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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稅負制擬在民國98年將個人海外所得納入課稅,財政部已發函給央行,要求央行提供國人匯出資金投資外歸戶資料,作為參考。
央行並已通知國内各信託、投信、證券和保險業者提供個別投資人結匯資料,以利財政部未來可完全掌握國人海外資產狀況,針對海外所得課稅。另外財政部也將積極簽署租稅協定,和央行聯手建置完整的海外所得課稅資料庫。目前已有16國與我簽署雙邊互免所得稅。因此財金主管機關掌握個人匯出細項後,央行未來可能會同財政部完成結匯建檔歸戶,針對每年匯出投資一定金額以上的大戶「查稅」,以抑制資金外移,達到控管資金進出的目的。
目前個人每年自由結匯累計金額是500萬美元,法人則是5,000萬美元,超出部分可再向央行專案申請結匯。不論是辦理匯款或是開立外幣存款戶,都會列入個人結匯額度,換句話說,只要到銀行結匯,央行統統可以掌握。再則建置結匯資料建檔歸戶系統,主要是從源頭,也就是銷售海外商品的業者,獲知海外投資詳細金額,以建立個人結匯資料建檔總歸戶制,未來投資海外金額將「全都露」。 不過,如果是透過投信指定用途信託資金投資海外基金,或向保險公司購買投資型保單,是由投信業者或保險業者至銀行結匯後匯出,列入業者的結匯額度,央行只能掌握投信和保險業匯出資金,沒有個別投資人匯出的細項,就節稅活動而言仍有可資規劃的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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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額保單節稅應注意事項

保險一直是有錢人認為是節稅的有用方式,因為保險可以將應稅財產變成免稅的保險給付,但是如果有下列幾種狀況,保險可能不再是節稅的方式,而變成補稅的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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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額保單節稅應注意事項

保險一直是有錢人認為是節稅的有用方式,因為保險可以將應稅財產變成免稅的保險給付,但是如果有下列幾種狀況,保險可能不再是節稅的方式,而變成補稅的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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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處分不易的公共設施保留地抵遺產稅,已成為有心人規避遺產稅的最好工具。
根據統計,全國累計以土地抵繳遺產稅的金額已超過1,000億元,其中大多數都是公設地。有大戶更靠公設地抵繳遺產稅,使上億元的稅負化為零。
拿公設地抵繳遺產稅,形同是拿「折價券」。假設以100萬元買公告現值1,000萬元的公設地,則不但遺產中少了100萬元現金,1,000萬元的公設地還可免課遺產稅;並可以拿該筆公設地來抵繳遺產稅。等於「以小換大」,也把應稅財產變成免稅財產。 最主要的原因,就是公設地的公告現值遠高於市價,所以產生節稅空間。就算要花公設地五成的價格才能取得這塊地,但卻可以100%拿來抵繳遺產稅,納稅人還是賺到另外五成的節稅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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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分紅配股於可處分日次日之「時價」如何認定?
(1) 上市或上櫃股票:其時價依股票可處分日次日之收盤價認定,股票可處分日次日無交易價格者,以可處分日次日以後第一個有交易價格之日,該日收盤價認定之。
(2) 興櫃股票:其時價依股票可處分日次日,該股票之成交均價認定,股票可處分日次日無交易價格者,以可處分日次日以後第一個有交易價格之日,該日成交均價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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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分紅配股於可處分日次日之「時價」如何認定?
(1) 上市或上櫃股票:其時價依股票可處分日次日之收盤價認定,股票可處分日次日無交易價格者,以可處分日次日以後第一個有交易價格之日,該日收盤價認定之。
(2) 興櫃股票:其時價依股票可處分日次日,該股票之成交均價認定,股票可處分日次日無交易價格者,以可處分日次日以後第一個有交易價格之日,該日成交均價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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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年有價證券交易為損失者,可不可以在以後年度申報最低稅負時申請扣除?
可以。95年1月1日以後發生之有價證券交易損失,可以於發生年度之次年度起3年內,於申報最低稅負時,自有價證券交易所得中扣除。但以該交易所得及據以扣除之交易損失均係按實際成交價格及原始取得成本計算,並經稽徵機關核實認定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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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年有價證券交易為損失者,可不可以在以後年度申報最低稅負時申請扣除?
可以。95年1月1日以後發生之有價證券交易損失,可以於發生年度之次年度起3年內,於申報最低稅負時,自有價證券交易所得中扣除。但以該交易所得及據以扣除之交易損失均係按實際成交價格及原始取得成本計算,並經稽徵機關核實認定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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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股票之成本如何決定?
(1) 因購買而取得者,以成交價格為準。
(2) 因發放股票股利而取得者,以股票面額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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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股票之成本如何決定?
(1) 因購買而取得者,以成交價格為準。
(2) 因發放股票股利而取得者,以股票面額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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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時屬未上市、未上櫃及非屬興櫃公司之股票,於出售時已屬上市、上櫃或興櫃公司股票,其交易所得是否需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
不需要。證券交易所得應否計入基本所得額,係以出售時之股票性質作判斷,出售時屬於未上市、未上櫃及非屬興櫃公司之股票,才須將交易所得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至於取得時為何種性質之股票,在所不問。
所以在未上市市場出售股票是不智之舉,一定要等到興櫃後才出售。可以免最低稅負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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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時屬未上市、未上櫃及非屬興櫃公司之股票,於出售時已屬上市、上櫃或興櫃公司股票,其交易所得是否需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
不需要。證券交易所得應否計入基本所得額,係以出售時之股票性質作判斷,出售時屬於未上市、未上櫃及非屬興櫃公司之股票,才須將交易所得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至於取得時為何種性質之股票,在所不問。
所以在未上市市場出售股票是不智之舉,一定要等到興櫃後才出售。可以免最低稅負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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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有價證券之交易所得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
(1) 自95年1月1日起,個人出售未上市、未上櫃及非屬興櫃公司之股票,或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受益憑證,應將其交易所得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
(2) 上市、上櫃及興櫃公司股票,與公開募集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之交易所得,均無須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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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的保險給付範圍?
(1) 必須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的保險給付,只有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給付。
(2) 受益人與要保人為同一人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給付,無須計入基本所得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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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的保險給付範圍?
(1) 必須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的保險給付,只有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給付。
(2) 受益人與要保人為同一人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給付,無須計入基本所得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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