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規
所得稅法第 39 條

以往年度營業之虧損,不得列入本年度計算。但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會
計帳冊簿據完備,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第七十七條所稱藍色申報書
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申報者,得將經該管稽徵機關核定之前十年(98年修法前為前五年)內各期虧損,自本年純益額中扣除後,再行核課。
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六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符合前項但書規定之
公司組織營利事業,經稽徵機關核定之以前年度虧損,尚未依法扣除完畢
者,於修正施行後,適用修正後之規定。
解析:
適用盈虧互抵之條件如下:
(1) 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
(2) 會計帳冊簿據完備
(3) 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藍色申報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
(4) 如期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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