鴻海集團董事長郭台銘在93年7月申報轉讓8.6萬張然後在95年再申報5萬股給員工,93年7月最初契約內容是「不特定員工」,而且「保留指定受益人的權益」,原來規劃用「公益信託」名義,只要繳二○%的稅。但當時經媒體披露後,前財政部長林全很生氣,所以發布解釋令重懲。

94年頒布的解釋令,明定不指定特定受益人要視為自益信託課稅,自益信託等於是孳息回到手上,再以市價面額贈送給員工,跟直接贈與的稅賦沒有兩樣;本金自益、孳息他益的他益部分,如果已確定要給某某員工,則有折現的節稅空間。財政部從嚴定義「他益信託」,是擔心有人以他益信託為名,後來卻贈與給自己人而非他人,卻享受他益信託的20%所得稅課稅優惠,而不是以大部分股東來說,大多適用的所得稅最高級距40%。在財政部94年頒布的解釋令下,93年7月的8.6萬張的盈餘分配所得稅負全部歸在委託人郭台銘身上,要繳所得稅四○%,未來要給員工時,還要再繳五○%的贈與稅。

這完全不符合郭董當初信託的規劃,經協調後財政部還是給予輔導期,國稅局輔導信託業者協助郭台銘修改契約,改為受益人為「特定員工」,和「沒有保留指定受益人的權益」,就可以變成為「他益信託」,郭台銘只要繳當時郵局利率為折現值的贈與稅,稅負相當輕。 

以鴻海95年申報信託的例子,例如郭台銘交付5萬張鴻海股票信託時,只要在信託契約上,指定孳息是要配給「考績前100名的員工」,或分紅「所有」員工,受益人就可以成為特定受益人的信託方式,享受節稅的空間。

郭台銘採用「他益信託」要繳多少贈與稅,以95年6月7日收盤價二百元,五萬張市值為一百億元,假如信託期間五年,則只要繳四億多元的贈與稅就好了。將來這些特定人的員工拿到股票之後,只要用面額十元計算所得,稅率六%到四○%,每股只要繳四元的稅就好。而實際上每股得市價仍有200左右的價格,所以員工也是熱於繳所得稅。

但是,若郭台銘在交付信託當時,沒有明確指定是要給誰,在財政部的認定中,這5萬張股票信託等於是「自益信託」,從當年鴻海董事會通過的2元股票股利、3元現金股利來算,光是把這5萬張股票的股票與現金股利送給員工,郭台銘就要付出5.75億元的贈與稅,總計未來五年要付出的贈與稅合計達28.75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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