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假設納稅義務人陳明堂與林麗心夫妻96年度之家庭成員、所得資料及其他有關資料如下:
(一)家庭成員
1.陳明堂,年滿50歲;
2.林麗心,年滿48歲;
3.陳明堂之父陳忠義,年滿72歲,由陳明堂扶養;
4.陳明堂之母王來好,年滿69歲,由陳明堂扶養;
5.陳明堂之子陳偉祥,年滿24歲,領有殘障手冊之肢體障礙者,由陳明堂扶養;
6.陳明堂之子陳克豪,年滿21歲就讀大學四年級,由陳明堂扶養;
7.陳明堂之女陳宇婷,年滿18歲就讀高中三年級,由陳明堂扶養。
(二)所得資料
1.陳明堂:
(1)薪資所得1,500,000元,扣繳稅款150,000元;
(2)銀行之存款利息所得120,000元,扣繳稅款12,000元;
(3)公司公開發行並上市之記名股票股利所得400,000元,可抵扣稅額120,000元;
(4)出租一塊土地之收入200,000元(該土地當年度繳納之地價稅4,000元);
(5)出租一間座落於永和市之房屋,收入240,000元;
(6)所服務公司之職工福利委員會發給的補助費16,000元,無扣繳稅款。
2.林麗心:
(1)薪資所得1,200,000元,扣繳稅款120,000元;
(2)金融債券之利息所得30,000元,扣繳稅款3,000元;
(3)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規定發行之受益證券分配的利息200,000元,已扣繳稅款12,000元;
(4)9月31日出售非自用房屋一棟,依照財政部所規定的標準核定,財產交易所得420,000元;
(5)參加某大飯店贈獎活動,得到轎車一輛,價值2,000,000元,領獎時已繳納稅金300,000元;
(6)稿費所得100,000元。
3.陳忠義:個人簽中公益彩券大樂特參獎,中獎獎金127,000元,已扣繳稅款25,400元。
4.陳克豪:在亞伯公司打工,領有薪資50,000元,無扣繳稅款。
(三)其他資料
1.捐贈:130,000元(包括:林麗心、陳宇婷對合於所得稅法規範之慈善機構個別捐贈50,000元,並取得收據;林麗心透過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捐贈20,000元,並取得收據;陳明堂個人直接對大陸地區某單位捐贈10,000元);
2.人身保險收據:350,000元(包括:陳明堂150,000元,林麗心100,000元,陳偉祥40,000元,陳克豪40,000元,陳宇婷20,000元);
3.全民健康保險證明:85,000元(包括:陳明堂15,000元,林麗心10,000元,陳忠義15,000元,王來好15,000元,陳偉祥10,000元,陳克豪10,000元,陳宇婷10,000元);
4.公立醫院及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收據:204,500元(包括:陳忠義30,000元,王來好50,000元,林麗心120,000元,陳偉祥1,000元,陳克豪500元,陳宇婷3,000元);
5.竊盜損失:20,000元(9月間家中遭竊盜,損失約20,000元);
6.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該年7月,林麗心於兆豐銀行之自用住宅購屋借款餘額尚有2,000,000元,改向臺灣銀行貸款3,000,000元,其中2,000,000元代償兆豐銀行貸款,借款用途仍為購買自用住宅之房屋貸款,另1,000,000元為投資周轉之消費者貸款;當年度房屋貸款支付利息,兆豐銀行及臺灣銀行分別為35,000元及32,000元,消費者貸款支付利息為25,000元;
7.學雜費收據:250,000元(包括:陳克豪100,000元,陳宇婷50,000元,且陳克豪與陳宇婷均未接受政府補助或領有獎學金;林麗心100,000元,其就讀我國某國立大學碩士在職班);
8.補習費用:陳偉祥50,000元,陳宇婷50,000元;
9.房租之必要費用:有關上述陳明堂出租之房屋,其對出租房屋之必要費用不舉證申報扣除,而依財政部核定標準扣除,目前的規定是租金收入的43%。
請就上述資料依我國現行所得稅法及相關法規規定,按最有利(即全家應納稅額最低)方式,計算回答以陳明堂夫婦為納稅義務人(申報戶)96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之下列問題:(各子題獨立作答)
(一)全戶(合併計稅合併申報)綜合所得總額為若干(請詳列全戶個別成員之課稅綜合所得額)?(12分)
答:


註:金融債券之利息所得、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規定發行之受益證券分配的利息、個人簽中公益彩券大樂特參獎之中獎獎金均採分離課稅不計入綜合所得總額。
全戶綜合所得總額為$6,158,800
(二)全戶(合併計稅合併申報)之全部免稅額為若干?(6分)
答:全部免稅額=(77,000*6)+115,500=$577,500
(三)全戶(合併計稅合併申報)列舉扣除額合計之總額為若干?(6分)
答:
1.捐贈:50,000+50,000+20,000=$120,000
*直接對大陸捐贈10,000不能扣除
2.保險費:116,000+85,000=$201,000
人身保險費(每人最高24,000):(24,000*4)+20,000=116,000
全民健康保險費:$85,000
3.醫藥及生育費:$204,500
4.竊盜損失:綜合所得不得扣除竊盜所得
4.購屋借款利息:0
35,000+32,000=67,000(消費性貸款非購屋利息不得認列)
67,000-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120,000=-53,000
列舉扣除額總額:120,000+201,000+204,500=$525,500
(四)全戶(合併計稅合併申報)各項特別扣除額合計之總額為若干?(6分) 答:
全戶各項特別扣除額合計之總額:
1. 殘障特別扣除額:$77,000
2. 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78,000×2+50,000=$206,000
3. 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120,000
4. 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25,000
所以全戶各項特別扣除額合計之總額:
=$77,000+$206,000+$120,000+$25,000=$428,000
註:96年度綜合所得稅之免稅額,每人全年77,000元;納稅義務人本人及其配偶年滿70歲者,與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直系尊親屬年滿70歲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每人每年115,500元;人身保險費每人上限24,000元;購屋借款利息支出每戶上限300,000元;自住房租支出上限120,000元;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每人上限78,000元;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每戶上限270,000元;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每戶上限25,000元,殘障特別扣除額每人77,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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