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稽徵
第一節 稅籍登記
第二十八條 (申請營業登記之義務及登記有關事項 )
營業人之總機構及其他固定營業場所,應於開始營業前,分別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營業登記。登記有關事項,由財政部定之。



第二十九條 (免辦營業登記之情形 )
專營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五款、第八款、第十二款至第十五款、第十七款至第二十款、第三十一款之免稅貨物或勞務者及各級政府機關,得免辦營業登記。



第三十條 (變更或註銷登記 )
營業人依第二十八條申請營業登記之事項有變更,或營業人合併、轉讓、解散或廢止時,均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填具申請書,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變更或註銷營業登記。
  前項營業人申請變更登記或註銷登記,應於繳清稅款或提供擔保後為之。但因合併、增加資本或營業種類變更而申請變更登記者,不在此限。

C 29 營業人申請營業登記事項有變更時,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幾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變更營業登記?(94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
(A)五日(B)十日(C)十五日(D)三十日





第三十一條 (暫停營業之申報核備 )
營業人暫停營業,應於停業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核備;復業時,亦同。


第二節 帳簿憑證
第三十二條 (開立統一發票與免用統一發票 )
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本法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但營業性質特殊之營業人及小規模營業人,得掣發普通收據,免用統一發票。
  營業人依第十四條規定計算之銷項稅額,買受人為營業人者,應與銷售額於統一發票上分別載明之;買受人為非營業人者,應與銷售額合計開立統一發票。
  統一發票,由政府印製發售,或核定營業人自行印製;其格式、記載事項與使用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主管稽徵機關,得核定營業人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或以收銀機收據代替逐筆開立統一發票;其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第三十三條 (以進項稅額扣抵銷項稅額時其憑證之種類及應載事項 )
營業人以進項稅額扣抵銷項稅額者,應具有載明其名稱、地址及統一編號之左列憑證:
  一、購買貨物或勞務時,所取得載有營業稅額之統一發票。
  二、有第三條第三項第一款規定視為銷售貨物,或同條第四項準用該條款規定視為銷售勞務者,所自行開立載有營業稅額之統一發票。
  三、其他經財政部核定載有營業稅額之憑證。



第三十四條 (會計帳簿憑證管理辦法之訂定 )
營業人會計帳簿憑證之管理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第三節 申報繳納
第三十五條 (營業稅之申報方法 )
營業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不論有無銷售額,應以每二月為一期,於次期開始十五日內,填具規定格式之申報書,檢附退抵稅款及其他有關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其有應納營業稅額者,應先向公庫繳納後,檢同繳納收據一併申報。
  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依第七條規定適用零稅率者,得申請以每月為一期,於次月十五日前依前項規定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但同一年度內不得變更。
  前二項營業人,使用統一發票者,並應檢附統一發票明細表。

B48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適用零稅率者,得申請以多久期間為一期,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97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
(A)15日 (B)1個月 (C)2個月 (D)3個月

D 34 營業人申報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下列敘述何者錯誤?(96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
(A)除另有規定外,營業人無銷售額仍須申報
(B)一般營業人應以每2個月為一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申報
(C)外銷貨物適用零稅率者得申請以每個月為一期申報
(D)按特種稅額計算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之營業人得申請以每個月為一期申報

B 37 營業人除稅法另有規定外,不論有無銷售額,應如何向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95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
(A)1個月為一期(B)2個月為一期(C)3個月為一期(D)6個月為一期

D 33 下列有關營業稅申報規定何者為錯誤?(94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
(A)應以每二月為一期,於次期開始十五日內申報
(B)適用零稅率者,得申請以每月為一期,於次月十五日前申報
(C)改採每月為一期申報者,同一年度內不得變更
(D)無銷售額者免申報



第三十六條 (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銷售勞務之營業稅申報 )
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而有銷售勞務者,應由勞務買受人於給付報酬之次期開始十五日內,就給付額依第十條或第十一條但書所定稅率,計算營業稅額繳納之。但買受人為依第四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其購進之勞務,專供經營應稅貨物或勞務之用者,免予繳納;其為兼營第八條第一項免稅貨物或勞務者,繳納之比例,由財政部定之。
  外國國際運輸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而有代理人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勞務,其代理人應於載運客、貨出境之次期開始十五日內,就銷售額按第十條規定稅率,計算營業稅額,並依第三十五條規定,申報繳納。

B 44 外國國際運輸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而有代理人者,其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勞務之營業稅,應由下列何者繳納?(95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
(A)外國事業之國外總機構(B)外國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之代理人(C)勞務買受人(D)以上皆非


第三十七條 (外國技藝表演業營業稅之報繳 )
外國技藝表演業,在中華民國境內演出之營業稅,應依第三十五條規定,向演出地主管稽徵機關報繳。但在同地演出期間不超過三十日者,應於演出結束後十五日內報繳。
  外國技藝表演業,須在前項應行報繳營業稅之期限屆滿前離境者,其營業稅,應於離境前報繳之。

C 40 外國技藝表演業於8月10日至8月30日期間在台北市演出,其於9月10日離境,則應於下列那一日期前報繳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96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
(A)9月1日(B)9月5日(C)9月10日(D)9月14日

B 3 紅磨舫外國技藝表演團在台北國家音樂廳演出20日,其營業稅應於演出結束後幾日內申報?(95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
(A)10日(B)15日(C)30日(D)60日



第三十八條 (我國境內設有總機構或固定營業場所者其營業稅之申報 )
營業人之總機構及其他固定營業場所,設於中華民國境內各地區者,應分別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
  依第四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得向財政部申請核准,就總機構及所有其他固定營業場所銷售之貨物或勞務,由總機構合併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



第三十九條 (溢付稅額之退還 )
營業人申報之左列溢付稅額,應由主管稽徵機關查明後退還之:
  一、因銷售第七條規定適用零稅率貨物或勞務而溢付之營業稅。
  二、因取得固定資產而溢付之營業稅。
  三、因合併、轉讓、解散或廢止申請註銷登記者,其溢付之營業稅。
  前項以外之溢付稅額,應由營業人留抵應納營業稅。但情形特殊者,得報經財政部核准退還之。

B47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9條規定,營業人因取得固定資產而溢付之營業稅,應如何處理?(97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
(A)留抵下期 (B)由主管稽徵機關查明後退還之
(C)不得退還 (D)退還10%

C 36 加值型營業人甲公司適用401申報書,某期申報銷項稅額400,000元,該期申報零稅率銷售額為7,000,000元,進項稅額900,000元,其中內含固定資產的進項稅額為200,000元,甲公司無留抵稅額,則甲公司該期可退還之稅額為多少?
(A)200,000元(B)350,000元(C)500,000元(D)550,000元
B 32 營業人於營業稅申報之溢付稅額,下列何者無法退還?(94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
(A)因銷售適用零稅率貨物或勞務而溢付之營業稅
(B)因銷售免稅貨物或勞務而溢付之營業稅
(C)因取得固定資產而溢付之營業稅
(D)因合併申請註銷登記者,其溢付之營業稅


第四十條 (繳款通知書之填發 )
依第二十一條規定,查定計算營業稅額之典當業及依第二十三條規定,查定計算營業稅額之營業人,由主管稽徵機關查定其銷售額及稅額,每三個月填發繳款書通知繳納一次。
  依第二十二條規定,查定計算營業稅額之營業人,由主管稽徵機關查定其銷售額及稅額,每月填發繳款書通知繳納一次。
  前二項查定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A18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0條規定,查定計算營業稅額之特種飲食業,由主管稽徵機關查定其銷售額及稅額,應於多久期間填發繳款書通知繳納一次?(97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
(A)每月 (B)每二個月 (C)每三個月 (D)每半年


第四十一條 (進口貨物應繳營業稅之代繳 )
貨物進口時,應徵之營業稅,由海關代徵之;其徵收及行政救濟程序,準用關稅法及海關緝私條例之規定辦理。

A 33 我國進口貨物之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目前是由那個機關徵收?(96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
(A)海關代徵(B)國稅局徵收(C)港務局代收(D)稅捐稽徵處徵收



第四十二條 (稅款滯報金等之繳納 )
依本法規定,由納稅義務人自行繳納之稅款,應由納稅義務人填具繳款書向公庫繳納之。
  依本法規定,由主管稽徵機關發單課徵或補徵之稅款及加徵之滯報金、怠報金,應由主管稽徵機關填發繳款書通知繳納,納稅義務人,應於繳款書送達之次日起,十日內向公庫繳納之。
  納稅義務人,遺失前項繳款書,應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補發,主管稽徵機關,應於接到申請之次日補發之。但繳納期限仍依前項規定,自第一次繳款書送達之次日起計算。


第四十三條 (逕行核定銷售額及應納稅額 )
營業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主管稽徵機關得依照查得之資料,核定其銷售額及應納稅額並補徵之:
  一、逾規定申報限期三十日,尚未申報銷售額者。
  二、未設立帳簿、帳簿逾規定期限未記載且經通知補記載仍未記載、遺失帳簿憑證、拒絕稽徵機關調閱帳簿憑證或於帳簿為虛偽不實之記載者。
  三、未辦妥營業登記,即行開始營業,或已申請歇業仍繼續營業,而未依規定申報銷售額者。
  四、短報、漏報銷售額者。
  五、漏開統一發票或於統一發票上短開銷售額者。
  六、經核定應使用統一發票而不使用者。
  營業人申報之銷售額,顯不正常者,主管稽徵機關,得參照同業情形與有關資料,核定其銷售額或應納稅額並補徵之。




第四節 稽查
第四十四條 (未開立統一發票之移送法院裁罰 )
財政部指定之稽查人員,查獲營業人有應開立統一發票而未開立情事者,應當場作成紀錄,詳載營業人名稱、時間、地點、交易標的及銷售額,送由主管稽徵機關移送法院裁罰。
  前項紀錄,應交由營業人或買受人簽名或蓋章。但營業人及買受人均拒絕簽名或蓋章者,由稽查人員載明其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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