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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依稅捐稽徵法規定,納稅義務人因天災、事變或遭受重大財產損失,不能於法定期間內繳清稅捐者,得向稅捐稽徵機關作何種申請,最長幾年?
(A)延期或分期繳納,最長2年
(B)延期或分期繳納,最長3年
(C)不須繳納
(D)減半繳納,最長2年
答案:B
第二十六條 (延期或分期繳納)
納稅義務人因天災、事變或遭受重大財產損失,不能於法定期間內繳清稅捐者,得於規定納稅期間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其延期或分期繳納之期間,不得逾三年。
第二十七條 (緩繳逾期之處理)
納稅義務人對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之任何一期應繳稅捐,未如期繳納者,稅捐稽徵機關應於該期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三日內,就未繳清之餘額稅款,發單通知納稅義務人,限十日內一次全部繳清;逾期仍未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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