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罰則
第四十五條 (未依規定申報營業登記之處罰 )
營業人未依規定申請營業登記者,除通知限期補辦外,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逾期仍未補辦者,得連續處罰。


第四十六條 (限期改正補辦及罰鍰之情形 )
營業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除通知限期改正或補辦外,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鍰;逾期仍未改正或補辦者,得連續處罰至改正或補辦為止:
  一、未依規定申請變更、註銷登記或申報暫停營業、復業者。
  二、申請營業、變更或註銷登記之事項不實者。
  三、使用帳簿未於規定期限內送請主管稽徵機關驗印者。


第四十七條 (不用、轉用統一發票或拒收營業稅繳款書之處罰 )
納稅義務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除通知限期改正或補辦外,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逾期仍未改正或補辦者,得連續處罰,並得停止其營業:
  一、核定應使用統一發票而不使用者。
  二、將統一發票轉供他人使用者。
  三、拒絕接受營業稅繳款書者。


第四十八條 (統一發票記載不實等之處罰 )
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應行記載事項未依規定記載或所載不實者,除通知限期改正或補辦外,按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處百分之一罰鍰,其金額最低不得少於五百元,最高不得超過五千元。經主管稽徵機關通知補正而未補正或補正後仍不實者,連續處罰之。
  前項未依規定記載事項為買受人名稱、地址或統一編號者,其連續處罰部分之罰鍰為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之百分之二,其金額最低不得少於一千元,最高不得超過一萬元。

D 35 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應行記載事項未依規定記載或所載不實者,除通知限期改正或補正外,按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處多少罰鍰,且金額最低不得少於500元?
(A)百分之十(B)百分之三(C)百分之二(D)百分之一


第四十九條 (逾期申報銷售額或統一發票明細表之處罰 )
營業人未依本法規定期限申報銷售額或統一發票明細表,其未逾三十日者,每逾二日按應納稅額加徵百分之一滯報金,金額不得少於四百元,最高不得多於四千元;其逾三十日者,按核定應納稅額加徵百分之三十怠報金,金額不得少於一千元,最高不得多於一萬元。其無應納稅額者,滯報金為四百元,怠報金為一千元。

D 38 設甲公司民國96年7月及8月有銷項稅額35萬元,進項稅額35萬元,甲公司遲至96年10月21日才申報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試問甲公司將被處以怠報金為新台幣多少元?(96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
(A)0元(B)1,000元(C)1,200元(D)3,000元
【註】無應納稅額者,滯報金為四百元,怠報金為一千元(銀元),所以1,000銀元*3=NT$3,000


第五十條 (逾期繳納稅款等之處罰 )
納稅義務人,逾期繳納稅款或滯報金、怠報金者,應自繳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每逾二日按滯納之金額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逾三十日仍未繳納者,除移送法院強制執行外,並得停止其營業。
  前項應納之稅款或滯報金、怠報金,應自滯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納稅義務人自動繳納或法院強制執行徵收繳納之日止,就其應納稅款、滯報金、怠報金及滯納金,依當地銀行業通行之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按日計算利息,一併徵收。


第五十一條 (漏稅之處罰 )
納稅義務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除追繳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一倍或十倍罰鍰,並得停止其營業:
  一、未依規定申請營業登記而營業者。
  二、逾規定期限三十日未申報銷售額或統一發票明細表,亦未按應納稅額繳納營業稅者。
  三、短報或漏報銷售額者。
  四、申請註銷登記後,或經主管稽徵機關依本法規定停止其營業後,仍繼續營業者。
  五、虛報進項稅額者。
  六、逾規定期限三十日未依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繳納營業稅者。
  七、其他有漏稅事實者。

D12 依稅捐稽徵法規定,營利事業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所開立之憑證,如經查明確有進貨事實及該項憑證確由實際銷貨之營利事業所交付,且實際銷貨之營利事業已依法處罰者,除補徵本稅之外應按下列何種方式處理?(97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
(A)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5款虛報進項稅額者,按所漏稅額處1至10倍罰鍰
(B)依照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依查明認定之總額,處百分之五罰鍰
(C)上述兩者擇一從重處罰
(D)免按未依規定取得憑證處罰



第五十二條 (漏開統一發票之處罰 )
營業人漏開統一發票或於統一發票上短開銷售額經查獲者,應就短漏開銷售額按規定稅率計算稅額繳納稅款外,處一倍至十倍罰鍰。一年內經查獲達三次者,並停止其營業。

C 34 營業人漏開統一發票而遭停止營業處分者,須在一年內經查獲多少次?(94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
(A)一次(B)二次(C)三次(D)五次

 

 


第五十三條 (停業處分之最高期限及其延長 )
主管稽徵機關,依本法規定,為停止營業處分時,應訂定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但停業期限屆滿後,該受處分之營業人,對於應履行之義務仍不履行者,得繼續處分至履行義務時為止。
前項停止營業之處分,由警察機關協助執行,並於執行前通知營業人之主管機關。

C46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主管稽徵機關為停止營業處分時,應訂定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幾個月?(97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
(A)1個月 (B)3個月 (C)6個月 (D)1年


第五十三條 之一 (罰則規定之適用 )
營業人違反本法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裁處時之罰則規定。但裁處前之法律有利於營業人者,適用有利於營業人之規定。


第五十四條
(刪除)


第五十五條
(刪除)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六條
(刪除)


第五十七條 (稅捐等之優先權 )
納稅義務人欠繳本法規定之稅款、滯報金、怠報金、滯納金、利息及合併、轉讓、解散或廢止時依法應徵而尚未開徵或在納稅期限屆滿前應納之稅款,均應較普通債權優先受償。


第五十八條 (統一發票給獎辦法之訂定 )
為防止逃漏、控制稅源及促進統一發票之推行,財政部得訂定統一發票給獎辦法;其經費由全年營業稅收入總額中提出百分之三,以資支應。

D2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為防止逃漏、控制稅源及促進統一發票之推行,財政部得訂定統一發票給獎辦法;其經費由全年營業稅收入總額中提出多少比率,以資支應?
(97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
(A)千分之一 (B)百分之零點五 (C)百分之一 (D)百分之三



第五十九條 (施行細則之擬定及發布 )
本法施行細則,由財政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發布之。


第六十條 (施行日期 )
  本法施行日期,除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六月二十八日修正公布之第十一條、第二十一條修正條文,自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者外,由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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