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基本所得稅額(最低稅負制)還未將境外所得納入課稅標的,惟有錢人已經開始未雨綢繆,利用境外公司OBU帳戶,規避利息所得,以降低個人所得稅負擔。
惟國稅局已經注意到這種情形,台灣省北區國稅局即表示,個人借用境外公司OBU帳戶隱匿利息所得,一經查,獲除補徵本稅外,並將處以罰鍰。北區國稅局表示,在進行所得稅申報案查核時,針對結購外匯的A君進行查核。
經調閱其銀行往來資料,發現A君結購鉅額外匯,並匯入境外甲公司帳戶;經進一步查核該筆資金流向,發現該筆外匯於匯入當日,就轉作美元定存,且甲公司於該筆定存到期時,將該筆定存利息匯回A君帳戶。
A君承認當時聽從銀行理財專員建議,於境外成立公司並利用公司名義開立OBU帳戶,以規避大額利息所得。北區國稅局表示,本案查獲A君利用甲公司逃漏利息所得,除了依法補徵綜合所得稅外,並處以罰鍰。
北區國稅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如果有漏報利息所得等所得等情事,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即可依法免罰。工商時報2007.10.31【楊穆郁/台北報導】
建議
1.近年來,中央銀行會針對結匯金額超過50萬美元者,主動移送國
稅局進行查稅,通常這個標準亦會隨實際狀況調整,本案因把國內
存款轉到OBU視同匯到國外,就適用例行通報機制。
2.通常外匯結匯資料是提供稅捐機關調查國人有無利用資金匯出海
外的行為,若匯款人無法交待資金去向,極易被認為是有規避贈與稅之嫌,也有的是為了分散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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