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進光3362與大立光3008訴訟案
首先,先進光於106年12月7日下午發布新聞稿內容如下:
先進光:與大立光訴訟案,智財院一審終局判決並非全部准許大立光對公司等之請求
2017/12/7 下午 01:2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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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
隔日清晨大立光發布新聞稿如下:可說是各說各話
大立光:智財法院第一審終局判決進一步認定,先進光等共同被告應連帶賠償公司15億餘元
2017/12/8 上午 06:1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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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7日先進光走勢K線圖如下:
106年初先進光股價在30元然而由於有”光”的部分是盤面主流,所以到了第三季漲到近90元,先進光在12/7日一審判決當日跌停。
可以看出在10點半就開始下滑,該公司在收盤前有公布重大消息。有辦法從105年的財報看出這個訴訟相關訊息嗎?
那要你如何看該公司105年財報附註九,重大或有負債的說明,如果你只看財報所說的律師認為賠償金額遠低於大立光請求的金額,那就無法看出這個可能發生的風險,持續隨市場的熱情追高。
但是如果你有看到前面三點可能會有不同的想法
- 大立光要求15.22億元
- 104年中間判決部分侵害大立光著作權
- 侵害營業秘密部分允許部分駁回
這個看起來就有兩個因素是有不同的立場,一、部分會成立的侵害著作權及營業秘密會成立的案子,二、律師認為賠償金遠低於要求,做會計師簽證的依據。
會計師的財報的查核報告因此出具的無保留查核意見。
從會計師簽證105年是無保留意見來看,如果你沒有仔細閱讀附註九的中間文字,抓出其中的重要三點文字,可能面對12/7的跌停以及12/7前的11黑K棒束手無策。
還有該案賠償15億元,而該公司106年股東權益總額僅有13億元。
如果沒有辦法這麼了解一家公司的細節,用兩件事可以保平安。
- 持有個股不要超過10家,能夠分散到20家更好。
- 設停損點,如果你已跌破季線作為停損,77元就已經停損出場。
附註:先進光與大立光新聞稿的內容(資料來源XQ全球贏家)
先進光:與大立光訴訟案,智財院一審終局判決並非全部准許大立光對公司等之請求
2017/12/7 下午 01:2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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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62)先進光-公告本公司訴訟案說明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先進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本公司)等與大立光電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智慧財產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102年度民營訴字第6號
4.事實發生日:106/12/06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大立光前以本公司及其他共同被告涉嫌侵害其著作權及營業秘密為由,向智慧財產法院提起本件民事訴訟,請求法院命被告不得侵害其特定之營業秘密,並請求確認本公司之我國第M438320號及第M438469號新型專利、美國第US20130292499A1號專利、中國第CN202533642U號及第CN202704622U號實用新型專利之專利申請權及專利權為大立光所有,又請求被告應連帶賠償大立光新臺幣(下同)15億2247萬639元。
本件訴訟前業經智慧財產法院於104年10月30日為中間判決(非終局判決),作成部分有利本公司、部分有利大立光之認定。
6.處理過程:本次判決為第一審終局判決,而依智慧財產法院於106年12月6日宣示之終局判決主文內容,智慧財產法院駁回大立光請求確認本公司美國第US20130292499A1號專利、中國第CN202533642U號及第CN202704622U號實用新型專利之專利申請權及專利權為其所有之部分,核屬有利於本公司;另關於大立光請求被告不得侵害其特定營業秘密之部分,智慧財產法院准許
部分請求、駁回部分請求;而關於損害賠償之部分,智慧財產法院則准許大立光之請求。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本件目前僅為第一審訴訟程序,案件尚未定讞,對本公司財務業務尚無立即性之影響,預估影響金額當不逾本次判決主文所示範圍。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依本次判決主文所示,智慧財產法院並非全部准許大立光對本公司及其他共同被告之請求,大立光之部分請求乃遭法院駁回。因法院目前僅宣示判決主文,本公司尚未收受判決書,無從知悉法院作成本次判決所憑之依據及理由,本公司尚無從具體回應各項判決理由,就本次判決駁回大立光請求部分,本公司固然深感欣慰,惟就法院准許大立光請求部分,本公司甚感詫異,完全無法信服此部分之認定,蓋本公司於本件訴訟之審理過程中,實已提出眾多足以駁斥大立光所提主張之證據及說明,可證明大立光之請求絕無理由,例如:大立光所主張之特定營業秘密,乃一般週知或業界習知之技術,該等技術不具秘密性,大立光自不得主張對該等技術享有營業秘密;再者,我國第M438320號新型專利,已經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認定不具進步性;此外,大立光前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主張其為我國第M438469號新型專利之專利申請權人,但經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審查後,認為不足認定大立光為專利申請權人;尤其,大立光用以證明其受有損害之證據,均有明顯重大之錯誤及瑕疵,業經專業會計師到庭明確指摘大立光之計算方式確屬浮濫,況大立光前對本公司聲請假扣押時,其當時亦主張其受有15億餘元之損害云云,但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業以102年度事聲字第172號裁定駁回大立光此部分之主張,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認定大立光根本不能就其主張受有15億餘元損害之情節,依法盡到低度之釋明責任,且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此一見解,受到智慧財產法院及最高法院所維持而告確定,準此,大立光聲稱其受有15億餘元之損害云云,毫無依據,大立光在本件訴訟更未依法盡到高度之證明責任,本件智慧財產法院竟遽予採納大立光誇大不實之主張,顯與另案確定裁定之認定牴觸,又與事實有違,誠難甘服。
是以,待本公司收受本次判決書後,本公司必當詳究判決書內容,並就不利本公司之部分,委任律師依法提起上訴,積極為本公司進行訴訟攻防,俾維護本公司之權益。
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大立光:智財法院第一審終局判決進一步認定,先進光等共同被告應連帶賠償公司15億餘元
2017/12/8 上午 06:1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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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8)大立光本公司對先進光等被告智財法院民事訴訟一審判決進行說明
1.事實發生日:106/12/07
2.公司名稱:大立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傳播媒體名稱:經濟日報等媒體
6.報導內容:先進光、大立光侵權官司判決
7.發生緣由:本公司營業秘密疑似遭本公司離職員工與同業先進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共謀不法竊取、使用、甚至將竊得之技術申請專利獲准乙案,本公司先前除分別於101、102年間提出刑事告訴及民事保全請求外,亦於智財法院提起本件民事訴訟(案號:102年度民營訴字第6號)。
刑事案件經台中地檢署於104年間偵結,檢察官認為涉案人員(包含先進光公司在內)均有涉及不法,因而提起公訴,目前係由台中地方法院(案號:104年度智易字第45號)審理中。
至於本件民事訴訟,智財法院104年10月30日以中間判決肯認本公司之技術確屬應受保護之營業秘密,並非各界周知之一般技術,且亦確認先進光公司等確有侵害竊取本公司營業秘密,並持本公司技術申請專利;嗣於106年12月6日以第一審終局判決進一步認定:先進光等共同被告應連帶賠償本公司新台幣15億餘元。
本案民事訴訟一審程序歷經四年之審理,由雙方各自提出攻防並充分辯論,亦曾由兩造各自委任之會計專業人員到庭陳述說明,最後由法院依證據資料及調查證據之結果,作成一審終局判決。
8.因應措施:本公司為本件原告,屬本案勝訴之一方,於財務及業務方面,均不致因本案而有重大影響。
9.其他應敘明事項:本公司感謝智慧財產法院歷時四年審理所為之公正判決,並藉此再次重申:本公司作為一專業光學鏡頭設計及製造商,長期致力於光學鏡頭之創新與研發,30餘年來日積月累的自主開發技術,是本公司立足於產業的優勢,對於智慧財產權(Intellectual Property)的投入更是不遺餘力,本公司全體同仁暨股東所共享之研發結晶及成果,絕不容許其他業者不法竊取侵犯。為彰顯對智慧財產權之尊重及堅持捍衛本公司重要資產之信念,本公司勢將採取一切必要手段,捍衛本公司苦心研發累積之智慧財產及研發成果,冀能有效嚴懲不法,保護產業創新的果實,進而維繫產業國際競爭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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