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大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國內第一次有擔保轉換公司債發行及轉換辦法
一、債券名稱
福大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國內第一次有擔保轉換公
司債(以下簡稱「本轉換公司債」)。
二、發行日期
民國 102 年 3 月 28 日(以下簡稱「發行日」)。
三、發行期間
發行期間三年,自民國 102 年 3 月 28 日開始發行,至 105 年 3 月 28 日到
期(以下簡稱「到期日」)。
四、發行總額及每張面額
發行總額為新臺幣參億元整。每張面額為新臺幣壹拾萬元,依票面金額十
足發行。
五、債券票面利率
票面年利率0%。
六、還本付息日期及方式
依本辦法第五條規定本轉換公司債之票面利率為 0%,故無須訂定付息日期
及方式。除本轉換公司債之持有人(以下簡稱「債券持有人」)依本辦法第十
條轉換為本公司普通股或依本辦法第十八條行使賣回權,及本公司依本辦
法第十七條提前收回,或本公司由證券商營業處所買回註銷者外,到期時
按債券面額以現金一次償還。
七、擔保情形
(一)本轉換公司債委託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保證銀行」)
擔任保證人。保證期間自本轉換公司債債款收足日起至本轉換公司債本
息完全清償之日止。保證範圍為本轉換公司債未清償本金加計應付利息
補償金等從屬於主債務之負債。
(二)債券持有人(或受託人)如擬就本轉換公司債向保證銀行請求付款,保證
銀行應於接獲受託人書面請求翌日起算十四個銀行營業日內,於保證範
圍內履行保證責任償還本息。
(三)在保證期間,本公司若發生未能按期償付本息,或違反與受託人簽訂之
受託契約,或違反與保證銀行簽訂之委任保證發行公司債契約,或違反
主管機關核定事項,足以影響債券持有人權益時,本轉換公司債即視為
全部到期。
八、轉換標的
本公司普通股股票,並以發行新股之方式履行轉換義務。換發之新股以帳簿
劃撥交付,不印製實體方式為之。- 178 -
九、轉換期間
債券持有人得於本轉換公司債發行後屆滿一個月之翌日(民國102年4月29
日)起,至到期日前十日(民國 105年 3 月 18 日)止,除依法暫停過戶期間及
自本公司無償配股停止過戶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日或現金增資認股停止
過戶日前十五個營業日起,至權利分派基準日止,辦理減資之減資基準日
起至減資換發股票開始交易日前一日止,不得請求轉換外,得隨時向本公
司請求依本辦法之規定,將所持有之本轉換公司債依面額及請求轉換當時
之轉換價格,轉換為本公司普通股股票,並依本辦法第十條、第十三條、
第十四條規定辦理。
十、請求轉換程序
(一)債券持有人至原交易券商填具「轉換公司債帳簿劃撥轉換/贖回/賣回
申請書」(註明轉換),由原交易券商向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簡稱「集保公司」)提出申請,集保公司於接受申請後,以電子
化方式通知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於通知送達時即生轉換之效力,且不
得申請撤銷,並於送達後五個營業日內完成轉換手續,直接將本公司普
通股股票撥入該債券持有人之集保帳戶。
(二)華僑及外國人申請將所持有之本轉換公司債轉換為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時,一律統由集保公司以帳簿劃撥方式辦理配發。
十一、轉換價格及其調整
(一)轉換價格之訂定
本轉換公司債轉換價格之訂定,以民國 102 年 3 月 20 日為訂定轉換價
格之基準日,以其前一個營業日、三個營業日、五個營業日本公司普通
股收盤價之簡單算術平均數擇一者為基準價格,乘以 110.97%之轉換溢
價率,為計算轉換價格(計算至新臺幣分為止,以下四捨五入)之依據。
基準日前如遇有除權或除息者,其經採樣用以計算轉換價格之收盤價,
應先設算為除權或除息後價格;轉換價格於決定後,實際發行日前,如
遇有除權或除息者,應依本條第(二)項之轉換價格調整公式調整之。本
轉換公司債發行時之轉換價格定為每股新臺幣9.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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