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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美齊股份有限公司
國內第二次有擔保轉換公司債發行及轉換辦法
一、債券名稱
新美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國內第二次有擔保轉換公司債(以下簡
稱「本轉換公司債」)。
二、發行日期
民國一○二年三月十二日(以下簡稱「發行日」)。
三、債券面額
每張面額為新台幣壹拾萬元,依票面金額十足發行。
四、發行總額
新台幣肆億元整。
五、發行期間
發行期間四年,自民國一○二年三月十二日開始發行至一○六年三月十二日到期
(以下簡稱「到期日」)。
六、債券票面利率
票面年利率 0%。
七、還本日期及方式
除債券持有人依本辦法第十條轉換為本公司普通股或依本辦法第二十條行使賣
回權,及本公司依本辦法第十九條提前收回者外,到期時依債券面額之 104.0604%,
以現金一次償還。
八、擔保情形
(一)本轉換公司債委託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擔任擔保銀行(以下簡稱「保證
銀行」)。保證期間自本轉換公司債發行之日起至本轉換公司債依本辦法所應付本
金及利息補償金債務完全清償為止,保證範圍為本轉換公司債未清償本金加計應
付利息補償金等從屬於主債務之負債。
(二)本轉換公司債持有人(或受託人)如擬就本轉換公司債向保證銀行請求付款,保證銀
行將於接獲本轉換公司債持有人(或受託人)依本轉換公司債規定請求付款之通知
後十個營業日內付款。
(三)在保證期間,本公司若發生未能按期還本付息,或違反與受託銀行簽訂之受託契
約,或違反與保證銀行簽訂之「委任保證發行公司債合約」,或違反主管機關核定
事項,足以影響公司債持有人權益時,本轉換公司債視為全部到期。
(四)本轉換公司債持有人請求保證銀行給付本轉換公司債之保證款項時,應由本公司債
債權人簽署切結書,切結其對經保證銀行保證之本公司債債權已全數自保證銀行受
償,並不得再對保證銀行請求履行本轉換公司債之保證責任。
九、轉換標的
本公司之普通股,並以發行新股之方式履行轉換義務,換發之新股以帳簿劃撥交
付,不印製實體方式為之。
十、轉換期間
債券持有人得於本轉換公司債發行滿一個月翌日(民國一○二年四月十三日)起,
至到期日前十日(民國一○六年三月二日)止,除本公司無償配股停止過戶日、現金股
息停止過戶日或現金增資認股停止過戶日前十五個營業日起,至權利分派基準日止、
辦理減資之減資基準日起至減資換發股票開始交易日前一日止及其他依法暫停過戶
期間外,隨時向本公司請求依本辦法轉換為本公司普通股,並依本辦法第十一條、十
七條規定辦理。本公司並應依櫃檯買賣中心規定之期限,於前述無償配股停止過戶除
權公告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除息公告日或現金增資認股停止過戶除權公告日前將停
止轉換之期間予以公告並函櫃檯買賣中心。
十一、請求轉換程序
(一)債券持有人至原交易券商填具「轉換公司債帳簿劃撥轉換/贖回/賣回申請書」
(註明轉換),由交易券商向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集保
公司」)提出申請,集保公司於接受申請後送交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於送達時即
生轉換之效力,且不得申請撤銷,並於送達後五個營業日內完成轉換手續,直接
將本公司普通股股票撥入原債券持有人之集保帳戶。
(二)華僑及外國人申請將所持有之本轉換公司債轉換為本公司普通股時,一律統由集
保公司採取帳簿劃撥方式辦理配發。
十二、轉換價格及其調整:
(一)本轉換公司債轉換價格之訂定,係以民國一○二年三月四日為訂定轉換價格之基
準日,以其前一個營業日、三個營業日及五個營業日本公司普通股收盤價之簡
單算術平均數孰低者乘以 102%為計算依據(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以下四捨五
入)。基準日前如遇有除權或除息者,經採樣用以計算轉換價格之收盤價應先設
算為除權或除息後價格;轉換價格於決定後至實際發行日前,如遇有除權或除
息者,應依轉換價格調整公式調整之。本轉換公司債以基準價格 7.86 元乘以轉
換溢價率 102%,轉換價格定為每股新台幣 8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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