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載台中市一名牙醫病故,留下三百多萬元遺產,牙醫的太太代三名未成年子女聲請拋棄繼承;讀高中的兒子出庭時還說,父親自小教育他們要靠自己打拚,三姊弟都同意由媽媽一人繼承。不過,法官認為牙醫太太的出發點並非為子女的利益,駁回聲請。
案例是這樣的,一對牙醫夫婦在台中市執業多年,丈夫死亡後,留有不動產,市價約四百多萬元,扣除銀行房貸尚有三百多萬元;太太在丈夫死後,代三個未成年子女台中地院聲請拋棄繼承。法官指出,民法規定未成年子女因繼承取得的財產為特有財產,父母非為子女利益不得處分;因此這名母親為三名未成年子女聲請拋棄繼承,客觀來說,不利於未成年子女,所以駁回聲請。
分析
雖然本案繼承人間並沒有遺產之糾紛,卻因為當初只是考慮若由母親一人繼承,將來房子要賣比較好處理,如今除了被法官駁回拋棄繼承之聲請外,還上了報,其實本案女牙醫(母親)根本不需以拋棄繼承方式辦理,一樣可達到所謂教育小孩凡事都是「靠自己打拼」的目的。一般而言,遺產繼承分為繼承、限定繼承及拋棄繼承,當遺產稅案件是屬於要繳稅的個案時,採繼承中之分割繼承較拋棄繼承為好,因為此時繼承人可享有定額的遺產扣除額扣除,可因之而降低遺產稅繳稅金額,反之若採拋棄繼承方式,則拋棄者並無免稅扣除額可用。但是何謂分割繼承呢?也就是說由繼承人間協議以比例分配來共同繼承ㄧ不可分割的遺產,如不動產,亦即針對被繼承人死亡後其所遺留下來的遺產由繼承人取得,各繼承人在未分割遺產前,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日後再根據協議內容進行遺產分割。另依據民法第1164條的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全體繼承人訂有禁止分割遺產的契約外,各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而分割遺產的方法,係由全體繼承人自行協議訂之,法律並無限制,但被繼承人所立的遺囑定有分割遺產的方法,或託他人代定者,從其所定。也就是說遺產的分割係由繼承人間自行協議,而其分割的方法或經協議其中部分繼承人取得較多的遺產者,民法並未予限制。因此,繼承人因分割而取得遺產的多寡,無須與應繼分相比較,從而亦不發生繼承人間相互為贈與的問題。是以財政部於民國67.8.8台財稅第三五三一一號函解釋,繼承人於繳清遺產稅後,持憑遺產稅繳清證明書辦理遺產繼承的分割登記時,不論繼承人間如何分割遺產,均不課徵贈與稅。
但分割繼承繼承人間必須簽定遺產分割協議書,其協議書尚須就不動產價值千分之一貼印花稅,其主要問題在於全體繼承人對遺產分配內容須有共識;反之當遺產為免稅案件時,則採拋棄繼承方式較分割繼承為佳,為什麼呢?因為將來可免去須取得全體繼承人簽立一致的同意書,以避免有歧見產生,造成無法分割遺產之窘境,本案若遺產僅為三百多萬元之不動產,應屬免課遺產稅案件,同時其子女對拋棄繼承暨無意見,對遺產內容處分亦有共識,因此辦理分割繼承應屬較佳選擇,如此就不用大費周章申請拋棄繼承而惹來是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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