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之味股份有限公司
國內第三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發行及轉換辦法
一、債券名稱
愛之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國內第三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以下簡稱
「本轉換公司債」)。
二、發行日期
民國一O 二年三月七日(以下簡稱「發行日」)。
三、發行總額及每張面額
發行總額為新台幣壹拾億元整,每張面額為新台幣壹拾萬元,依票面金額十足發行。
四、發行期間
發行期間五年,自民國一O二年三月七日開始發行,至一O七年三月七日到期(以下簡
稱「到期日」)。
五、債券票面利率
票面年利率為0%。
六、還本日期及方式
除債券持有人依本辦法第九條及第十條轉換為本公司普通股,或依本辦法第十七條
行使贖回權,或依本辦法第十八條行使賣回權或本公司由證券商營業處所買回註銷
者外,到期時按債券面額以現金一次償還。
七、擔保情形
本轉換債為無擔保債券,惟若本債券發行後,本公司另發行其他有擔保附認股權
或轉換公司債時,本轉換債亦將比照該有擔保附認股權或轉換公司債,設定同等級之
債權或同順位之擔保物權。
八、轉換標的
本公司之普通股,本公司將以發行新股之方式履行轉換義務。
九、轉換期間
債權人自本轉換債發行滿一個月之次日起,至到期日前十日止,除(一)依法暫停過戶
期間。(二)本公司向台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台灣證券交易所」)
洽辦無償配股停止過戶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日或現金增資認股停止過戶日前十五
個營業日起,至權利分派基準日止,辦理減資之減資基準日起至減資換發股票開始交
易日前一日止,不得請求轉換(認購)之外,得隨時向本公司請求依本辦法將本轉換
債轉換為本公司普通股股票,並依本辦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三條規定辦理。本
公司並應於前述無償配股停止過戶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日或現金增資認股停止過
戶日或其他依法暫停過戶日前二十個營業日,將本轉換債停止轉換期間等相關事項,
於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辦理公告。
十、請求轉換程序
(一)債券持有人至原交易券商填具「轉換公司債帳簿劃撥轉換/贖回/賣回申請書」
(註明轉換),由交易券商向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集保結
算所)提出申請,集保結算所於接受申請後送交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於送達時即生
轉換之效力,且不得申請撤銷,並於送達後五個營業日內完成轉換手續,直接將本公
司普通股股票撥入原債券持有人之集保帳戶。
(二)華僑及外國人申請將所持有之本轉換公司債轉換為本公司普通股時,一律統由集
保公司採取帳簿劃撥方式辦理配發。
十一、轉換價格及其調整:
(一)轉換價格之訂定方式
本轉換債轉換價格之訂定,以一O 二年二月二十六日為轉換價格訂定基準日,取基
準日(不含)前一個營業日、前三個營業日、前五個營業日之本公司普通股收盤價
之簡單算術平均數擇一為基準價格,乘以101.39%之轉換溢價率,為計算轉換價格(
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之依據。基準日前如遇有除權或除息者,其
經採樣用以計算轉換價格之收盤價,應先設算為除權或除息後價格;轉換價格於決
定後,實際發行日前,如遇有除權或除息者,應依轉換價格調整公式調整之。本債券
發行時之轉換價格為每股新台幣10.9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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