。
二、銷售貨物之交付無須移運者,其所在地在中華民國境內。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係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勞務:
一、銷售之勞務係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或使用者。
二、國際運輸事業自中華民國境內載運客、貨出境者。
三、外國保險業自中華民境內保險業承保再保險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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