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4 依稅法規定應自他人取得之憑證,應保存多久?
(A)1年(B)3年(C)5年(D)7年
相關法規
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帳簿憑證辦法第 26 條
營利事業設置之帳簿,除有關未結會計事項者外,應於會計年度決算程序
辦理終了後,至少保存十年。但因不可抗力之災害而毀損或滅失,報經主
管稽徵機關查明屬實者,不在此限。
前項帳簿,於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經主管稽徵機關調查核定後
,除有關未結會計事項者外,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以縮影機或電子計
算機磁鼓、磁碟、磁片、磁帶、光碟等媒體,按序縮影或儲存後依前項規
定年限保存,其帳簿得予銷毀。但主管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
依法進行調查時,如須複印帳簿,該營利事業應負責免費複印提供。

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帳簿憑證辦法第 27 條

營利事業之各項會計憑證,除應永久保存或有關未結會計事項者外,應於
會計年度決算程序辦理終了後,至少保存五年。
前項會計憑證,於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經主管稽徵機關調查核
定後,除應永久保存或有關未結會計事項者外,得報經主管稽徵機關核准
後,以縮影機或電子計算機磁鼓、磁碟、磁片、磁帶、光碟等媒體將會計
憑證按序縮影或儲存後依前項規定年限保存,其原始憑證得予銷燬。但主
管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依法進行調查時,如須複印憑證及有
關文件,該營利事業應負責免費複印提供。

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帳簿憑證辦法第 21 條

對外營業事項之發生,營利事業應於發生時自他人取得原始憑證,如進貨
發票,或給與他人原始憑證,如銷貨發票。給與他人之憑證,應依次編號
並自留存根或副本。以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開立、傳輸或接收之電子
發票,應儲存於媒體檔案。
前項所稱營業事項包括營利事業之貨物、資產、勞務等交易事項。
內部會計事項,應有載明事實、金額、立據日期、及立據人簽章之內部憑
證,以資證明。但期末調整及結帳,與結帳後轉入次期之帳目,得不檢附
原始憑證。
經核准免用統一發票之小規模營利事業,於對外營業事項發生時,得免給
與他人原始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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