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年7-9月是台灣地區較易有颱風侵襲之月份,連日來豪雨及聖帕颱風侵襲對台灣地區造成多處災害,造成財產損失納不貲,就稅法規定上有何配套補救措施?可簡述如下:有關所得稅部份,受災戶申請所得稅減免,應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報請管轄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派員勘查,經核定後,得於辦理該年度綜合所得稅或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災害損失。而綜合所得稅災害損失金額的認定,申報損失總金額在15 萬元以下,營利事業所得稅災害損失金額的認定,申報損失總金額在250萬元以下者,得由稽徵機關進行書面審核,免再派員實地勘查。而有關營業稅方面,小規模營業人凡因災害影響無法營業者,則可向管轄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申請減免營業稅,准予扣除其未營業的天數,以實際營業天數查定營業稅。而貨物稅方面有受災的貨物稅廠商,其已稅貨物如受損或消滅致不能出售者,應檢具證明文件,依貨物稅條例第4條及貨物稅稽徵規則有關規定辦理退稅。最後有上述情形之受災戶,應注意於規定的期限內向稅捐稽徵單位申請辦理,以符合程序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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