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5 納稅義務人對於核定稅捐之處分如有不服,而該核定稅額通知書所載無應納稅額時,應於核定稅額通知書送達後幾日內,申請復查?

(A)10日(B)20日(C)30日(D)2個月

 

相關法規

稅捐稽徵法第 35

 

納稅義務人對於核定稅捐之處分如有不服,應依規定格式,敘明理由,連

同證明文件,依左列規定,申請復查:

一、依核定稅額通知書所載有應納稅額或應補徵稅額者,應於繳款書送達

    後,於繳納期間屆滿翌日起算三十日內,申請復查。

二、依核定稅額通知書所載無應納稅額或應補稅額者,應於核定稅額通知

    書送達後三十日內,申請復查。

納稅義務人或其代理人,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之事由,遲誤申請復

查期間者,於其原因消滅後一個月內,得提出具體證明,申請回復原狀。

但遲誤申請復查期間已逾一年者,不得申請。

前項回復原狀之申請,應同時補行申請復查期間內應為之行為。

稅捐稽徵機關對有關復查之申請,應於接到申請書後二個月內復查決定,

並作成決定書,通知納稅義務人。

前項期間屆滿後,稅捐稽徵機關仍未作成決定者,納稅義務人得逕行提起

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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