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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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動產、廠房及設備:係指用於商品或勞務之生產或提供、出租予他人或供管理目的而持有,且預期使用期間超過一個會計年度之有形資產項目。
  不動產、廠房及設備之後續衡量應採成本模式,其會計處理應依國際會計準則第十六號規定辦理。
  不動產、廠房及設備之各項組成若屬重大,應單獨提列折舊。
  不動產、廠房及設備具有不同耐用年限,或以不同方式提供經濟效益,或適用不同折舊方法、折舊率者,應在附註中分別列示重大組成部分之類別。
  (四)投資性不動產:係指為賺取租金或資本增值或兩者兼具,而由所有者或融資租賃之承租人所持有之不動產。
  投資性不動產之後續衡量應採用成本模式,其會計處理應依國際會計準則第四十號規定辦理。


未來投資性不動產之後續衡量應採用成本模式可能改為可採成本模式或公允價值模式

依照目前折現率2.125%也就是租金的47倍,年租金20萬的房子公允價值約940萬元

不動產評價可採公允價值 上市櫃增值利益逾千億元

http://tw.stock.yahoo.com/news_content/url/d/a/131203/2/459nw.html
2013/12/03 21:54 鉅亨網 記者陳慧琳 台北

金管會今(3)日宣布自明(2014)年起,開放企業持有投資性不動產可採公允價值衡量,預估整體上市櫃公司不動產增值利益將超過千億元,其中,光是銀行增值利益就將近半數、多達460億元。

金管會表示,我國自2013年起正式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IFRSs),考量IFRSs實施已近1年,企業均如期申報IFRSs財務報告,為與國際接軌,開放企業持有投資性不動產續後衡量可採公允價值模式,以回歸公報規定,由企業自行評估及選擇會計政策,預計從明年會計年度起實施。

有關公允價值的估價方法,金管會表示,除未開發的土地採土地開發分析法外,其餘投資性不動產的公允價值應採收益法衡量。

有關估價的參數部分,金管會指出,現金流量的估算須考量當地租金行情且以不逾10年為原則。折現率採一定的基準利率加計風險溢酬,其中,基準利率下限採中華郵政牌告2年期郵政定期儲金小額存款機動利率加3碼,目前為2.125%。
至於估價的方式,原則得採自行估價或委外估價。但金管會強調,若持有投資性不動產單筆金額達實收資本額20%或3億元以上者,須採委外估價。

且為加強財務報告的資訊透明度,規範財報揭露事項除依國際會計準則公報第40號規定辦理外,應增加揭露估價相關資訊,包括租賃契約重要條款、現金流量與折現率等。

金管會也表示,儘管不動產增值明年將列入企業損益表,企業帳面上獲利有望快速膨脹,但這些不動產增值利益將限制盈餘分配。

金管會表示,根據折現率2.125%計算,目前全體上市櫃公司不動產增值超過千億,其中,銀行業達460億元,又以公股銀行較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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