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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扣繳義務人已依法扣繳稅款,但未申報或填發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已於限期補報或填發,應處下列何者罰鍰?
(A)按扣繳稅額處10 %的罰鍰 (B)按扣繳稅額處20%的罰鍰
(C)按扣繳稅額處一倍的罰鍰 (D)按扣繳稅額處三倍的罰鍰




答:b

第一百一十四條 (違反扣繳義務之處罰)

  扣繳義務人如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分別依各該款規定處罰:
  一、扣繳義務人未依第八十八條規定扣繳稅款者,除限期責令補繳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款及補報扣繳憑單外,並按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額處一倍之罰鍰;其未於限期內補繳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款,或不按實補報扣繳憑單者,應按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額處三倍之罰鍰。
  二、扣繳義務人已依本法扣繳稅款,而未依第九十二條規定之期限按實填報或填發扣繳憑單者,除限期責令補報或填發外,應按扣繳稅額處百分之二十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二萬二千五百元,最低不得少於一千五百元;逾期自動申報或填發者,減半處罰。經稽徵機關限期責令補報或填發扣繳憑單,扣繳義務人未依限按實補報或填發者,應按扣繳稅額處三倍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四萬五千元,最低不得少於三千元。
  三、扣繳義務人逾第九十二條規定期限繳納所扣稅款者,每逾二日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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