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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依所得稅法規定,下列那一類之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應設置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
(A)依法令或組織章程規定,不得分配盈餘之團體或組織
(B)獨資、合夥組織
(C)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規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
(D)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之公司組織





答案:d

所得稅法第六十六條 之一 (可扣抵稅額帳戶之設置)

  凡依本法規定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營利事業,應自八十七年度起,在其會計帳簿外,設置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用以記錄可分配予股東或社員之所得稅額,並依本法規定,保持足以正確計算該帳戶金額之憑證及紀錄,以供稽徵機關查核。新設立之營利事業,應自設立之日起設置並記載。
  左列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免予設置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
  一、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者。
  二、獨資、合夥組織。
  三、第十一條第四項規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
  四、依其他法令或組織章程規定,不得分配盈餘之團體或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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