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病投保可節稅嗎?
小文自從繼承父業以來事業蒸蒸日上,加上最近幾年營建業持續暢旺,資產增加不少,有一天突然來電詢問有關父親病危正在加護病房搶救中,似有生命危險,聽保險人員告知,保險可以將應稅財產變成免稅的保險給付,請小丁儘速投保以免遭課征巨額遺產稅,不知是否為真?小丁果然具有生意人敏銳分析判斷,天下不可能有如此美好的事?
依據稅法相關規定,保險如果有下列幾種狀況,即不再是節稅的方式,而變成補稅的後果。尤其是重病投保,不符合保險給付免稅的立法原意:台北市國稅局曾有案例,被保險人於重病期間投保養老險並躉繳1200萬的保費,過沒多久子女就因保險給保取得與既成相同的利益,被判應列入遺產課稅。另外中區國稅局也曾查獲有個躉繳保費的案例,被保險人於重病期間投保躉繳即期年金險保費2400多萬,並於6個月後死亡,保險公司隨即給付其子女2300多萬元之保險給付,由於所繳的保費2400多萬,比保險給付還多,顯然有避稅之企圖,法院審理時認為重病投保的被保險人於投保後死亡,不屬於┌不可意料或不可抗拒事故┘,不符合保險法及遺產贈與稅法保障家屬立法之原意,判決受領人領取的保險給付無法免稅。因此目前稅捐機關對投保認定為脫法行為,主要有四大關鍵,即為動機、時程、金額及健康狀況,保險目的主要係為保障並避免被保險人(即被繼承人)因不可預料或不可抗力之事故死亡,致其家人失去經濟來源,並非鼓勵一般人利用此一方法逃漏稅負,首先有關投保時程方面並無多少年以上始為合理之規定,仍須以不可知之事故為投保要件,與投保時年齡或繳款方式無關,至於金額方面如保險理賠給付實質上僅為返還已繳保費及其利息,此與保險之目的不合,甚至繳交超額保險費高出死亡日之保單價值者,明顯違反保險精神,最後就健康狀況方面,重病投保雖非保險之禁止規定,但也不是國稅局衡量健康狀況的標準,仍應就被保險人之健康、就醫等情形加以衡量,如對死亡之結果已較常人有顯著較高之預見者,就已屬符合逃稅要件。
小文自從繼承父業以來事業蒸蒸日上,加上最近幾年營建業持續暢旺,資產增加不少,有一天突然來電詢問有關父親病危正在加護病房搶救中,似有生命危險,聽保險人員告知,保險可以將應稅財產變成免稅的保險給付,請小丁儘速投保以免遭課征巨額遺產稅,不知是否為真?小丁果然具有生意人敏銳分析判斷,天下不可能有如此美好的事?
依據稅法相關規定,保險如果有下列幾種狀況,即不再是節稅的方式,而變成補稅的後果。尤其是重病投保,不符合保險給付免稅的立法原意:台北市國稅局曾有案例,被保險人於重病期間投保養老險並躉繳1200萬的保費,過沒多久子女就因保險給保取得與既成相同的利益,被判應列入遺產課稅。另外中區國稅局也曾查獲有個躉繳保費的案例,被保險人於重病期間投保躉繳即期年金險保費2400多萬,並於6個月後死亡,保險公司隨即給付其子女2300多萬元之保險給付,由於所繳的保費2400多萬,比保險給付還多,顯然有避稅之企圖,法院審理時認為重病投保的被保險人於投保後死亡,不屬於┌不可意料或不可抗拒事故┘,不符合保險法及遺產贈與稅法保障家屬立法之原意,判決受領人領取的保險給付無法免稅。因此目前稅捐機關對投保認定為脫法行為,主要有四大關鍵,即為動機、時程、金額及健康狀況,保險目的主要係為保障並避免被保險人(即被繼承人)因不可預料或不可抗力之事故死亡,致其家人失去經濟來源,並非鼓勵一般人利用此一方法逃漏稅負,首先有關投保時程方面並無多少年以上始為合理之規定,仍須以不可知之事故為投保要件,與投保時年齡或繳款方式無關,至於金額方面如保險理賠給付實質上僅為返還已繳保費及其利息,此與保險之目的不合,甚至繳交超額保險費高出死亡日之保單價值者,明顯違反保險精神,最後就健康狀況方面,重病投保雖非保險之禁止規定,但也不是國稅局衡量健康狀況的標準,仍應就被保險人之健康、就醫等情形加以衡量,如對死亡之結果已較常人有顯著較高之預見者,就已屬符合逃稅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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