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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評估台灣50指數的合理水準,可以由其成份股的每股盈餘計算其加權每股盈餘,再乘以適當的本益比就可以了。
我們可以由番薯騰的基金持股資料,每年3、6、9、12月都會公佈每檔基金的所有持股明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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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2月31日收盤的股價指數為8506點,有些人認為這個指數相對於9800是屬於低的水準,有些人認為連續5年的多頭,目前是屬相對高的水準。到底目前指數是屬相對高還數相對低的水準,如何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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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年1月開始降息,當時FED利率為6.5%,一直降到隔年02年1月的1.75%才第一次停穩,S&P500指數由1366跌到1148跌了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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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年4月CPI(消費者物價指數)成長率由3.5%降到5月的2.8%,FED仍升息由2.75%升到3%。07年12月的CPI為4.1,遠高於20年平均數2.6%,而且連續兩個月高於4%,FED卻於08年1月大幅降息3碼到3.5%,為20年來第二大降幅。目前的CPI為20年來的高水準,FED卻視若無睹,大幅降息。難道停滯性通膨不會在發生嗎?這是兩害取其輕的決澤。

過去的40年,曾經發生過兩次停滯性通膨,分別發生在兩次石油危機時,主要的原因是戰爭或政治事件,而不是經濟因素。經濟因素的影響是當失業率高時(景氣趨緩),影響能源及貴金屬的消費,原料會隨之漲幅趨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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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候選人近期提出遺產稅降到十%的主張,引發多方討論,在台灣遺贈稅向來都不是主要稅源,因為富者課不到,貧者碰不到,但其實對於有高所得者而言,財產過多往往也伴隨而來諸多困擾,所謂的先給怕不孝、後給怕糾紛,有錢人煩惱多。
據報載北市天母地區,有一位臥病在床的老先生,身邊還有上億元存款,四個各自成家的子女,每天晨昏定省,都會來探望老先生,而且,爭著要接老人家去住。每次旁人稱讚這些子女真孝順,老先生真好命時,老先生都會感嘆說,這些孩子是看在新台幣的分上,真心捧在手心的,不是爸爸、而是存摺。這也是為什麼,有些富豪人家生前只分配一部分財產給子女,大筆財富的分配,一切等到身後再說,不過,給得晚、又怕糾紛不斷。富人生前沒有做好分配、身後遺囑如果不是很清楚,或老人家匆匆撤手而去,後代子孫往往為了爭財產,互不往來、告上法院、怒目相向。 其實財產規劃必須經過長時間構思,絕不是短期可達成,有人為了防止兒女不孝,不願意太早將財產過戶到子女名下,卻造成死亡時被課大筆遺產稅,也因此遺贈稅規劃時點的拿捏極重要,如何將財富極大化,稅賦極小化,之前筆者已多所說明,各位可回顧一下過往文章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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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系列文章主要在介紹讀者認識財務報告,同時以台灣積體電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台積電)公佈在公開資訊觀測站上95年度的財務報告為例,引導讀者認識財務報告。
由於一家上市公司的財務報告動輒100頁以上,如果沒有經過適當的導讀,可能會茫茫然不知所措,因而本章及下章,就是在介紹讀者認識上市公司的財務報告。
然而,有些項目需要修過中級會計學及高等會計學的讀者,才可以理解其內容。為了顧及到本書主要是寫給財務分析初學者看的,這方面,本書就不深入討論,請讀者有興趣,再去涉獵中及會計學及高等會計學的書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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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媽媽屬於保守的投資族,一年下來 金融機構的存款利息已經超過27萬元,加上其他各項所得來源收入後,在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時已超過40%稅率,每次只要逢繳稅季節就愁眉不展,有一天剛好在路上碰到張小小(是王媽媽一手帶大的),詢問之下才知道目前張小小服務於稅務機關,因此向其請教是否有較好的節稅方法。其實對於適用高所得稅率的人(尤其是像王媽媽之類者)其可用之節稅策略 大致如下:
1.利用短期票券的分離課稅:短期票券的利息所得採20%分離課稅,不併入綜合所得計算。 所以在進行投資時,如利息已超過27萬元的免稅限額,且綜合所得稅率在20% 以上,可考慮購買短期票券。
2.海外投資:目前國外來源的所得仍免稅,投資人可以匯款至國外銀行賺取利息或購買海外基金,則無論賺取差價或分配的收益均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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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載台中市一名牙醫病故,留下三百多萬元遺產,牙醫的太太代三名未成年子女聲請拋棄繼承;讀高中的兒子出庭時還說,父親自小教育他們要靠自己打拚,三姊弟都同意由媽媽一人繼承。不過,法官認為牙醫太太的出發點並非為子女的利益,駁回聲請。
案例是這樣的,一對牙醫夫婦在台中市執業多年,丈夫死亡後,留有不動產,市價約四百多萬元,扣除銀行房貸尚有三百多萬元;太太在丈夫死後,代三個未成年子女台中地院聲請拋棄繼承。法官指出,民法規定未成年子女因繼承取得的財產為特有財產,父母非為子女利益不得處分;因此這名母親為三名未成年子女聲請拋棄繼承,客觀來說,不利於未成年子女,所以駁回聲請。
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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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國稅局如何查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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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載中正大學研究所的何同學,因為從小父親過世,民國88年爺爺也走了,何同學根本不知道自己是繼承人,他才23歲,卻替過世的爺爺背負7千多萬的債務。另一「母債子還」的個案,沈同學年僅15歲,都還沒唸高中,身上卻已經扛著過世母親30多萬的債務,平常學費得靠他的阿嬤幫人洗碗,但最近阿嬤手受傷,為了獨自撫養三個孫子,忍著痛也要工作,切割不斷的債務,讓這個家庭愁雲慘霧。法繼承編修正草案,包括未成年繼承人,將來可以只靠繼承的有限財產去償還債務,未來父母幫人做保,欠下的債務子女也可以不用償還。
分析:
依民法第1148條規定:「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所謂的「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指的就是「限定繼承」和「拋棄繼承」。「限定繼承」的主張,依民法第1156條第一項規定,必須在「繼承開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法院。」由於「限定繼承」是指有剩有拿,沒剩不管,所以到底被繼承人遺產總額是正數或負數就至關重要,因此在主張限定繼承時,對於被繼承人的遺產其實是要經過一段的清算關係才能完結。同時在主張「限定繼承」時,被繼承人除了要在法定期間內向法院陳明要主張「限定繼承」,另外也必須同時開具遺產清冊給法院,這樣才能進行被繼承人遺產的清算,至於「拋棄繼承」,依民法第1174條第2項要求繼承人「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二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但由於「拋棄繼承」是繼承人放棄所有,因此和「限定繼承」相較,「拋棄繼承」的繼承人只要在法定期間內向法院陳明這樣的主張即可,就無需開具遺產清冊了。同時為免拋棄後才發現仍有許多財產可供繼承,而感到後悔不已,「當不確定是否該拋棄繼承?」的情況發生時,繼承人應可改採所謂「限定繼承」,向法院辦理「限定以因繼承而得的遺產,償還被繼承人的負債」,則當事後發現所繼承的財產根本不足抵償負債時,也是僅以繼承財產為抵償範圍,並不會侵犯繼承人本身的財產。除了前述法律問題外,繼承人在決定繼承遺產後,在申報遺產總額時,就應主張債務的扣除,以節省遺產稅,但繼承人亦應提示有關未償債務的證明文件,一般而言,凡是與金融機構間的債務,不論是房貸或卡債,都易於取得證明;但若是民間借貸,舉證上卻會有較大的困難,尤其是近親間的借貸,更應在資金流程及借貸條件上有十分清楚的交代,以避免被認定為贈與;此外,一般民間債主可能不願曝光,以避免因賺取利息所得惹稅上身,因此繼承人在檢視相關債務時,必須小心謹慎。另外要特別提醒注意的是,主張「限定繼承」和「拋棄繼承」的法定期間計算時點是不一樣的,前者是「繼承開始時起」「三個月內」,後者是「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二個月內」。這有什麼不同呢?由於「繼承開始時」(就是被繼承人死亡的時點)的時間是固定的,因此由此時起算的三個月,在時間上是固定的。而以「知悉其得繼承之時」來起算,那麼主張「拋棄繼承」的法定期間可能會因人而異的。另外如繼承人選擇拋棄繼承,在申報遺產稅時,原本可以享有的扣除額不可再行主張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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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節稅基本上可以從夫妻關係的開始,也就是決定何時結婚?到夫妻關係的持續時間,也就是決定以何者為納稅義務人?到了小孩成人,如何選擇申報單位?如果成為怨偶,有分居時的申報方式,以及離婚時應注意事項?

男女是兩情相悅,共約過一生;還是先上車後補票,奉子女之命成婚;還是生命的意義,在創造宇宙繼起之生命。就理財而言,已婚的夫婦容易成為有錢人;單身貴族,容易成為敗(buy)家女(子)、月光族;單親家庭,多在貧窮線上下掙扎。一般的卡奴也都是以單身貴族或單親家庭為多,這是因為已婚的夫妻,大部分都是雙薪家庭,彼此之間有個承諾,花費與開銷也比較有所節制,同時尚有餘錢投資,達到錢滾錢的效果。所以單就理財的立場而言,是鼓勵結婚,不鼓勵單身,也不鼓勵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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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據報載,曾以私釀米酒聞名北台灣的「米酒大亨」吳君,數年前米酒酒價大漲時兩度被查獲,涉入私釀米酒案被法辦。
吳君遭查獲後,因擔心被科以鉅額罰鍰,同年就跟妻子辦理離婚,並於離婚前把存款、透天厝與一棟別墅,過戶給妻子,以主張名下並無財產可供執行,且因已離婚,原有之親屬關係,將隨法律行為變動而消失,亦不得對其妻主張係脫產行為,其後妻子不久又過戶給兒子沒想到,現在妻兒拒絕把財產還給他,如今吳君生活陷入困境,為謀生活不得不經營清潔社,有時還得自己刷承包的客戶公司馬桶。吳君心有不甘,憤而到自己原先的房子砸毀家具,卻被兒子提起告訴,地檢署依恐嚇與毀損罪將他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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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基本所得稅額(最低稅負制)還未將境外所得納入課稅標的,惟有錢人已經開始未雨綢繆,利用境外公司OBU帳戶,規避利息所得,以降低個人所得稅負擔。
惟國稅局已經注意到這種情形,台灣省北區國稅局即表示,個人借用境外公司OBU帳戶隱匿利息所得,一經查,獲除補徵本稅外,並將處以罰鍰。北區國稅局表示,在進行所得稅申報案查核時,針對結購外匯的A君進行查核。
經調閱其銀行往來資料,發現A君結購鉅額外匯,並匯入境外甲公司帳戶;經進一步查核該筆資金流向,發現該筆外匯於匯入當日,就轉作美元定存,且甲公司於該筆定存到期時,將該筆定存利息匯回A君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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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前言
個人綜合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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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屆財務報表分析基礎與實作班 10/26(五)、10/27(六)上午9:30 ~下午4:30(課程內容含finance168著財務報表分析與管理定價600元一本)

適合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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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曾說明設立OBU的各項優點,其中關於使境外資金調度更便利且自由,是大部份存戶所最關心的事,因此,接下來的問題是OBU帳戶會不會有遭稅務機關查帳的可能,對存戶而言,能否絕對會做到保護往來客戶隱私。
對此金管會官員曾表示,OBU是境外營業單位,開戶的都是國外法人、自然人,台灣要做為國際資產管理中心、金融中心,對客戶的權益必須要有一定的保障。另外根據銀行法48條規定,銀行對於客戶的存款、放款或匯款等有關資料,除其他法律或中央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外,應保守秘密。不過依行政院發怖的第2819次院會中,針對有關審查金融犯罪的法案時,特別要求財政部積極完成建立「資金進出系統與賦稅資訊系統」,有效掌握跨境資金移動,其主要目的,是要防範企業或個人惡意債留台灣,至於查稅則是附帶的目的,目前,財政部與央行已完成系統建置,初步鎖定在個人單月結匯金額超過50萬美元以上,企業單月匯出達金額100美元以上,將列為央行通報財政部的對象,不過這個標準也年年不同,央行亦曾經針對個人單次匯款到國外30萬美元,每年累計達100萬美元以上案件,亦主動把資料送交稅捐單位查帳,除此之外,也有意不再只按結匯金額做為唯一依據而進行通報。同時依過去查核結果顯示,其中10件約有3件有涉及贈與,而須補課贈與稅情事,至於央行是否會針對OBU客戶資料,或是將涉及逃漏稅的個案送交財政部查帳,過去曾有一案例發生,那就是知名服裝設計師溫慶珠的案子,因其利用居住國外姊姊名義在銀行開立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帳戶一案,國稅局即主動查帳,並指出,當時是因金額過大,經中央銀行通報後,才進一步調查。由於把錢存到OBU視同匯到國外,原就有例行性的通報查核機制,確保資金流動沒有問題。稅捐機關依法本來就有權去OBU查客戶資料。
不過,為了避免稅務機關查稅會嚇跑OBU的客戶,金管會也曾發布函令,指出稅務機關到OBU查稅前,必須先經過金管會同意。所以可知並不能保證查稅不會查到OBU帳戶。也就是說,任何稅務機關,要向銀行OBU調閱資料前,僅必須先發函給財政部,再由財政部轉給金管會,由金管會檢視其必要性准駁否。 因此要利用境外公司及OBU帳戶進行各項投資與規劃活動者,仍須將稅務風險加以考量,因為外匯結匯資料是央行主要掌握個人及企業資金流動最基本資料,亦是提供稅務機關,調查國人有無利用資金匯出規避稅負或分散所得行為之依據,另外對於查核案件則採雙向查核方式進行,除先瞭解匯款人有無能力巨額結匯外(資金來源),並進一步了解資金去向,有無逃漏稅嫌疑,所以OBU帳戶資訊也可能全都露,緣此,許多在國內銀行開立OBU帳戶的客戶,可考慮將帳戶逐步轉移至國外銀行海外分行或國內銀行海外分行,以降低查稅陰影,過去曾有國內某銀行香港分行人員透露,曾接獲台灣地方法院來函要求提供台商客戶OBU帳戶資料,不過該行基於香港隱私權條例及金融機關對提供資訊須取得企業主同意為由,予以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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鴻海集團董事長郭台銘在93年7月申報轉讓8.6萬張然後在95年再申報5萬股給員工,93年7月最初契約內容是「不特定員工」,而且「保留指定受益人的權益」,原來規劃用「公益信託」名義,只要繳二○%的稅。但當時經媒體披露後,前財政部長林全很生氣,所以發布解釋令重懲。

94年頒布的解釋令,明定不指定特定受益人要視為自益信託課稅,自益信託等於是孳息回到手上,再以市價面額贈送給員工,跟直接贈與的稅賦沒有兩樣;本金自益、孳息他益的他益部分,如果已確定要給某某員工,則有折現的節稅空間。財政部從嚴定義「他益信託」,是擔心有人以他益信託為名,後來卻贈與給自己人而非他人,卻享受他益信託的20%所得稅課稅優惠,而不是以大部分股東來說,大多適用的所得稅最高級距40%。在財政部94年頒布的解釋令下,93年7月的8.6萬張的盈餘分配所得稅負全部歸在委託人郭台銘身上,要繳所得稅四○%,未來要給員工時,還要再繳五○%的贈與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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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隔離的效果:為了避免辛苦累積的財產,因為做生意的失敗,而影響家人的生活型態,或者散盡家產。信託就是可以提供這方面的保障,也就是可以欠債而不用賠,因為大股東即便在信託期間生意失敗,債權人不能對已信託的財產強制執行,讓大股東留下基本的生存食糧,以期改日東山再起的機會。根據信託法§12:「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但基於信託前存在於該財產之權利、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生之權利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又信託法§13規定「屬於信託財產之債權與不屬於該信託財產之債務不得互相抵銷。」 
所以,例如律師、會計師、或者是內部人(上市櫃公司的董監事、經理人、持股10%以上之股東),可能面對投資者的訴訟,要負起連帶保證責任,為了保住目前所有的,都可以在累積資產到了一個段落後,將部份(或一半)的資產信託。當然如果你想中年創業,可是又不想畢生積蓄毀於一旦,信託是一個很好的方法。
2. 控制權的保持,上市公司的董監事,如果因為股權信託移轉而喪失董監事資格,那就是不見其利,先見其害。郭台銘及施崇棠等經營者絕對不會為了信託而喪失經營權。這時候就必須要介紹,不保留運用決定權與保留運用決定權信託的差異。依信託業法和施行細則相關規定,委託人把財產交付信託,可以採取兩種方式。一是採保留運用決定權,由委託人指示如何運用。一是不具有運用決定權,全權交由信託業者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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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市及境外金融商品投資是高所得者主要獲利來源,中央銀行日前公布第二季國際收支,國人第二季匯出海外投資證券金額達172.1億美元,折合新台幣約5,676億元,是歷年單季最高。合計上半年國人海外投資淨流出281.67億美元,即今(96)年已有逼近新台幣兆元的國內資金外流,各項新台幣理財工具難獲青睞。而目前個人出售海外股票基金的交易所得、投資海外債券基金取得的利息所得,屬於境外所得都免納綜合所得稅。
但自98年1月1日起將納入最低稅負制中個人基本所得額計算基本稅額。將對海外投資免稅之誘因形成一道障礙。對個人海外投資而言如何有效節稅將是一熱門課題,以往企業對外投資熱門的節稅工具之一--境外公司的租稅規劃方法,似乎是值得提供為個人海外投資參考運用模式,將可把個人未來境外須課的所得,轉變為免稅所得的功能。首先透過個人名義對外投資設立一家境外公司,並由境外公司開立OBU帳戶後,再由境外公司投資到各項金融產品上,因為倘若個人將手中的資金,存在國內銀行或經由國內進行海外投資,產生的利息及股利均須課稅,但如以投資海外名義,將資金匯至境外公司的OBU 帳戶,除所產生的利息,列為境外公司的獲利,將來境外公司投資獲利時,獲利會先歸入境外公司,再取決於境外公司是否有分配股利的動作,倘若不分配股利,台灣的個人就沒有境外所得,利用此種延緩分配方式,降低就屬於個人的綜合所得稅,由於所得稅法對個人是採收付實現主義,亦即是以實際收現為準,雖然目前財政部也注意到這一點不過將個人資金由境內變成境外,以目前稅法規定而言仍可以達到不錯的免稅效果,不過為因應個人海外金融商品投資即將納入課稅範圍,最好的節稅方式還是於97年12月31日前將海外基金等商品先行贖回,讓獲利實現,以不列入稅基方式為最佳節稅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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鴻海集團董事長郭台銘、遠東集團董事長徐旭東、華南金控董事長林明成、華碩集團的施崇棠等。其中最著名的就是鴻海集團董事長郭台銘在93年7月申報轉讓8.6萬張然後在95年再申報5萬股給員工,以及在93年申報4萬張給其子女。鴻海的部分,第一次 93年7月申報轉讓8.6萬張全數發給績效好的員工。94年分配2元股票股利2.5元現金股利。8.6萬張可配1.6萬張股票。第二次在95年又申報5萬張全數發給員工,兩次合計加起來已經13萬張,95年配發2元股票股利,總共有2.6萬張股票供員工分紅,以收盤價200元來看,總共員工分紅市值達52億元。郭台銘前華碩三位大股東董事長施崇棠、副董事長童子賢及副總經理徐世昌也於95年8月公告,提供市值約21億元的2.6萬張華碩股票信託,信託孳息將供員工分紅。這是繼鴻海董事長郭台銘後,另一家大型電子業大股東自掏腰包贊助員工分紅的案例。
華碩的部分95年配發1元股票股利及1元現金股利,以施崇棠等三人信託供員工分紅的2.61萬張華碩股票計算今年孳息,約可獲得2,616張華碩股票,以當時每股收盤價80元換算,市值約2億元,另外加上2,000多萬元的現金股利。
這些信託都是採取本金自益孳息他益的信託方式進行,也就是說,五年後這些母股仍然歸屬老闆,但是這五年間的股票股利及現金股利都是屬於員工的。基本上員工分紅費用化於97年起實施,透過大老闆的信託分紅,公司的稅後盈餘不會影響每股盈餘,可以說是老闆、員工、股東三贏的局面。(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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