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小友公司成立於民國94年初,於民國95年中時,小友公司經股東大會決議,分配現金股利2,000,000元。已知民國95年年初時,小友公司的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為$1,500,000。另外,95年5月31日申報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500,000。95年6月1日以$970,000買入首次發行商業本票,三個月期,面額$1,000,000,持有至到期日。95年9月1日預估暫繳營利事業所得稅$250,000。95年9月10日為股利分配基準日,當時依商業會計法所計算的累積未分配盈餘為$5,000,000。小友公司帳載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1,500,000。請計算小友公司下列各項比率與金額。(假設該公司不適用未分配盈餘加徵百分之十的情況)(14分)
1.稅額扣抵比率。
2.稅額扣抵比率上限。
3.分配現金股利後的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


答:
95年初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為$1,500,000,
加:
95年5月31日申報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500,000。
短期票券之利息所得扣繳稅款(面額$1,000,000 – 購入成本$970,000) * 扣繳稅率20% = $6,000
95/9/10帳載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1,500,000+500,000+6,000=2,006,000
1.稅額扣抵比率=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2,006,000÷累積未分配盈餘帳戶餘額5,000,000=40.12%
2.稅額扣抵比率上限為33.33%
3.股東可扣抵稅額=股利淨額2,000,000*稅額扣抵比率33.33%=666,600
分配現金股利後的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2,006,000-666,600=$1,339,400









相關法令
所得稅法第 66-3 條

營利事業下列各款金額,應計入當年度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
一、繳納屬八十七年度或以後年度中華民國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應納
稅額、經稽徵機關調查核定增加之稅額及未分配盈餘加徵之稅額。
二、因投資於中華民國境內其他營利事業,獲配屬八十七年度或以後年度
股利總額或盈餘總額所含之可扣抵稅額。
三、八十七年度或以後年度持有發票日在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
日以前之短期票券之利息所得扣繳稅款,按持有期間計算之稅額。
四、以法定盈餘公積或特別盈餘公積撥充資本者,其已依第六十六條之四
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減除之可扣抵稅額。
五、因合併而承受消滅公司之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但不得超過消滅
公司帳載累積未分配盈餘,按稅額扣抵比率上限計算之稅額。
六、其他經財政部核定之項目及金額。
營利事業有前項各款情形者,其計入當年度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之日期如
下:
一、前項第一款規定之情形,以現金繳納者為繳納稅款日;以暫繳稅款及
扣繳稅款抵繳結算申報應納稅額者為年度決算日。
二、前項第二款規定之情形,為獲配股利或盈餘日。
三、前項第三款規定之情形,為短期票券轉讓日或利息兌領日。
四、前項第四款規定之情形,為撥充資本日。
五、前項第五款規定之情形,為合併生效日。
六、前項第六款規定之情形,由財政部以命令定之。
營利事業之下列各款金額,不得計入當年度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
一、依第九十八條之一規定扣繳之營利事業所得稅。
二、以受託人身分經營信託業務所繳納之營利事業所得稅及獲配股利或盈
餘之可扣抵稅額。
三、改變為應設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前所繳納之營利事業所得稅。
四、繳納屬八十六年度或以前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
五、繳納之滯報金、怠報金、滯納金、罰鍰及加計之利息。


所得稅法第 66-4 條

營利事業左列各款金額,應自當年度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中減除︰
一、分配屬八十七年度或以後年度股利總額或盈餘總額所含之可扣抵稅額

二、八十七年度或以後年度結算申報應納中華民國營利事業所得稅,經稽
徵機關調查核定減少之稅額。
三、依公司法或其他法令規定,提列之法定盈餘公積、公積金、公益金或
特別盈餘公積所含之當年度已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四、依公司章程規定,分派董監事職工之紅利所含之當年度已納營利事業
所得稅額。
五、其他經財政部核定之項目及金額。
營利事業有前項各款情形者,其自當年度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減除之日期
如左︰
一、前項第一款規定之情形,為分配日。
二、前項第二款規定之情形,為核定退稅通知書送達日。
三、前項第三款規定之情形,為提列日。
四、前項第四款規定之情形,為分派日。
五、前項第五款規定之情形,由財政部以命令定之。


所得稅法第 66-6 條

營利事業分配屬八十七年度或以後年度之盈餘時,應以股利或盈餘之分配
日,其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占其帳載累積未分配盈餘帳戶餘額之比
率,作為稅額扣抵比率,按各股東或社員獲配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計算其
可扣抵之稅額,併同股利或盈餘分配。其計算公式如下︰

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
稅額扣抵比率=─────────────
累積未分配盈餘帳戶餘額

股東 (或社員) 可扣抵稅額=股利 (或盈餘) 淨額×稅額扣抵比率

營利事業依前項規定計算之稅額扣抵比率,超過稅額扣抵比率上限者,以
稅額扣抵比率上限為準,計算股東或社員可扣抵之稅額。稅額扣抵比率上
限如下︰
一、累積未分配盈餘未加徵百分之十營利事業所得稅者,為百分之三三‧
三三。
二、累積未分配盈餘已加徵百分之十營利事業所得稅者,為百分之四八‧
一五。
三、累積未分配盈餘部分加徵、部分未加徵百分之十營利事業所得稅者,
為各依其占累積未分配盈餘之比例,按前兩款規定上限計算之合計數

第一項所稱營利事業帳載累積未分配盈餘,係指營利事業依商業會計法規
定處理之八十七年度或以後年度之累積未分配盈餘。
第一項規定之稅額扣抵比率,以四捨五入計算至小數點以下第四位為止;
股東或社員可扣抵稅額尾數不滿一元者,按四捨五入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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