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家數代在士林務農,林大大的父親於20年前留下一大筆田地給他,後來陸續台北士林都改為住宅區,於是林大大也就與建商合建的很多房子,目前在林大大名下的房子就有20幾間。
早期林大大租房子給房客,都擺明了不可扣繳,否則拒租。但是後來稽徵機關由於全國土地總歸戶,及戶政電腦化。林大大陸續幾年都被設算租金所得課稅,也就允許這些。後來因為房租可以列報扣除額,連銘傳大學的學生與文化大學的學生都要報租金支出了。
租稅的稽徵技術的提高,以及造福納稅義務人的租金列舉扣除額規定,造成了林大大的惡夢連連,終於他已經連續5年的綜合所得稅的邊際稅率達到40%,他決定要想辦法降低他的所得稅。
林大大的堂兄是留美的碩士,同樣也有很多祖產的房子在士林出租,租金收入不會比他少,可是他每年的稅好像繳得很少。他就想要了解他的堂兄是如何節稅的。
結果他發現,他的堂兄有個怪癖,就是每次回台不到半年,就好像做了什麼壞事的,急忙要趕快離境。
林大大百思不得其解,終於有次在送其堂兄坐飛機時,向其請教。於是他豁然開朗,第二天也開始申請移民,立志做華僑。
林大大的堂兄是因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其綜合所得稅的課徵方式是就源扣繳,而不是結算申報。已房租收入為例,就源扣繳就是只要扣繳20%就不用再繳綜合所得稅了,也不用再每年的五月底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林大大因為擁有我國的國籍,而且設籍在士林,所以是「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其綜合所得稅的課徵方式是結算申報,已經連續五年申報的邊際稅率為40%。
所以林大大決定要變成「華僑」,立志成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依照稅法的規定是除了免稅所得外,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的個人,都是綜合所得稅的納稅義務人。一般而言,綜合所得稅的納稅義務人可以分為兩類,第一種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簡稱居住者,是以結算申報的方式辦理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另外一種為非居住者,是已就源扣繳方式繳交其綜合所得稅。

由於報繳綜合所得稅的方式不同,就必須對居住者與非居住者有所了解,居住者一般是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通常是設有戶籍,所以只要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而且有經常居住之意思,就是居住者(不管一年有無在中回民國境內居留183天以上)。如果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而一課稅年度(1月1日到12月31日)內在中華民果境內居留合計超過183天者,也屬於居住者。

所以林大大必須取得國外的居留權,而且在台灣沒有戶籍,同時一年在台灣也不能夠待到183天,才是屬於非居住者,採用20%的稅率繳交租賃所得,而不是原來採用40%的稅率結算申報報繳所得稅。

分析
依照所得稅法第2條的規定:「凡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之個人,應就其中華民國來源之所得,依本法規定,課徵綜合所得稅。
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而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者,除本法另有規定
外,其應納稅額,分別就源扣繳。」
所以如果林大大的邊際稅率低於扣繳的稅率,那就選擇成為居住者。如果邊際稅率遠高於扣繳稅率,就可以選擇成為非居住者,也就是華僑或台僑。

依照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3條的規定:
納稅義務人如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業場所之營利事業,按下列規定扣繳:
一、股利所得及營利所得扣取百分之三十。但依華僑回國投資條例或外國人投資條例申請投資經核准者,扣取百分之二十。
二、薪資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二十。
三、佣金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二十。
四、利息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二十。但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及不動產證
券化條例規定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分配之利息,按分配額
扣取百分之六。
五、租金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二十。
六、權利金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二十。
七、競技競賽機會中獎獎金或給與按給付全額扣取百分之二十。但政府舉
辦之獎券中獎獎金,每聯(組、注)獎額不超過新臺幣二千元者得免
予扣繳。
八、執行業務者之報酬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二十。
九、退職所得按給付額減除定額免稅後之餘額扣取百分之二十。

由於林大大的主要所得是租賃所得,而且是士林的大地主,所以他決定選擇移民,然後以華僑的身分,享受用扣繳的權利,但是如果房客不是扣繳義務人(公司行號),例如是租給學生,這個部分就必須自己申報綜合所得稅了。

請問:
一、 為何投資國內的股票必須申請華僑回國投資條例或外國人投資條例申請投資核准?
二、 要成為非居住者,必須要符合哪些條件?
三、 謂什麼很多大老闆,都是非居住者?
四、 非居住者租金的稅率20%,本國的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為25%,設否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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